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看病,医生一问:“你有多少钱?”很多人就会犯嘀咕,这个医生是不是想讹我?而很多医生的回答是替病人考虑。医患的小船说翻就翻。
医生这样的问法风险很大。
如果医生认为几种方案都有效的话,为何不直接用最便宜的?
如果贵的更有效,为何让患者放弃用最好的方案?
因此,无论医生如何解释是为了患者考虑,但都不会得到患者的认同。
医生只有向患者和家属说明诊疗内容的权利,而真正决定者是患者或家属。根据最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毫无疑问,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医生的告知,否则,患者的知情权及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医生的告知义务应当包括四个方面:
病情告知。告知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称、现状、趋势和未来可能发生的后果等。
治疗告知。告知患者对其所患疾病将采取的治疗方案,以及为避免风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如果有多种方案的话,都应该说明各自优劣势。患者可以在医生的推荐下,权衡利弊,选择自己认为最佳的治疗方案。医方需尊重患者的选择,且尽全力认真执行患者自选的治疗方案。
风险告知。告知治疗措施带来的可预见的风险。患者有权决定是否承担风险,目前医院更多的做法是让患者签字。日本刑法学家大冢仁认为:“医疗行为也不外乎是一种有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为了使它成为合法的,就要以患者的承诺或推定性承诺为要件。没有承诺进行的医疗行为可以称为专断的医疗行为,他即使达到了治疗目的也是违法的,行为本身能构成伤害罪。”
费用告知。告知患者治疗疾病所应当承担的费用及依据。只有在取得患者及其亲属的同意之后方可使用。
有时,医生替患者考虑出于好心,不过请勿越俎代庖。
作者:何嘉焜 时间:2024-04-24 17:35:24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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