读卢意光律师1月8日的《“互联网+医疗”所涉法律问题的误解》一文后,笔者于1月9日写了小文《卢意光律师<“互联网+医疗”所涉法律问题的误解>一文的一点商榷》。随后1月23日卢律师有文《对远程会诊的进一步探讨(兼与胡晓翔老师商榷)》,“逐一回复”了我的“两点意见。诵读再三,不揣浅陋,有异则议,议是为了进一步学习,再与卢意光律师商榷一把。
我《一点商榷》里的第一点意见是“卢律师的‘申请会诊’之说不确”: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51号)定义:“远程医疗服务是一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以下简称信息化技术),为本医疗机构诊疗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远程会诊是远程医疗服务的一个项目。可见,不存在“申请”,只有“邀请”。
卢律师回复是:“申请会诊”还是“邀请会诊”?其实,这两种提法,都不是我的原创,前者见于《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后者见于《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因此,不予详述。
这里,还真的不能“不予详述”。
《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卫办发[1999]第2号)发布于1999年1月4日,而《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51号)发布于2014年8月21日。后者规范的“法域”明显大于前者。国家卫计委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的解读》阐明:“随着远程医疗服务的广泛应用,国家层面需要对远程医疗的管理规范、实施程序、责任认定、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以促进其健康发展。”即,《意见》并非简单地重申一下《通知》炒炒冷饭,这是与时俱进之需。《解读》说“原卫生部1999年1月4日印发的《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卫办发〔1999〕2号)…的管理要求已经不能适应当前远程医疗服务发展的实际要求。为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因此,我理解,如今谈论远程医疗服务,可能得以《意见》为准了。设若此论得立,那么,我们只能“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为本医疗机构诊疗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了。“邀请”一词,也与2005年7月1日施行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保持了一致。
我《一点商榷》里的第二点意见是“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是主要责任主体”。我以为,对于如何组织实施远程医疗服务,《意见》有明确的规定:“邀请方具有患者医学处置权,根据患者临床资料,参考受邀方的诊疗意见作出诊断与治疗决定。”这就明确了,受邀方的诊疗意见并不具有拘束力,只是“参考意见”,诊断与治疗的决定权或者说责任,恒在“具有患者医学处置权”的邀请方!也就是说,受邀方的意见即便是错误的,也该由邀请方斟酌剔除,否则,被接受并据以“作出诊断与治疗决定”,过错就在邀请方,邀请方承担侵权责任,符合《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所以,对于患方而言,直接与患者缔结医患关系的邀请机构的责任主体地位,是不因邀请而消除的。
卢律师的回复是:“基层医院之所以进行远程会诊,很多时候就是因为自身知识、技术或设备局限,无法对某些专业问题作出判断,才寻求上级医院的帮助,在上级医院给出会诊意见后,基层医院大多数情况下是没有能力甄别其正确还是错误的;另外,有些过错很明确,其出现的原因就在于受邀一方,如果这种情况下,还由邀请方承担责任,显然不公平,与情理法相悖。”
卢律师的分析,抛开“远程医疗服务”这个特殊的方式来讲,是正确无疑的。但是,具体到这个需要国家最高卫生计生行政当局专门一再量身制作“规则”的服务领域,就得就事论事,绕不开《意见》的明确的规定:“邀请方具有患者医学处置权,根据患者临床资料,参考受邀方的诊疗意见作出诊断与治疗决定。”为何如此规制?笔者揣摩,是文件制定单位考虑到“远程”这个途径的先天局限性,即,属于隔山买牛,被邀请方的望闻问切、视触叩听这些诊断学的基本技能受到很大的削弱,乃至于完全不可运用(例如切诊、触诊),自然,他的意见也就只能谨供“参考”而已啦。卢律师举的肿瘤良恶性的例子,正说明此问题,在没有病理诊断的情况下,被邀请的医师无法触诊、叩诊、听诊,他怎么能可靠地“远程判断”肿瘤的良恶性质?
介乎“面诊”与远程之间的“医疗机构之间运用信息化技术,在一方医疗机构使用相关设备,精确控制另一方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如手术机器人)直接为患者进行实时操作性的检查、诊断、治疗、手术、监护等医疗活动”,《意见》说“其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规范由我委另行制定”,是十分慎重的。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3-29 17:52:17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陈昕禹 时间:2024-03-29 17:44:57 文章来源:转载
作者:秦王 时间:2024-03-29 17:41:34 文章来源:转载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3-29 15:17:39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3-29 11:23:04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3-28 17:30:25 文章来源: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