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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震惊医疗界的"罚款单"!

16年08月23日 阅读:11710 来源: 苏芽转载

  河南省人民医院发声回应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医院不存在任何妨碍司法人员执法的行为,对法院罚款决定依法申请上级复议!


  关于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具“(2015)汴鼓法执字第1352号罚款决定书”一事,河南省人民医院现就有关事项声明如下:


  一、河南省人民医院一贯支持并配合一切执法行为,尊重各级司法机关作出的事实清楚、法律明确的结论。但是对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8月19日对省人民医院做出的罚款决定依法申请上级复议。


  二、针对当前情况,恳请省、市司法、政法、卫生计生和纪检监察机关派出调查组,调查、核实事件真相,依据事实做出公平合理的处理。


  三、河南省人民医院始终积极、主动配合此次法院执法,不存在任何妨碍司法人员执法的行为。


  欢迎社会各界对河南省人民医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我们将一如既往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健康服务。


  事情经过与说明


  8月19日上午近11时,两位身着便装的人员来到河南省人民医院病案科,要求复印住院病历,并提供了介绍信(如图,编号0002592)。对方填了两份表格,要求用住院号(001463736)和姓名(梁**)分别调取病历进行查证。工作人员马上受理,查阅病历后发现来人所报住院号是一名2岁患儿的住院病历,对方也不知道这名患儿的姓名;而另一个按姓名查找后没有找到梁**在河南省人民医院的住院记录。为慎重起见,病案科工作人员没有马上复印病历(普通患者复印病历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要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两人中的一位女士勃然大怒,情绪激动,向医务人员发脾气,拍打桌子,要求必须复印。病案科医务人员请对方完善手续,并指点来人到病案科的主管部门医务处协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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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1监控拍到法院工作人员来到病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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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11:35在病案科拍摄的视频片段。


  11:50,对方来到医务处,所持介绍信内容已经更改(如图,编号0002591),隐去了“梁**410103**3224”的患者身份信息,使医务处工作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具了“手续齐全,请病案室接洽”的意见,并做好了协调工作。当时时间已过12:10,病例复印相关人员已下班,就连忙安抚对方工作人员,答应对方下午上班后(15:00)优先给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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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张内容不一、编号不同的介绍信,提供的时间间隔不到一个小时。


  15:02,两位人员再次来到病案科,手持另一个版本的介绍信,工作人员按规定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对方恼怒不已,说法院人员无须提供,工作人员马上解释并引导其查看医院张贴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对方这时又表示有身份证,病案科工作人员立即表示那就可以马上办理,并转身引领前往办理。但对方表示必须十分钟内将病历复印完毕,做不到就要罚款。当时病案科还有很多病友及家属在排号等待办理业务,工作人员反复声明“我们办”,但是十分钟内办完有困难,需要稍加等待,对方非常生气,15:07自行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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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6病案科视频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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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午17时19分,两位法院工作人员带领两名法警到医院病案科,向河南省人民医院下达“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决定对河南省人民医院罚款壹拾万元。17:21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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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是调查了解的事件基本情况。河南省人民医院对此做以下几点说明:


  一、河南省人民医院始终积极、主动配合此次法院执法,不存在任何妨碍司法人员执法的行为。


  对方于19日上午近11时第一次来到病案科要求复印病历,病案科工作人员积极配合,但是提取的患者信息与其要求查阅的人员不符,工作人员建议对方完善手续,不存在推诿、故意拖延等情形。对方到医务处后提供了一份新的介绍信(编号0002591),隐去了“梁**”的姓名及身份信息,以此让医务处出具了‘’请病案室接洽‘’的意见。医务处的行为恰恰证明了,从病案科到医务处均在积极配合法院的执法,不存在任何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二、法院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拒绝向申请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病案科在该法院工作人员不能出具调取2岁患儿病历材料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依法要求其出具身份证明,但受到对方拒绝。后对方携带所有资料离开医院,却称医院“刁难、推托、拖延”,与事实不符。


  三、法院工作人员限定10分钟内完成调查事项,扰乱医院病案科正常工作秩序,损害其他患者权利。


  国家未颁布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优先于其他公民的权利。法院工作人员到达病案科时是已近11时,正是患者复制病历的高峰,医院立即给予接待。下午来到医院后,法院工作人员完全不顾病案科的客观情况,勒令在10分钟内完成病历调取工作,否则就将处以100万元以下的巨额罚款,严重扰乱了正常工作秩序,损害了其他患者权利。


