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病人入院前、检查途中、检查时防范意外的措施
1、医生对门诊病人病情、思想状况、行为能力综合判定是否需要陪检,对危、急、重病人首先住院后检查,并根据病情选择陪送住院方法(步行、推车、轮椅等)。
2、住院病人需离开病房检查时,必须有人陪检,陪检人员应了解病人病情、检查前的准备、特殊检查知情同意手续履行情况等,再根据病情选择陪检方法。
3、危重病人需检查时,必须有医护人员陪同,并配备急救药品、物品等。
4、陪检途中应严密观察病情,注意病人的体位、道路情况、运送的方法和速度。
5、检查中,检查科室人员应观察病情,一旦发现病情变化,立即停止检查,就近或就地抢救,同时报送检科室和相关部门协助抢救。
6、检查后,陪检人员及时将检查时的特殊情况向经管医生汇报。
7、辅助检查科室配备常规抢救药品和设备,检查医生掌握常见抢救技能。
四、医疗设备故障引发非医疗意外的防范
1、科室认真执行仪器设备管理管理制度,严格操作规章,定期保养并记录。
2、设备科定期检查、保养、维修设备,做到检查有记录、处理有意见、结果有反馈。
3、大型设备、高危设备、易燃易爆、有放射线的设备,严格上岗资质,操作人员必须有上岗证,严禁高危设备带病工作。
4、对压力容器、计量器具定期检查。
五、医疗活动中病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防范
1、利用入院宣教、医患沟通、公休会等方式加强病人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告之报警电话。
2、科室发现有侵害动向,立即报警,一到接到报警,保卫人员应在5分钟累赶到现在,遏制事态发生。
3、医院保卫实行24小时定时或不定时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报告处理,并做好记录。
4、加强门卫人员责任心,注意进出人员的状态。
5、医院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监控,对监控系统中出现的可疑情况,立即处置。
六、医院建筑、车辆、设施管理因素导致非医疗的防范
1、对房屋外墙、排水管道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防止外墙、管道脱落伤人。
2、施工现场标识醒目,安全措施及设施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3、院内陡坡、转弯、交叉路口设立醒目标识,设立专用停车场,禁止在交通要道停放车辆。
4、医院供电线路及设施定期检修、保养,对病房的开关、插座定期检查,防止漏电伤人。
5、严格执行电梯管理制度,防范因电梯故障引起意外。
七、病人跌伤、烫伤、冻伤的防范
1、对躁动不安、昏迷及意识不清病人和小孩应使用床档或四肢约束带,以防坠床的意外事件发生。
2、保持地面清洁干燥,必要时放置“防滑警示”,以防病人摔伤。
3、在对病人是实施降温或保暖措施,应经常巡视病房,以防冻伤或烫伤病人。
保护性医疗制度
保护病人隐私是临床伦理学尊重原则、有利原则和不伤害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要求。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的义务和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由于医疗活动的特点,医务人员在疾病诊疗活动中所处的特殊地位,主动或被动的地了解患者的病史、症状、体征、家族史以及个人的习惯、嗜好等隐私、私密。
1、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过程中凡是涉及到患者的言语,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必须要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避免在患者面前谈论,以及在无关人员面前提及,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2、各级医师在查房时,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的病例分析必须在教室或病室外进行。
3、患者的隐私在诊疗过程中仅向医务人员公开,是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私有领域,医务人员有义务也必须为其保守秘密,维护患者的各种利益,严格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患者隐私与秘密,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
4、对于可造成患者精神伤害的疾病、生理上的缺陷、有损个人名誉疾病等,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在不违背保护性医疗制度前提下,不得歧视患者,要注意尊重患者。在向患者和家属告知病情时,使用规范性语言,特别要讲究语言艺术和效果。
5、在未得到患者或其委托人(监护人)的同意,医院无权向除司法机关、疾病控制中心以外其他外调单位提供病史资料。
病历管理规定
1、为了加强医院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2、医院由医务科病案室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3、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在运行过程中,由病区护理组保管;患者的检验报告、影响报告、病理报告等结果收到24内归病历中;患者出院后的病案,由病案室收集,经登记、分类、统计后归案。
4、各科室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5、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必须填写申请单,经医务科审批通过后,到病案室登记,现场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6、运行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本科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7、医院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8、医务科负责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者近亲属代理的人,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的,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10、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11、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申请后,如果是运行病历,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12、受理复印运行病历申请后,由医务科通知病区,将需要复印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到病案室,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病案室加盖证明印记。
13、医院复印病历资料,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收费。
14、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务科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主观病历。封存的病历由医务科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15、病案的查阅参照本规定执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一、指导思想: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防病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针对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地震、水灾、恐怖袭击、生化袭击)等不同事件类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组织机构:设立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救治队伍。救治队伍三个小组分别为:重大传染病疫情救治小组,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救治小组,重大创伤事故救治小组。
三、工作职责及任务:
