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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不能独自进行医疗工作

16年12月08日 阅读:12268 来源: 祝永根原创

  案例回顾:


  2011年7月28日,患者姜某检查显示怀孕。8月3日,患者前往某教学医院做人流手术,手术室除了主刀医生外,还有几个实习生在观摩。手术一周后患者感到肚子胀痛,并伴有很强烈恶心呕吐感。半个月后,姜某到医院检查再次发现怀孕。姜某再次来到市妇幼保健院重新就诊,医生诊断完毕,确认姜某是早孕,胎儿仍在腹中。


  事后,姜某怀疑自己的人流手术是实习生做的,要求医院赔偿损失。院方表示当日确有实习医生在场,但绝对没有参与手术。患方要求调看当日手术录像,遭院方拒绝。最后,翻查手术记录时发现该手术全程由实习生操作的。经法院审理,医院因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赔偿患者各种损失共计12万元。


  律师分析:


  实习医生参与临床实践应事先取得患者同意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侵权纠纷,首先《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实习医生不得独自从事相关的医疗工作,包括单独进行手术,但可以在临床带教医生的监督、指导下,接触观察患者、询问患者病史、检查患者体征、填写各类检查、医嘱和处方,对患者实施有关诊疗操作等。但在安排和指导临床实践活动之前,医生应尽到告知义务并事先征得患者同意以,以保证教学实践活动中患者的合法权益。而本案中,医院在没有征得患者同意就安排实习医生参与手术,且造成手术失败,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同时,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作为实习医生,在没有征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参与手术,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违反了卫生部与教育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侵权责任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部定。


  患方有权调看手术录像


  当患方对书面的手术记录有疑问时,要求看手术录像是患者知情权的一部分。因为手术录像也属于手术记录的一种,能直观的反映手术当时的真实情况,《侵权责任法》第61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医院应当配合调取当时的手术录像,以便查明事实真相。


  医方术前未尽告知义务留隐患


  人流手术是高风险手术,可能引起大出血、术后胎盘残留、术后感染发炎、子宫穿孔等,严重的可造成不孕及死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及《侵权责任法》第55条对患者的知情权及医院的告知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医院在做人流手术前应当充分告知患者手术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在流产手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人流不完全等问题,医务人员对患者所采取的医疗措施都应向患者和亲属详细告知。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医务人员尽可能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患者说明情况,让患者知道治疗措施的不足和副作用、危险性,医疗并发症等情况,由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承喏,并签字同意。这也为发生医疗纠纷时免除医务人员相应的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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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医疗纠纷 刑事辩护 经济合同 祝永根律师,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医疗事务部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卫生法学会会员北京市残疾人维权中心爱心律师 中国著名法律网站中顾网、律师365、华律网、法律顾问网加盟律师,北京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医师报》、《中国社区医师》、《中国卫生人才》及《中国心血管医师》法律维权专栏的特邀律师 ,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