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联合“名医主刀”推出了针对医生个人的按手术台次投保的手术责任险,旨在保障外科医生的的执业风险。我认为,这是进入2017年以来可以媲美《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的医疗创新。如果说《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打开了医生自由执业的法律大门,针对医生个人的手术责任险则充当了外科医生自由执业、多点执业的安全守门人。
作为“名医主刀”上海创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作为该险种的深度参与人,现以律师个人身份,从医学、法律、保险角度以问答形式对手术责任险作一简要的专业评述。不过需要声明的是,这篇文章是我的个人学理解读,相当于法官发表的对法律条文的个人解读,不具有最后的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的是保险合同、保险条款及法院判决。
1、问:什么是手术责任险?与手术意外险的区别在哪?
答:商业保险分两类:人身险和财产险。
人身险是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人寿险、人身意外险包括手术意外险、旅游意外险、学校意外伤害险、交通意外险等、健康险如重大疾病险、住院险等等。
财产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最典型如火灾险、车损险、房屋灭失险等等。
责任险属于财产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赔偿责任在法律上主要体现为金钱赔偿,依法确定的金钱赔偿责任具有财产性质,故属财产险。
手术责任险系针对手术科医生的医疗责任保险,属于广义的医疗责任险之组成部分,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手术过失产生的对患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广义的医疗责任险则不限于手术科,也包括内科、中医科、儿科、皮肤科等各科医生因医疗过失产生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手术责任险与手术意外险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险种:
前者是财产险,后者是人身险;
前者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医方;后者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患方。
前者以医生对患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后者以患者的生命、健康为保险标的;
前者以存在手术过失为理赔前提,后者不以医疗过失而以医疗意外为理赔前提,通常保的是难以避免和难以防范的并发症;手术责任险加上手术意外险,基本上涵盖了患者因手术原因而导致的全部损害。如以交通事故作比方,则手术责任险类似于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以司机或医生存在过错或违法为前提;而手术意外险类似于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不以司机或医生存在过错或违法为前提。
手术责任险采足额赔偿原则,即在个案中只要在最高限额以下,有多少损失就赔偿多少;手术意外险采定额赔偿原则,即不管多少损失,赔偿额通常是固定的,但这个赔偿定额与损害后果的等级挂钩,通常分成死亡与残疾,而残疾又分成一到十级伤残,分别确定固定的赔偿数额,如死亡赔20万,十级伤残赔1万等等。
临床实践中,手术意外的发生率远远超过手术过失,故手术意外险的费率常常高于手术责任险,而保险金额则通常远低于手术责任险。故手术意外险的价值在于为患者提供最低限度的意外保障,主要是抚慰性质;而手术责任险的价值在于为医生提供最高限度的财务风险保障,主要是转嫁巨大的医生个人责任风险。
相比于按年度投保的医疗责任险,按手术台次投保的手术责任险,每次缴纳的保费远远低于按年缴纳,甚至不足年缴费的百分之一,故医生每次承担的经济负担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每次承保的最高限额又是依据所有医疗损害可能产生的最大赔偿额为精算依据,故理赔充分,这对于经常外出多点执业手术的医生来说,无疑是上佳之选。又由于被保险医生集中于一个平台,既有大数,又有平台内部的风控,保险公司亦降低了风险,可以说这个手术责任险是医、患、保险公司的三方共赢,称得上是医疗、保险、法律领域的重大创新。
2、问:手术责任险是针对医生个人么,保医生哪些责任?