  四、法院工作人员19日全天在医院时间不超过一个半小时,其官微上称“无故拖延7个小时”,与实际情况不符。


  12:00-15:00不是医院工作时间。法院工作人员近11时到达病案科(监控录像截图),12:10离开医务处;下午15:02法院工作人员到达病案科,5分钟后就带走所有证明材料和手续原件离开;直到17:19再次与法警到达病案科,向病案科工作人员“送达”罚款决定书,2分钟后离开。


  五、做出处罚决定草率,从口头告知将会作出罚款到下发正式处罚决定书仅仅间隔2个小时。


  郑州与开封相距60余公里,自驾车最快也需要1小时24分。从15:07口头告知到17:19“送达”,仅过去了2小时12分,不知道法院工作人员如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做出处罚的决定?我们不禁要问:有无经过慎重研究?有无经过规范程序?是否太草率?是否太“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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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规范情形,并违法送达罚款决定书。


  1、执行公务时未穿着制服,着装过于随意,严重损害司法人员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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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执行公务过程中态度蛮横、言语过激,与大家心目中的法官形象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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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违法送达罚款决定书。对机构做出的处罚,不送达机构负责人或机构负责收件人员,而是直接向病案科工作人员送达罚款决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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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河南省人民医院长期以来的支持、帮助与信赖,我们将一如既往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健康服务。


  附:因手续不全复印病历受阻,法院下判决书罚款医院10万元


  网友爆料,8月19日,河南省人民医院收到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份罚款判决书,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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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人民医院的多名医生表示确实有这件事情发生,但是具体原因不清楚。有医生表示,该女士是开封市鼓楼区法院的公职人员。以下是该院病案室工作人员写给医院的情况说明,详细记录了事件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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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楼法院发布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关于微信号“别样神经”不实言论的情况说明


  2015 年 12 月 9 日,我院受理了原告尹某某、杨某某诉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该案尚未审结。我院确定开庭日期后,梁某某向法院提供病案号为 001463736 的病历,称其正在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要求延期开庭。原告对该病历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请求法院予以核实。


  8 月 19 日上午 10 时许,我院两名干警到河南省人民医院调查核实案件当事人梁某某提供的住院病历材料的真实性。到达该院病案室后,法院干警出示介绍信、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并按照要求填写了病历复印申请书,要求调取梁某某(病案号 001463736)住院病历材料。病案室工作人员经电脑查询告知,该病案号不是梁某某的。


  我院干警要求提供该病案号的住院病历材料。病案室工作人员拖延时间不让复印,并多次拨打电话与他人联系。我院干警多次催促,一再解释,正因为该病案号所显示的患者与梁某某姓名不符,存在疑点,才更需要查清事实,调取该病历材料予以核实。但病案室工作人员仍置之不理。临近中午 12 时,病案室工作人员仍不提供相关资料,并让我院干警到院医务处协调解决。


  我院干警赶到医务处说明来意。医务处工作人员认为法院提供手续齐全,病案室应予以办理,遂在法院介绍信上写明「手续齐全,请病案室接洽,医务处,2016.8.19」的字样,并加盖该院医务处的公章。我院干警要求医务处人员及时协调提供病案复印件被拒,医务处人员答应协调病案室下午上班后优先办理。为及时固定证据,防止节外生枝,下午三时,我院干警即赶到病案室,要求予以配合。但病案室工作人员又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下午 17 时仍不办理。


  我院干警到省人民医院调取、核查证据几番受阻,从上午 10 时至下午 17 时,长达七小时,河南省人民医院病案室的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我院的调查取证工作无任何进展。针对该院无端刁难、无故推脱,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河南省人民医院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 10 万元的决定。


  对办案人员在办案中是否存在不当之处,我们将进一步调查落实。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支持。


  特此说明。


  相关法规规定


  关于此事,丁香园同时联系了河南省人民医院宣传科的工作人员,对方未做出回应。


  根据罚款判定书中所描述,对河南省人民医院的罚款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三条,一百一十四条等规定,我们查看了相关的规定,和此事件相关的主要是: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本文由(苏芽)转载自:网址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DIxMTI5Mw==&mid=2651002932&idx=2&sn=bc78ad0436e00a6cca303bfdfecad9e5&scene=1&srcid=0823HOkK6m5lvR7QHoQlFgaY#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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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苏芽,毕业于某师范大学,从事医疗行业5年,积累了一些自己的心得。座右铭:学会下一次进步,是做大自己的有效法则。因此千万不要让自己睡在已有的成功温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