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命名有没有相关规定?
A:有。主要依据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Q:名称可以随便取吗?
A:不能。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通用名称包括: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等。
识别名称包括: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Q:那男子、男性、男科、女子、女性等医院名称是如何通过审批的?
A:你猜。反正我不知道。
命名有一套规则,原则上通用名称不得超过第二款所列,识别名称可以将第三款所列合并使用;也就是说名称=识别名称(多选)+通用名称(单选)。
名称必须与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识别名称中应含有省、市、区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也就是说民营医院不得使用行政区划名称)。
此外,不得使用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Q:可以取名叫XX中心吗?
A:可以。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此处所说“中心”不包括机构内设“中心”,如体检中心,内设机构命名参考《医疗机构内通用医疗服务场所的命名》)。
Q:可以取多个名称吗?
A:不可以。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Q:可以叫XX红十字医院吗?
A:可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主管全国医疗机构的红十字冠名(以下简称“冠名”)及相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红十字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冠名及相关管理工作。详情请见《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Q:医院改制后,名称可以沿用吗?
A:原则上不行。公立医院改制后,原公立医院名称须注销,按照社会办医重新核定医疗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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