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对于原龙南县恒生医院的经理游国太来说,那绝对是个噩梦,他的人生也因此而改变,5月3日,他因涉嫌合同诈骗被龙南县公安机关刑拘,和他一起刑拘的还有医院的法人代表卓建发。
一审法院:游国太犯合同诈骗罪
2015年5月29日,游国太被刑拘已经过了2年多的时间,石城县人民法院最终做出判决。
根据石城县人民法院“[2014]石刑初字第58号”判决,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24日,龙南俪人医院(2012年6月更名为龙南恒生医院)取得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与龙南县新型农村医疗管理中心签订了《龙南先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直补服务协议书》。
2012年2月,被告人游国太受聘该院经理,直接负责该院的经营管理工作,在2012年2月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游国太指使医院工作人员,对在改医院住院治疗的新农合患者,采取虚构检查、治疗项目,虚构治疗用药,虚增病人住院天数,伪造虚假病例,重复计费等手段虚增住院费用,进而制作虚假报账资料,向龙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申报补偿款,共骗取新农合补偿款1911117.03元。
石城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游国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直补服务协议过程中,指使医护人员制作虚假报账资料,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
2015年5月29日,石城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游国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游国太不服石城县人民法院判决,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5年8月28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赣中刑二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12月,游国太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2016年7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赣07刑申1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游国太: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游国太认为,恒生医院与参合农民的关系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在履行报账代理合同的过程中,具体实施报账资料整理初审和支付费用的人是恒生医院农医保办公室人员,他只是恒生医院聘请的管理人员,在主观上没有占有农医基金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获得分文财产,他在管理恒生医院过程中所有行为均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游国太的家属认为,公诉机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游国太实施了诈骗行为,龙南恒生医院也不存在诈骗行为,只有民事违约行为和民事欺诈行为,而不是合同诈骗,公诉机关提供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毫无证明力。
游国太的家属说,龙南恒生医院既不是合同诈骗更不是普通诈骗,至多是民事欺诈行为及民事违约行为,游国太作为龙南恒生医院的经理,依法不构成犯罪。
焦点:是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
针对石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游国太犯合同诈骗罪,而游国太本人却坚称他没有犯罪,最多是民事欺诈或者是民事违约行为,对此,中国一位法学专家指出,要正确处理本案,首先要理顺法律关系是划清罪与非罪界限的关键
这位法学专家说,针对本案,首先必须全面把握和剖析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他说,本案涉及三个法律关系:
1.龙南县恒生医院(以下简称“恒生医院”)与参合农民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2.参合农民与龙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农医中心”)之间的保险服务合同关系;
3.恒生医院与农医中心之间的委托代理服务合同关系。其中,参合农民与恒生医院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和参合农民与农医中心的保险服务合同关系是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
恒生医院与农医中心之间的委托服务合同关系是一种为了便于前面两个合同的履行而派生的法律关系。即本来参合农民在医院看病后应直接到农医中心报账,为了方便参合农民能及时获得补偿和减少报账的麻烦,也为了减轻农医中心直接面对众多参合农民报账的工作负担,农医中心通过签订《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直补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直补服务协议”)的方式,委托恒生医院代理初审参合农民报销资料、代理农医中心依据参合农医政策向参合农民先行支付报销费用。
因而,恒生医院在与参合农民打交道过程中扮演了双重角色:在医疗服务阶段,它是参合农民医疗消费的服务提供者,即根据经营范围和医疗技术服务水平为患者看病治病,并开具医疗报销资料;在参合农民报账阶段,它是农医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即根据《直补服务协议》代理农医中心初步审查参合农民报销资料和支付报销费用。医疗服务合同履行在先,委托代理合同履行在后。
这位法学专家指出,在本案每一个合同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都有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中,参合农民作为医疗服务的消费者享有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即安全保障权、知情求教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维护尊严权、索取发票及有关医疗资料权、依法求偿权等等。同时,参合农民负有支付医疗费用、遵守治疗规程和医院有关规章的义务;
恒生医院享有获得医疗服务费用和患者有关个人信息的权利,负有提供合格医疗服务和参合农民报账所需的有关发票和医疗资料的义务。如果恒生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有缺陷,患者可以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如果恒生医院有违法经营行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在农医保险合同关系中,参合农民享有及时获得农医保补偿金的权利,负有交保险费和提供有关报销资料的义务;农医中心享有收取参合农民保险费的权利,负有按规定或约定及时支付参合农民农医保补偿金的义务。
在委托代理服务合同关系中,委托人(农医中心)享有接受代理成果(不用面对众多农民报账的繁杂事务)和履约监督的权利,负有提供必要代理条件、支付代理费用和报酬、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等义务;
代理人(恒生医院)享有获得代理费用和代理过程中所垫付的应由委托人承担的费用的权利,负有勤勉忠实履行代理事项、及时报告信息、保守商业秘密等义务。
恒生医院在履行报账代理事务时,与农医中心的关系是内部关系,与参合农民是外部关系。即恒生医院向参合农民的垫付行为就是农医中心的支付行为。
如果恒生医院违反代理合同的约定给委托人(被代理人)农医中心造成了损失,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恒生医院在代理农医中心报账过程中,为了参合农民获得实惠,即使有将参合农民门诊费用做成住院费用给予报销的情形存在,这也只是一种违规和违约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因此,本案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案件,不属于刑事案件。
被告人游国太不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特征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对方当事人对客观事实产生错误的认识、主动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无偿取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恒生医院与参合农民的关系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恒生医院和农医中心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在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具体实施医疗行为的人是职业医生和护理工作人员;在履行报账代理合同过程中,具体实施报账资料整理初审和支付费用的人是恒生医院农医保办公室人员。
被告人游国太只是恒生医院聘请的经营管理人员。他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农医基金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获得分文财产。他在管理恒生医院过程中所有行为均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而不是单位。证据表明,所有农医保报账费用都支付给了参合农民。申请农医保报销的主体是2000多位参合农民,其医疗事实都是真实存在的,没有一例虚假(只有个别病历书写错误和不规范),享受报销结果的也是2000多位参合农民。每一个参合农民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
退一万步说,如果诈骗一说能够成立,那将有2000多个独立的诈骗案件存在,犯罪主体则是2000多位参合农民。因此,起诉书的指控与我国刑法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完全不符,游国太不构成诈骗罪。
(未完待续)
作者:晨晓 时间:2024-04-25 17:20:22 文章来源:转载
作者:徐毓才 时间:2024-04-25 17:17:03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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