答:是的,该手术责任险只针对医生个人,保的是在医生执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可归责于医生个人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对于被保险人通过“名医主刀”平台在合法的医疗机构实施手术,因被保险人的医疗过失而对患者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含精神损害赔偿,均纳入保险范围。该责任以《侵权责任法》确定,包括被保险人个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手术所在医疗机构要求被保险人分担的责任。
只要是合法的医师、通过“名医主刀”平台,在合法的医疗机构实施手术,均符合承保条件。
按照中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一个医生在本院或者外院手术,因医疗过失而对患者产生了人身伤害后,可能有以下几种责任承担方式:
1)有责任医疗机构全额承担,且不向医生追偿,此种情形赔偿责任与医生无关;
2)有责任医疗机构先行承担,依管理职权向有过失的医生追偿;
3)有责任医疗机构与责任医生协商赔偿比例和赔偿金额,然后向受害人共同支付;
4)事故发生后,患者将责任医生作为被告,或者将责任医生与相关医院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可能判决责任医生单独承担责任,也可能判决责任医生与相关医院共同承担责任。此种情形下多发生医生外出手术时,未经正规的会诊手续或多点执业的备案与注册,或者虽有多点执业备案与注册,但医生与医院签有协议分别承担责任。目前法院判决责任医直接生承担责任的案例还不多,但不排除随着多点执业的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将来法院可能判决医生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此即是责任自负原则--也是医生自由执业的必然结果。
以上此种四种情形,除第1)种由手术医疗机构全额承担责任,与医生无关外,其他三种情形医生个人可能承担责任,由此而产生的医生个人赔偿责任,都在“名医主刀”--平安手术责任险的保险范围。
下面以2017年1月1日刚刚公布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作一具体说明。相信这个条例可能很快在全国效仿推行,在全国产生法律效果。该条例第34条规定:“
医师在其注册的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其注册的医疗机构和备案的医疗机构应当分别与医师就工作时间、薪酬待遇以及发生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等事项进行书面约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34条之规定,当医师到其注册医院所在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即多点执业时(这个执业当然包括手术),医师本人应当分别与两家医疗机构就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进行书面约定,这个约定当然包括责任如何划分,责任如何承担,其最终必然指向医生个人可能承担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
国家卫计委于2014年11月5日发布的《关于推进与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第三条“医师多点执业的人事(劳动)管理和医疗责任”第(三)项亦规定:“
(三)医师多点执业医疗责任承担。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解决方法。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可见无论是根据地方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还是国家卫计委的《《关于推进与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医生到注册或人事编制所在医疗机构之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开刀手术时,都将面临个人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名医主刀”推出的针对医生个人的手术责任险正好适应这一情形。
又由于,“名医主刀”的手术责任险是按照一台手术因医疗过失产生的全部赔偿责任为精算前提的,也就是,虽然是医生个人投保,但保险金额却是按照通常医疗机构所应承担全部责任时的赔偿金额进行精算而得出的结果,故本款手术责任险,既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医生在当前多点执业状态下的责任风险;且具有前瞻性,可适应于将来外科医生的完全自由执业。所谓完全自由执业,即医生个人承担全部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3、问:“手术责任险”所指医疗过失到底是什么?谁是判断医疗过失的主体?
答:1)医疗过失由法律来界定,见《侵权责任法》第57、58条。
第57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处所谓“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在法律称之为抽象的医疗过失;
第58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此外所谓(一)、(二)、(三)项过失,在法律上称之为具体的医疗过失。当通过具体的医疗过失标准无法判断医生是否存在过失时,比如无相应的诊疗规范等,此处得用抽象的医疗过失标准予以判断,即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2)判断医疗过失的主体是专业化的、法定的医疗技术鉴定机构。
目前包括两类,一是各地医学会的医疗损害鉴定办公室,二是经国家司法鉴定行政部门审批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两类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通常都包括临床医生和法医。
如果进入法院的诉讼程序,则所有鉴定意见都需要通过法庭的质证与审查。多数情况下,法官不会对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少数情况下,比如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论严重科学原则、鉴定材料存在伪造等等,法院可推翻鉴定而迳行行对医疗责任进行法律认定。经法院判决的医疗责任具有终局性,亦是保险公司理赔的最重要依据。
(未完待续)
作者:杨朋杰 时间:2024-04-19 15:30:00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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