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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第一”责任者责难别人后患无穷

16年04月04日 阅读:13240 来源: 宋中清原创

  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不得赔钱、滋事行为未制止前不得调解、涉及死亡事件12小时内上报国家等多项具体要求。


  该通知发布后,国内媒体给予了较多的报道和评论。其中,支持和质疑的反响都有。反对和质疑者,逐渐发现“医疗纠纷责任认定”的问题,在过去和现在难以解决,卫计委应当着力解决。


  笔者以法律基本常识观察后认为,该通知实质上属于医疗纠纷的“第一”责任者向其他人员发难。其自以为“成功”脱离法定职责后,对其他机构和人员反而责难的味道十足。尽管我们都希望该通知更多发挥正面作用,这个“反而责难”的负面作用还是令人担忧。


  一、谁是医疗纠纷的“第一”责任者?


  截至目前的报道和评论,大家多把该《通知》的关键点集中在两个“强硬手段”上: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不得赔钱”、公安等机构在“滋事行为未制止前不得调解”。基本忽略了一个概念的变化:医疗事故责任(或称为医疗损害责任),被换成了“医疗纠纷责任”。


  大家不要小看了这个概念的更换。从法律常识上分析,其中有着相当大的学问和玄机。


  首先,医疗事故、医疗损害、医疗事件都是指事件,是患者就医安全事件,属于广义的安全生产事件范畴。事故和事件责任当然要依法查处,依法取证定责。而医疗纠纷则不是事件,只是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因意见、看法、诉求不同而产生的争议。患者就医安全事件(医疗事故、医疗损害、医疗事件),不当然产生纠纷。


  其次,绝大多数情况下,医疗纠纷,是在患者就医安全事件事实不清责任不明,又没有及时依法定责查处时产生的纠纷。


  最后,患者就医安全事件(医疗事故、医疗损害、医疗事件)的责任者,可能是“人祸”、也可能是“天灾”(所谓疾病本身的转归)。而医疗纠纷的责任者,则只可能是“人”。


  明晰了上述三个关键层次后,该通知的潜在用意就清楚了:这是国家医药卫生执法机关联合相关部门问责施压于医疗纠纷相关各方的。《通知》独不见如何落实患者就医安全事件(医疗事故、医疗损害、医疗事件)的法定查处职责,没有界定谁是“医疗纠纷责任”的关键担当者。


  从《通知》全文看,似乎“医疗纠纷责任”的关键担当者只能在“医患”双方之中。这就是关键的谎言所在:掩盖了“绝大多数情况下,医疗纠纷,是在患者就医安全事件事实不清责任不明,又没有及时依法依规定责查处时产生的纠纷”的普遍事实和规律。


  道理并不深奥:患者就医安全事件(医疗事故、医疗损害、医疗事件),类似于道路交通的撞车事故,只要执法者及时到场取证、清理疏通交通,把事故责任的认定工作转移到法定的,特定的场所,事故双方就在很大程度上不会产生纠纷,更不至于产生“恶”性纠纷,堵塞交通。相反,如果没有法定执法队伍及时出现,反而无限期拖延、“晾场”,则纠纷十之八九是必然的了。在患者就医安全事件(医疗事故、医疗损害、医疗事件)的取证定责上,不幸的是,这个“如果”常常被医药卫生执法机关成就为现实。


  所以,医药卫生执法机关,才是医疗纠纷的第一责任者。


  二、谁要赔钱?


  笔者以前的文章,多谈到患者就医安全事件(医疗事故、医疗损害、医疗事件)发生后,患方并不是首先要医疗机构赔钱,而是在医疗损害的行政查处、刑事查处法定程序难以启动的情况下,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开始,把刑事追究、行政追究、民事追究医疗事故责任的三大手段,“强力”缩水到民事追究这一条道路上,患方的问责才不得不从“赔钱”诉求开始和结束(其他问责诉求不了了之)。这样做的唯一最大“受益”方,就是医药卫生执法机关:自以为不需要履行法定职责了


   可见,找医疗机构“赔钱”,在相当大程度上,是医药卫生执法机关不依法及时取证定责患者就医安全事件(医疗事故、医疗损害、医疗事件)所迫使的。


  据医界不时透露,在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拿钱消“灾”,也往往由某部门“维稳”的命令使然。


  现在,《通知》的两个“强硬手段”直指不赔钱、不调解。而这个“不赔钱”、“不调解”,或者赔钱不能填补损失、“调解”力度不够,往往是医疗纠纷产生、持续、恶化的原因。《通知》却反过来把“不赔钱”、“不调解”当成医疗纠纷“责任”不清的后果和手段。显然,这是因果关系颠倒的谎言。


  现实中,很多人认可“能拿钱摆平的就可以不算事儿”的道理。如今,《通知》禁止医方自行“拿钱摆平”。医方失去了自行“拿钱摆平”的手段和行为能力,医疗纠纷责任的第一方又不出面避免、解决、消除纠纷,不履行法定的患者就医安全事件(医疗事故、医疗损害、医疗事件)取证定责之职责,会不会造成“可以不算事儿”的最终成为“事儿”呢?


  真诚希望担忧不会再成为现实。期待法定执法机关有所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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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医疗事故律师,中国十大律师名人、中国最早专项代理患方维权、成功提议提高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律师。数年来一直走在全国医疗维权理论和业务实践的前列。坚持著名医疗律师与高级医学顾问高端联手的办案模式,成功扭转了患方在医疗维权中的信息弱势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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