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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再将“医患协商”作为医疗纠纷民事处理的一条途径了!

16年05月13日 阅读:12201 来源: 王秀华原创

  早在6年前,笔者曾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关于“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的规定发文进行过质疑。据人民网11月3日报道,“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就国家卫计委起草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条例》增加‘医疗纠纷调解’章节,同时增加人民调解渠道,规定医疗纠纷民事处理的3条途径:医患协商、人民调解和司法诉讼。”可见,尚未正式出台的新《条例》,依然将“医患协商”作为医疗纠纷民事处理的一条途径。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将不同意这一制度安排的理由再次进行说明。


  ——“医患协商”客观上极大地助长了“医闹”歪风。从许多医疗事件的发展过程看,一旦形成事实上的医疗纠纷,自行协商解决最需要的互信基础就已经不存在了。在“协商”过程中,医方常感叹“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而患方则怀疑医方利用技术、信息、实力等优势损害其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患者便将协商过程引向了通过过激手段来谋取经济利益的方向。“医闹”之所以成为一种灰色职业,一些地方黑社会势力之所以介入医患纠纷,均与此紧密相关。


  ——“医患协商”也主张了医疗机构花钱买平安的思想,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正是有“协商解决”的渠道,社会上便出现“大闹多得钱,小闹少得钱,不闹不得钱”的怪现象。患方力图通过高压态势迫使医疗机构赔钱,而许多医疗机构不得已用“花钱买平安”来平息医疗纠纷。事实证明,这种姑息迁就的做法有“榜样”的效应,造成国有资产的不断流失。再说了,医院通过“协商”这一渠道将国有资产转移到患者手中,其法律依据何在?


  ——“医患协商”为个别医疗机构用金钱掩盖责任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许多地方的卫生主管部门考评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往往采用医疗事故一票否决的办法。这也使有些医疗机构担心自身的不足被定性为医疗事故,因而积极利用“协商解决”的途径,用金钱封住患方的嘴巴。作为医疗机构,既然“丑”被金钱遮住了,又谈何从医疗事件中吸取相应的教训?如果医疗机构利用“协商解决”封锁事实真相,逃避自身应负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对医患双方乃至整个社会,都只是坏事而不是什么好事。


  ——“医患协商”加剧医疗纠纷处理失序状态。因为“医患协商”被堂而皇之地列在权威的规定中,即使医疗纠纷的一方不赞同“私了”,在另一方的压力或诱导下也往往不得不违心同意。即使双方达成了协议,由于协议存在强制力低下的“硬伤”,其法律效力难以从法理上彻底终结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因此只要患者反悔且以此作为证据提起诉讼,便会前功尽弃。


  总之,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尽管大大促进了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制化进程,但从实践看来,其中关于医患纠纷“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这一规定的实际效果,是与立法初衷完全南辕北辙的,即不但没有达到快捷处理医疗纠纷、节约成本和优化医患关系的初衷,反而对医疗纠纷增多产生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在即,希望该法律修订者认真吸取这些年来的教训,取消“医患协商”这一规定,这不但有助于将医院从医疗纠纷的困扰中脱身,也有助于增强双方的法治观念,且能对“医闹”行为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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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王秀华,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常务理事,山东省医院协会医院报刊暨新媒体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山东省医院协会《医界月刊》总编,山东省作家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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