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9日新快报报道,“近日,有广州番禺街坊向媒体反映称,当地存在一个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流动作业点,已经存在三四年之久。”“外表看来是一辆普通的面包车,内里却装载了一台便携式B超机,只要一个电话就能上门为孕妇鉴定胎儿性别。”
事情的发现和处理,完全是受众耳熟能详的模式——群众向媒体举报——媒体暗访坐实后转而向执法部门反映——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将涉案人抓获——有关部门表态要“严厉打击”云云。
看来事情虽然是坏事,但在媒体介入并起主要推动作用后, 问题总算得到了符合群众预期的理想结果。
是“理想结果”吗?仔细揣摩,还是觉得味道有点不对,其中有些疑问,让人在脑海里挥之难去。
疑问之一:群众为什么首先向媒体而不是执法部门举报?按照常规性理解,就是在那些群众的心目中,媒体比某些执法单位要来得靠谱!因为大家都知道,解决问题总得靠执法单位,媒体是起不了什么作用的,靠那些手无缚鸡之力的记者更是不行的。在人们舍近求远的背后,凸显了对执法部门的不放心和不信任!事情何以至此?诸位吃瓜群众由此还会推导出另一个结论——媒体和记者也是蛮可爱蛮值得信任的嘛,那句“防火防盗防记者”的话是不是有点说过头了?但作为有关执法部门和他们的上级,思路就不应当仅仅停留在这个点上了——不信任与反感,和冷漠之间没有万里长城!食人民之粟,当忠人民之事,当承担起法律维护者和执行者的责任。头上那顶大盖帽不仅仅是为了御寒或遮阳的,更不是为了唬人的!
疑问之二:据说“早在三四年前”,这种流动B超车鉴定胎儿性别之事就发生了。在这么长的时间里,为什么听任“那个人已经做开了市场”而一直没有进行制止和处理?是群众没有举报,有关部门没有发现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还可以顺便由此问一句——执法部门就该呆在办公室里坐等群众举报或媒体查实后“吃现成饭”吗?监管何以缺位?何以亡羊补牢?
疑问之三:“在黄某的自述里,她已做了整整17年的B超医生,”有人在做鉴定后做了“人流”,那么就有相关的几个问题必须查清楚:一是此人是在什么医疗单位做B超医生的?其供职单位有没有发现?有没有连带责任?二是其作案的B超何种来路?三是报道中所说的7、8个人,做胎儿性别鉴定后是去哪些医院做“人流”的?要知道早在2014年9月,卫生计生委就会同公安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组织介绍或者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事实上,早在此前,医疗机构不允许做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规定就已经明确存在了。总之上面的事情要一一查实,要举一反三要标本兼治而不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
疑问之四:有关部门是否存在文过饰非的行为?消息中说,事情的发端来自一位王姓公民——“老王忧心地说,出于信仰,自己不愿坐视这种情况继续,于是决定向媒体反映。”但到了有关部门口中,事情就彻头彻尾地变了样子——有关部门事后的“通报称,今年6 月开始,区计划生育领导工作小组在全区统一部署开展整治‘两非’专项行动,该案件是在整治行动期间,查获的首宗‘ 两非’ 案件。”你看,明明是人家老王出于信仰和公民责任而向媒体举报,在这里变成了“专项行动”中的“查获”!试问如果人家不举报呢?还有一个时间点的“巧合”——六月份开展统一行动整治,七月上旬就收到如此“赫赫战果”!不知读者诸君看后是否有想吐的感觉,有些部门怎么就改不了把坏事当好事办的毛病?工作中有些疏失本不难理解,有什么不足之处甚至错误,坦然承认并认真改正不就结了,天能够塌下来啊?对了,还有一个所谓“严打”问题,提高执政能力,是中央对各级政府的一再要求,有法律在,有部门职责在,有群众对法律和政府的信赖在,严格执法就好了,依法行政就好了,何必动不动就抽风似地搞这种水过地皮湿的“严打”?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4-25 10:39:29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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