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并不多,因为电子眼的星罗棋布,交通违法、肇事无处可逃。也是因为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原因,只要是交够了保险,赔偿不用担心。但是,还是有人出于侥幸逃逸。不过,逃逸不仅不会逃脱责任,反而有可能罪加一等,本应通过民事赔偿就能解决的,还有可能要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前一段有一个咨询的案子,当事人驾驶摩托车正常行驶,有个行人跨越护栏横穿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路人将伤者送到医院救治,当事人自行离开了,没有拨打报警电话,没有保护事故现场。在两天之后,受害人报案之后,警察根据电子眼的记录追查到当事人。
事故认定书了当事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因为行人也存在一定的责任,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承担次要责任。
而目前当事人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的问题。受害人受伤并不严重。
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一般来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标准是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但是,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标准是重伤一人以上。
当事人存在肇事逃逸的情节,如果受害人为重伤,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当事人在承担该承担的民事责任以后,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一旦承担刑事责任,则是一个永远无法抹去的污点,对以后的生活和工作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
而如果是不逃逸,受害人即使为重伤,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只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相比而言,逃逸所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本来有可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逃逸后“罪加一等”。
而事故认定本身,如果没有逃逸情节,也未必是主要责任,因为行人跨越护栏横穿马路的行为可能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但是逃逸的情节让“事情反转”。
逃逸,交强险可以赔,但是商业险一般不赔。如果受害人的赔偿数额超过交强险,本应由商业险赔偿的,商业险也不赔了,这部分钱还得自己支付。
所以,在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救治伤员,报警,保护现场,通知保险公司到场,这些才是正确的做法。逃逸的后果是,不仅仅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说逃逸是“百害而无一利”。交通事故的发生,谁都不想,而一旦遇到,正确面对,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是唯一正确的解决方法,之所以说它正确,是因为它能将损害后果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使伤者得到及时救治,得到应有的赔偿,肇事者承担“最小”的责任。其他的事情也是一样,正确面对,积极处理,可以将损害降低到最小。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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