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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医疗纠纷还得走法治轨道

16年07月11日 阅读:9977 来源: 徐毓才原创

  同仁血案再一次勾起了人们对医疗纠纷有效解决的思考。其实,局外人也许不清楚,像同仁这样的甚至比这还严重的血案几乎一直不停的在上演着。人们在反思之后,提出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紧迫性、必要性和重要性。就目前实际情况看,这不失为一种好办法,但我认为,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从根本上讲,化解医疗纠纷还得走法定程序。


  从目前我国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设计看,只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一部专门法,可这不行政法规的命运可以概括为“生不逢时、长不健康、面临夭折”。说“生不逢时”,是指在2002年4月4日公布之前3天,即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其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人们通常称作的“举证责任倒置”。紧接着在2003年1月6日最高法又出台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这个《通知》又再一次明确了医疗纠纷处理方面的“二元鉴定”和“二元赔偿”,后来的很多事证明这两个“司法解释”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受到了前后夹击,其法律地位被彻底弱化、边缘化。之后的2004年5月1日,最高法又有一个司法解释出台,就是《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医疗纠纷处理上又一次掀起了一场不亚于汶川的大地震。由于法律的“自相残杀”和媒体的缺乏良知,使得近几年老百姓看病越来越贵,医疗纠纷频发,打杀医务人员恶性案件愈来愈烈。说句良心话,这几年,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比过去实在是强得多了,为什么医疗纠纷却越来越多了,我们的法律和社会不应该做做“检讨”吗?


  为了解决法律对医疗纠纷处理问题上的“尴尬”,《侵权责任法》在修订过程中增加了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从立法方面看,这无疑是一个进步,它有利于医疗侵权纠纷处理由二元走向一元,削弱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明确了医疗赔偿免责事由,突出了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和病历管理义务。但是由于医疗侵权责任损害赔偿的立法在国际上还缺乏较多的借鉴,原有医疗纠纷处理法律比较混乱,加上我国社会当前进入各种矛盾的凸显期,因此企图仅仅凭借一个《侵权责任法》就能够解决当前医疗执业环境方面的诸多问题也不现实。但是,就医疗这一专门性、专业性很强的行业来讲,要从根本上解决目前的问题还只能依靠法律。


  那么就当前情况,怎么才能让医患双方愿意走依法处理的正路呢?


  一是加快《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特别是完善各项医疗护理常规,加强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化管理,规范医疗告知,同时修订《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与《侵权责任法》不相符合内容,明确各级医疗机构、各级医师的功能和职责。


  二是迅速规范医疗鉴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医疗鉴定办法,整合目前医疗损害多头鉴定的良莠不齐的混乱局面,以法律的权威保护鉴定的尊严与合法。将医疗损害鉴定统一到《侵权责任法》的要求上来,在鉴定内容上主要要求对医疗行为有无过错、损害程度、责任大小及因果关系鉴定上,而取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为鉴定的首要目标。进一步加大专家在医疗损害鉴定中不可替代的作用。要求鉴定专家署名并加大专家的保护力度。


  三是提高司法效率。不管是鉴定、调解、判决都要提高效率。目前,医疗损害案件之所以难解决,主要原因是医疗是专业性极强的,法官仅凭自己的司法实践和法律专门知识没有办法做出裁决,必须借助或者依靠专门鉴定机构的结论来裁定。也与我国目前社会发展到了这一特殊阶段有关系。但是我们不能让600多万医务工作者独自来承担民众对社会的怨气,甚至付出生命健康的代价。我们国家历来有开展严打的丰富经验,对于当前医闹猖獗等等乱象必须迅速治理,否则,新医改必将失败,毫无疑问。


  四是加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把危害医疗工作秩序、打杀医务人员的行为界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医疗服务面对的病人,一所医院的医疗秩序被破坏危害的不是个别人的安全,一个医务人员的被打杀和辱骂也绝不是个人问题,他是对全体医务人员的心理威慑,这种行为直接危害的是“不指定人群的安全”,和恐怖袭击、酒驾一样应该受到严厉的制裁。对打杀医务人员、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各种违法行为从重从快惩处,无论什么理由,决不允许任何肆意危害“公共安全”。


  五是规范媒体报道医疗纠纷的方法。诚然,媒体对促进社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从近几年来许多比较轰动的医疗事件的报道来看,媒体只追求“眼球”,而丧失了新闻的生命价值就在于客观真实。如“八毛门”、“缝肛门”,“茶水发炎”、“艾滋门”、“医跑跑”、“强拆门”等等,后来的事实证明全布失实,而除了加剧医患关系紧张,社会更加不和谐之外,媒体和撰写、编发这些报道的人并没有受到责任追究。这就是媒体为什么越来越敢于肆无忌惮地妖魔化医务人员的原因了。说起媒体为什么要在医患关系上,做这样的报道来恶化医患之间的关系。一方面,那些报道有时候真的是缺乏医学知识,报道基于自以为是的想法。这样的报道,显然就是个笑话,这会为记者和媒体的声誉带来不良的影响,这本该很容易解决,找个懂行的人把把关就行了,但是显然许多报道没有这样做。另一个原因恐怕就是媒体对于事实真相并不在意,他们更乐意通过舆论操纵民意来提高收视率或者书报的销售。现在,在医患关系紧张的时候,发起对于医疗界的讨伐总是看起来象代表正义的,万一有什么医疗纠纷,那一定是医疗事故,那一定是医生的错误,当然有什么渎职和违反道德的情况,那就更能代表民意了,更可以站在道德制高点进行批判。


  六是积极引导患方走依法维权的正路。任何一个现代化的、文明发达的社会一定都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放眼全球,越是发达文明的国家越是法治程度高的国家。我们没有理由怀疑一切,发生医疗纠纷,医院劝你走鉴定之路,大多数人会说,鉴定的专家都是医生,你们是“一家子”,自家人,老子给儿子鉴定等等,其实有很多人根本就没有走过鉴定,那你怎么能够说这鉴定不公平呢。双方商量不成,卫生行政部门不鉴定又没法调解,你也可以到法院诉讼呀,对法院也不相信,很多人就采取闹、打、杀等恶劣手段,这其实是一种严重的返祖现象。因此,从目前我国医患关系现状看,第三方调解、实施医疗责任险都是治标不治本的方法,要切实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必须走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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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人,陕西中医药大学毕业。近年来,先后在多家媒体发表文章数千篇。出版《基层医改思考》、《基层医院管理文萃》、《新医改,2015记忆》等著作五部,对医改政策落地实施、医药医疗医保在基层的发展状况、医院风险管理、绩效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中华医学会医院管理专业委员会会员。2015年影响中国医疗界十大人物,第二、第三、第四届“奇璞奖”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