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损害的终极责任】无论是移动医疗、医生集团还是医生的自由执业,创业者、医生、政府相关部门所共同关心的一个问题或风险是,发生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怎么办?谁来赔?尤其是当今医患如此尖锐,面对难以预知的患者索赔,风险怎么控制?这个问题或多或少为难了医疗创新者。其实从侵权法上讲,很简单。谁有过失,谁赔偿。一切医疗行为导致的损害,其过失者无非是实施医疗行为的医护人员,所以第一个问题很明确,医疗损害的直接责任人乃是存在医疗过失行为的医护人员,其中主要是医生。无论医疗行为多么复杂,涉及多少人参与这个医疗行为,条分缕析后,总能找到有过失的医生,这个医生便是医疗损害的终极责任者。掌握了这个核心的法律问题,便纲举而目张地掌握了医疗创业的核心风险。所以每个医生控制自己所为医疗行为的的风险,是控制一切医疗创业风险的根本前提。
不过法律上的责任不止于此,民法上还有一个概念叫转承责任,由于直接侵权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最后的法律赔偿人(或曰被告)可能转承到其他主体。就医疗侵权而言,虽然医生是一切医疗过错责任的终极责任者,但根据医生的法律地位不同,实际的的赔偿主体各有不同,大致有四种情形,1、如果医生是某医疗机构的雇员,如公立医疗机构或私立医机构的雇员,且涉事医疗行为系受雇行为,则该医生的赔偿责任由该医疗机构转承承担;2、如果医生系与其他人员或医生组成合伙组织,涉事之医疗行为发生于合伙事务,则该合伙组织的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责任;3、如果医生系与其他主体形成自由契约关系而为医疗行为,则对外医生按过错原则自行承担责任,对内可按契约比例与其他组织分担;4、医生系自我雇佣,既非雇员、亦非合伙,亦非与其他主体契约合作而为医疗行为,则医生自行承担责任。但即便存在转承责任,由于医疗过失系因医生的医疗行为所致,承担转承责任的主体基于内部法律关系亦会对发生医疗过失的医生进行约束与处罚,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一切医疗损害的终极责任还是医生。
当然,承担责任是获得自由的前提,当医生真正明白自己是终极责任者之后,其实也就获得了自由。
作者:何嘉焜 时间:2024-04-24 17:35:24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4-24 17:28:33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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