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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承包科室”的政策合规性辨析

16年05月20日 阅读:52230 来源: 宫小虎原创

  近期,公立医院清理"科室承包"乱象,一时间各公立医院负责人谨小慎微,生怕触动了政策的高压线而影响了自己的政治生命。而在事件过去人们渐趋理智之时,我们有必要认真梳理国家关于科室承包的相关政策文件,理性厘定科室承包的"罪与非罪",反省这一严打式、运动式的清理有无合理性与合法性。我们的结论是科室承包无罪,"蒙骗有罪";我们需要加强的是医疗行为的监管,而不是因噎废食。


  一、科室承包的相关政策规定


  2000年卫生部卫医发〔2000〕233号《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规定: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此政策下明确禁止了科室承包、合作等。


  2015年6月11日国办发〔2015〕45号《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鼓励地方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业务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体途径。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培养医务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并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鼓励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此政策下给包括科室承包、合作以及更多的参与形式打开了广阔的空间。


  二、科室承包的规范分析


  我们试从以下方面分析以上二个政策规定:


  1、二个政策规定的内容是相抵触的。卫生部文件明确规定了不得"合作",国办发则又大力鼓励"加强业务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体途径",在此文件下公立医院院长做的任何探索都不为过,可以失败但不能为错。


  2、二个政策的时间是鼓励在后,禁止在前。根据规范的效力一般是"新法大于旧法"原则,鼓励探索的政策应为最后的行为准则,也指向了科室承包无罪。


  3、二个政策的效力阶梯不一样。相比于卫生部发文,国务院发文的效力更高,所以鼓励探索的规定应当是最后的准则。


  三、科室承包的价值分析


  本体分析可能会有误差,我们再进一步根据政策精神与社会发展做价值判断:


  1、"科室承无罪"是医疗改革的需要。国办发文是在国家医疗改革的精神下,为了促进社会办医的发展而做出的适应社会需要、医疗进步的新规定,相比于2000年的卫生部文件规定过去了16年。这16年中我们国家的GDP都成了世界亚军,当时的规定已明显不合时宜,阻碍了医疗改革的进行。


  2、"科室承包无罪"是医疗服务的需要。由于发展的不对称,体制的不适应,各个公立医院的技术、服务、管理存有重大问题,引进社会力量,可以加快公立医院的发展,可以为社会提供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综上,科室承包实际上符合政策规定与社会需求的,现在相关部门又运动式地过激反应处理科室承包问题,是执法不懂法的表现,是执政能力的缺陷造成了更大的混乱,提高了社会运行的成本。我们真正的要做的,是监管好社会力量与公立医院的合作,而不是一棍子打死,简单处理。不经时日,倒过来再看这段"运动",是否你们也会想起这篇文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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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山财大工商管理硕士;律师、心理咨询师,曾任职法院、资产管理公司、律师事务所,现为宫氏医疗集团总经理。 公司拥有独创、颠覆之医疗新技术---宫氏神经调衡理论与技术,作为一种针法风险小、无痛苦,在疼痛、偏瘫、脑瘫、癌症及部分内科疑难病领域遥遥领先现有各种技术疗法,致力于全国连锁布局、技术培训、公立医院合作等业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