1、领导小组负责审定预案措施,督促预案的贯彻落实,评价预案工作效果,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的修订、补充,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2、办公室具体承担预案管理工作,协助领导小组指挥协调各部门落实预案应急处理方案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定期对医疗卫生人员开展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并将其列入继续教育考核内容,负责开展突发事件日常监测与报告工作,按规定汇总、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3、救治小组:负责突发事件救治、报告工作。应急预案启动后,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四、应急处理:
1、应急准备:
(1)定期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2)开展公共卫生知识、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及技能的培训,增强应对能力;
(3)做好突发事件日常监测和报告工作;
(4)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所需药、试剂、医疗器械、救护设备、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制度及目录。
2、报告程序:
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接诊的同时向医务科(或总值班)报告,接到报告人员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在一小时内向市卫生局报告;或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在2小时内向辖区疾病控制中心报告: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爆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或者可能的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科室、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突发事件类型和特征,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范围,涉及的人数、临床表现,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根据突发事件的进展和新发生的情况,及时按程序进行后续报告。
3、在传染病爆发、流行期间或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蔓延期间,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
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时间。
4、应急处理:
(1)突发时间后,应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进行下列事项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综合评估工作:
突发事件的类型、性质、等级;
突发事件发生强度、县级范围及发展趋势;
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效果;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应当采取的控制措施。
(2)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科室和个人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指定现场,采取有效控制措施,进行现场救援。
(3)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4)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对就诊的突发事件致病、致残人员,医务人员应当及时接诊治疗,不得推诿、拒绝;接诊医生应当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医学观察的病人,应当立即收入专门的观察室;对需要转诊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疾病历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院。所收治突发事件致病、致残人员,应实行先收治、后结算办法。
各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收治或者拖延治疗。
(5)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依法做好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弃物的收集、运送、储存、消毒、处置工作。
(6)收治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对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解除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对需要转诊的,应当严格按要求做好转诊工作。
(7)医务人员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8)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后,应当根据预案的要求,立即组织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如果是发生在院内的中毒事件,应当立即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容器,并进行清洗消毒,配合市卫生局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9)发生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后,应当根据预案的要求,立即组织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10)发生重大职业中毒事件(放射源泄漏),应立即采取:
1停止作业,保护和控制现场,保留可能导致职业中毒事件的材料、设备;
2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3配合市卫生局进行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4落实卫生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11)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发生后,应当按照:
初步判断具有传染性或者不能排除具有传染性的,可先比照传染病应急处理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初步判断为中毒但其原因不明的,可按照有关中毒应急处理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12)对因生物污染、化学污染、放射源事故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事件,在经调查核实判定事件性质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3)突发事件消除或者被有效控制后,应当适当解除应急处理状态。
解除应急处理状态的程序与启动应急预案的程序相同。
五、法律责任:
未按照预案规定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的处罚责任。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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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朋杰 时间:2024-03-29 11:10:28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曾思远 时间:2024-03-28 17:30:53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陈馨贤 时间:2024-03-28 17:30:25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王杨 时间:2024-03-28 10:22:29 文章来源:转载
作者:秦永方 时间:2024-03-28 10:21:19 文章来源: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