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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须担责

16年09月14日 阅读:10808 来源: 徐毓才原创

    在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的患者多是附近的群众,因此,常常有一些病情不是很严重的住院患者,输完液后就回家或外出闲逛,常常会出现一些门诊患者直接带上吊瓶回家的现象,此外,村卫生室的医生直接上门为患者诊疗输液也是常有的事。虽然人性化的服务方便了患者,然而,患者一旦发生意外,患方难免会以“医疗机构监测不到位和救治不及时”为由,向医疗机构提出赔偿的要求。对此,基层医疗机构深感无奈。


    【案例】


    某镇卫生院的郭院长,作为当地小有名气的医生,拥有了一批忠实的患者。一天,年近60岁的陈伯来到卫生院,郭院长打量了一下,发现患者喘着粗气,嘴唇乌青,脸上也有一丝浮肿,认为患者是肺心病心衰。但出于安全的考虑,郭院长建议患者转往上级医院作进一步检查,可陈伯死活不愿意,还满口称赞郭院长看病看得好,让其放心,还说自己是老病号了,每次发作打两瓶吊针就缓解。郭院长拗不过患者,于是便为患者开了处方。大约两小时后,患者家属匆忙赶到卫生院对郭院长,患者不行了,请郭院长上门看看。


    郭院长快步随患者家属赶到患者家中,经查看,患者早已死亡。经询问得知:在医务人员为患者输液后,由于输液室的人比较多,患者的儿媳便提着吊瓶将陈伯护送到医院附近的亲戚家,由于还须照顾小孩,只让公公躺在床上就去忙小孩了。一个多小时后,去看液体,才发现陈伯已死亡。


    事件发生后,家属对郭院长的诊断治疗并没有异议,但对于患者的死亡,要求卫生院“给个说法”。经镇政府调解后,该医疗纠纷案在卫生院出于人道主义,给予患方经济补偿得以化解。但是,该起医疗纠纷解决的背后,郭院长陷入了沉思:这些医疗成本医院是否可以避免,医院到底错在哪里?


    【点评】


    专家认为,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本案中这起事件,医疗机构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可以认为是医院作为从事社会活动的机构,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那么,医疗机构“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哪些呢?在民法理论上,注意义务分为三个层面:


    一是普通人注意义务,以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是否能够注意为标准,一般人难以注意而没有注意不能认定行为人存在过失;一般人能够注意而没有注意,行为人即存在过失。


    二是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较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要求要高,它要求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要尽到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的同一注意义务。


    三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标准,而是以客观上应否做到某一程度为标准,是特定人依其特定职业的要求所应负的注意义务,其要求又高于前两种注意义务。医疗机构承担的职责是为患者解除病痛,治疗疾病,应当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这是一种最高的注意义务,要求医务操作人员在行为时极尽谨慎勤勉的义务,极力避免损害发生,违反这一义务就构成过错。


    本案例正是如此,卫生院并没有及时将患者妥善安置在医院合适的病床上,密切观察并给予吸氧、强心、利尿、抗感染,指导患者采取半卧位,同时严禁患者私自离院。属于高风险患者的陈伯的“注意义务”不是一般人能够完成的,必须由掌握专业知识、技能的“善良管理人”(医务人员)才具备资格。该镇卫生院显然没有履行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


    【建议】


    1.病人能否离院须经医生批准


    医生对病人的病情具有法定意义上的判定能力,对于病人能不能短暂离院,离开医院风险有多大,需要注意些什么,医院应对患者进行充分的告知。尽管几乎所由医院在“住院须知”或“入院告知书”上都会载明“住院期间不得离院”,但事实上,患者住院期间请假离院的事情屡见不鲜。医院为体现对患者的“人性化关爱”,不批准的话显得不近人情,而一旦批准,也就意味要医疗机构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上无论是从加强医院管理还是为病人安全着想的角度出发,对于住院患者请假外出的情况都不好办。因此,医疗机构关键在于如何给身体条件适合外出的患者以指导性意见,而不是简单的批准或不批准。


    2.请假条不具法律效力


    目前,不少医院对住院患者外出实行“请假条”管理,但在法律专家看来,由于患者不属于医疗机构职工,请假条对于患者外出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使请假条上申明“后果自负”等字样,一旦患者在院外出事,医院也无法免责。建议医院以《患者请假外出协议书》的形式规范患者外出管理制度。因为请假条格式不规范,不是严谨的法律文书,对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充分告知。而签订协议书,可以让患者知道,在离院期间医疗服务合同是暂时中止的,在患者按约定期间返回医院向值班人员报告并签字时,医疗服务合同自动恢复履行;如患者未按约定返回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终止,医院将视患者自动出院。


    3.充分告知规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医患之间的协议书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万一患者在院外发生意外,医院能否依此免责还仍待查证。建议医疗机构对风险不大的患者还是以“充分告知”为主。医疗告知可以有三种方式:一是口头告知,二是公示告知,三是书面告知并签字。只要医院已经做到最大程度的善意,已经尽到“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医院完全可以拒绝承担病人离院造成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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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人,陕西中医药大学毕业。近年来,先后在多家媒体发表文章数千篇。出版《基层医改思考》、《基层医院管理文萃》、《新医改,2015记忆》等著作五部,对医改政策落地实施、医药医疗医保在基层的发展状况、医院风险管理、绩效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中华医学会医院管理专业委员会会员。2015年影响中国医疗界十大人物,第二、第三、第四届“奇璞奖”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