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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介入医疗过错因素的人身伤害、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程序

16年10月14日 阅读:13299 来源: 杨全玉原创

  在交通事故案件,人身伤害案件中,并不少见介入医疗过错因素加重损害结果的情形,而在实际的处理程序当中,有的是先处理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案件,忽略医院的责任。有的是分成两个案件,先处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然后处理人身伤害案件或者是交通事故案件,很少是一并审理。但是,正确的做法是应当在一个案子当中一并处理。


  一、基本案情:


  患儿李某,7岁,2010年5月26日,在幼儿园与其他的幼儿玩的过程中被绊倒受伤。2010年5月26日下午就诊于某县级医院,诊断为:右肱骨髁上骨折并神经血管损伤(尺、桡、正中神经、肱动脉)。2010年5月26日21时30分行手术治疗,用克氏针交叉固定,右肘关节屈曲90°行石膏外固定。


  手术后第二天,患儿前臂内侧全是水泡,从肩到手又肿又硬。之后患儿的上臂、前臂疼痛,手指不能动,患儿父母找到医生,医生仅是抽水泡、用碘酒擦伤口,并没有诊断出骨筋膜室综合征,也未进行有效治疗。


  在住院期间,医院的医生陪同原告曾于2010年6月13日、14日到省级某医院诊疗。省级某医院没有对原告的患肢进行检查,没做特殊处理,让回医院观察。


  2010年6月18日上午患儿出院,6月22日到医院拆石膏外固定,手指仍无法活动。2010年7月2日取钢针,五个手指稍微能动,7月20日第一次能摸到桡动脉搏动。患儿出院后,先后到多家医院诊疗,诊断为前臂缺血性肌挛缩,患儿右手呈典型的“爪形手”。


  二、实践中的处理程序,分成两个案件处理。


  在立案时,法院认为是两个不同的案由,所以要分成两个案子处理。虽然据理力争,但是还是按照两个案件处理的。先是处理的医疗损害责任案件,是调解结案,医院承担了30%的责任。之后,处理的是人身伤害的案件,在去除医院承担的30%的责任之外,幼儿园承担60%的责任,另一个幼儿的家长承担10%的责任。


  虽然案件已经处理完毕,并且已经实际履行。但是有一个问题是,在这个案件中,调解的30%的比例,其他的被告是否有权利提出质疑,法院是否能够当然地认为认可调解书所确定的医院30%的责任,如果其他被告对调解书中医院承担的30%的责任提出质疑,应该怎样处理?


  所以,将伤害案件和医疗损害责任案件分开处理,是存在问题的,至少是剥夺了其他被告对医院承担责任提出异议的权利。


  三、实际上那应当将医院、幼儿园、另一孩子的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以共同侵权案件处理。


  1、本案属于共同侵权。本案中,幼儿园的疏于监管、另一幼儿的侵害行为和医院的医疗过错间接结合,共同造成幼儿受伤后右手残疾的损害后果,属于共同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共同侵权,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各当事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所以法院应当作为一个案件处理。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其他被告也可以就医院承担责任提出质疑,也有合法的途径解决其他当事人的质疑,不论是从程序还是实体上都更利于案件的公平公正。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3、案由不是分别立案,分别审理的理由。可以确定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两个并列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三部分“使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第3点明确规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四、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原告仅起诉人身伤害、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而不去追究医院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医院的责任会被忽略。


  1、在现实中遇到过这种情况,但是当原告不向医院主张权利的时候,作为案件的被告申请追加医院作为被告,法院一般不受理。


  2、当原告起诉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的责任人获得全部赔偿之后,原告再向医院主张权利,法院一般以“重复起诉”为由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结论:


  1、介入医疗过错因素的人身伤害、交通事故案件,应当作为共同诉讼在一个案件中处理,可以确定两个并列案由。


  2、如原告想要追究医院的责任,宜于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行使权利,一旦伤害案件、交通事故案件结束,再追究医院的责任就会面临重复起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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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毕业于青岛大学医学院医学影像系,关注医疗安全管理与医疗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