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钢医院医生被杀害之后,我曾写过一个题为《莱钢医生被杀事件昭示建立预警机制刻不容缓》的言论稿,其中对事件发生后网上有些舆论将指责的矛头对向莱钢医院的领导,谴责医院未能履行保护医生之责任的现象表示了不同意见,现在不妨展开说一下。
在指责医院院长未履行保护被杀医生的意见中,有代表性的观点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不妨就此做一些粗浅的分析。
一是认为从凶手和医院发生纠纷到凶案的发生,前后经历长达9个月的时间,院长不可能不知道此事。并进而质问对此纠纷医院是如何解决的。笔者认为,这个问题是个伪问题,既然形成纠纷,在正常情况下,医院就不能不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至于这些措施是否奏效,是一个受多种因素影响,特别是非医院单方面能够起决定作用的另一回事。纠纷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进而导致酿成悲剧,其主要原因是什么?这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缜密调查,然后拿出权威性的结论。否则就是医院将处理情况单方面拿出来“晒一晒”甚至多“晒”它几次,也是自说自话,没有什么公信力的。而作为社会舆论,先入为主地进行“有罪推定”,因不了解事情真相就片面认定医院院长不作为,这不能说是一种郑重和严肃的态度。
二是根据凶案发生前几天暴徒就曾到医院打砸办公室,和凶案发生前几小时暴徒就已经在医院内上下乱窜且被有关人员发现的情况,质疑院长是否采取了应对措施。实事求是地说,这种疑问有其正当性。但更应该正视的是,维护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是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让院长心无旁骛地抓好医院管理,也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作为一院之长,尽管应该时时把医务人员安危放在心上,但当前中国公立医院院长处在各种矛盾的交汇点上,在有些激化到相当程度的医患纠纷中,甚至院长连自己的人身自由都受到限制,连自己的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再把有关部门的责任转移到医院院长身上,甚至连暴徒行凶也让院长受池鱼之殃,这不能说是公平的。具体到这个个案上,必须厘清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院长(或授权人)对上述情况究竟知道不知道?如果不知道,那么信息被阻断的原因何在?谁该为此负主要责任?二是如果院长知道后有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如果没有,那当然就有失职之嫌。三是如果医院院长和相关部门采取了措施,那么措施未能阻止悲剧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所有这些问题,同样需要客观翔实的调查结论,而责任的判定当在此之后而不是之前。如果把本来还不清楚的的事情先入为主地断定为医院院长失职,且进而将其作为立论的依据,就形同把自己的论点建立在沙滩上,是无法不坍塌掉的。
三是根据暴徒砍杀李医生前后经历了不止几分钟的情况,推断如果有人赶来及时制止,李医生的生命也许能保住,并由此进而追问卫计委要求医院增设的保安在哪里?说句实在话,这是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问题。须知从当时的整个情况看,歹徒已经到了丧心病狂和不计行为后果的地步,且采取了反锁房门等阻止援救的行动。在这种情况下,不用说那些手无缚鸡之力的文弱医护人员,就是保安在场,如果事先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明确授权,也很难保证医生不丧命于歹徒刀下。假设只能是假设,想象只能是想象,据此做出推断,并作为指责院长不作为的依据,是难以使人信服的。
莱钢医院杀医事件发生后,不仅又一次强烈牵动了全国医务人员的神经,也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舆论界关于严惩凶手和进行追责的呼声是正义的诉求,当引起相关部门的正视。但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其一是无论惩治凶手还是追责,都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是解决问题的逗号而不是句号。由此举一反三,建立起周延和可操作性强的防范机制,才是问题的关键。二是惩处犯罪和对相关人的追责必须依法进行。犯罪分子必须受到法律严惩,这是不言而喻的事情,因而相关部门关于严惩犯罪分子的要求无论如何“严正”如何高调,也没多少实质性意义。更值得注意的是,对包括医院领导干部和政府相关部门等相关人员的追责,同样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如果由此暴露出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则恰恰凸显了在防范此类悲剧措施中必须予以补齐的“短板”。
我们的老祖宗留下了两句话颇值得玩味,一句叫“看花容易做花难”,还有一句叫“站着说话不腰疼”,值得有心人谨记在心。
作者:苏芽 时间:2024-04-24 11:29:16 文章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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