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开通微博,我以“律师话医”的名义断断续续写了1600余条微博,20多万字,几乎涉及医疗诉讼的所有环节,所举案例均来自我的代理,淹没于微,着实浪费。现利用假期汇编成集,每集20则,按原有时间顺序排列,算是对十五年医疗诉讼实践的一个总结,对自己是个交代,对他人或许有益。部分内容后面标有注释,系本次汇编时所加。---是为序,2017
21、2011-06-05 现在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适应证缺乏足够的规范管理,尤其是各种支架更是临床医生创收的不二法门。据南方周末报道,南京某内科主任每年因心脏支架的回扣达数百万元之巨。我在宁波代理一个支架案子,掌握了支架黑幕的充分证据。一食道支架国内出厂价800元,经历各种环节卖给患者时达3万元。
22、2011-06-05 某患者因股骨头坏死在某著名骨科医院换髋关节。不久,人工关节失去作用。患者要求继续住院免费更换,医院同意。后,该患者在医院连续住院达七年,医院也坚持不懈为患者更换人工髋关节达七次之多,每次都免费。后患者终于醒悟:换七次太多了,医院是在给学生练手。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和解。
23、2011-06-05 一年轻白领女性因左乳长一小肿块而就医。医生活检后认为是良性纤维瘤予以肿块切除。一年半后,患者感左乳肿块还在长大,且腋窝也似有肿块,于是到华山医院再次就医,此次活检提示为乳腺癌晚期。患者愤而起诉首家医院。鉴定时因医院无法提供病理蜡块,专家判定医院误诊,负主要责任。
24、2011-06-06 台湾的医疗体制我不太清楚。但我知道台湾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明确规定,法院得专门设立医事法庭,法官需由具有医学背景或资深有经验之法官充任。这样,至少部分改变了在医疗纠纷的最终裁决医生占据绝对控制权的局面。在大陆,医生通过鉴定这一司法体制实际上最终左右法院判决。
25、2011-06-06 医疗体制头痛的根本原因与其他所有行业一样,根源在于信息不对称。医生通过10数年的努力,掌握医学知识的绝对控制权。无论怎么医改,都无法改变医生对医学知识的垄断、无法改变医生对医疗服务价格的最终定价权,在当前也就无法改变医疗费畸高的趋势。 中国更糟。
26、2011-06-06 某患者因肛脱就诊,医院化验后诊断直肠癌行肛门、直肠全切,术后大便从腹部造瘘口出。其母对癌症的诊断一直存疑。住院期间申请鉴定,贵阳、贵州省两级医学会以医方提供的病理报告和切片,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找卫生厅、卫生部,历经3年,中华医学会始接受终局鉴定。最后鉴定医院误诊。
27、2011-06-08一年轻外企白领因腰椎、颈椎疼痛而相信在公园锻炼时遇到的医托介绍,到浦东一台湾人开的私立诊所求中医治疗。诊所给予膝关节、髌骨按摩,致髌骨、十字交叉韧带损伤,至今3个多月多仍然不能上班、无法站立。接受咨询时,我发现诊所竟然未写任何病历,患者只有发票。如此诊所也能赚钱?
28、2011-06-08 美容院非法进行医疗美容遭遇双倍赔偿。一外企高管禁不住美容院的现场游说,实施了下颌、额角填充术。结果引起填充物的不良反应,皮肤红肿、化脓。经我调查,该美容院并无医疗美容资质,决定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欺诈双赔,并向卫监所报案。后法院同意给予双倍惩罚性赔偿,并赔偿损失。
29、2011-06-08 某患者因食道癌术后食管狭窄而在宁波二院行食道支架植入,结果不久食管再次狭窄无法进食。后患者行胸副联合手术取出食道支架。家属发现植入支架与术前告知不符,遂提起医疗事故鉴定。但两次鉴定均认为支架植入有适应证不构成事故。我决定提起一般人身损害,要求对医疗费12万按欺诈双赔,
30(接29)、2011-06-08 并要求死亡赔偿金等。诉讼中,我们到医院提供的支架生产地上海微创医疗公司调查,证实该公司并未生产涉案支架。后一审、二审均以不构成医疗事故驳回。浙江省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应按一般医疗侵权举证。后再经海曙法院、宁波中院审理,判决双倍赔偿医疗费,并对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31、2011-06-08 患者年仅35岁患高血压5年,上海某医院在连续5年中竟未考虑嗜铬细胞瘤。5年后华山医院确诊时已全身转移,患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首次区鉴定构成医疗事故,但认为嗜铬细胞瘤难以发现仅负次要责任。我认为患者5年来症状如教科书之描述,即便实习生亦应考虑嗜铬细胞瘤,今日再鉴定会如何?
32、2011-06-09 医患紧张是整个社会戾气的表现。只要矛盾找不到理性的出口,就必然走向暴力。医患关系直接面对生命这一最基本的人权,是比土地、房产更为重要的人权,当公权力都不信任法律、操弄法律,还能叫老百姓怎样?
33、2011-06-09 但是不管你对鉴定专家有没有信心,医疗官司最终都是由医生(鉴定专家)决定生死的,国外也是这样。即便在美国,医疗官司胜诉率也极低,甚至不如当前的中国。而且医学本身是复杂的,普通百姓认为的医疗过错与专家的判断也许并不一致。患者唯一能做的,就是尽最大努力最大技巧说服专家,进而说服法院。
34、2011-06-09 某8旬患者,因CT发现肺部肿块、胸腹水而到上海某军队医院就诊。医院未再作任何检查即于当晚行伽玛刀治疗,后患者并发放射性食管炎、肾衰而死。鉴定时专家问:肺癌伴胸腹水进行伽玛刀治疗依据何在?医院答:根据我院的经验。后专家以无指证照射定为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感谢上海正义专家。
35、2011-06-09 常有经省级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者,医方不服吵闹着要到中华医学会在鉴定,多数情况下,法院会开绿灯。但如果患者不服,那鲜有希望到中华医学会。今天,我在上海一案子也是市医学会鉴定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主要责任,医院不服要到中华医学会再鉴定。还好长宁法院不同意。今天下午去谈判。
36、2011-06-09 当事人经常问我他这个医疗案子把握多大?说实在的,刚做律师那会儿,我可能还做一个统计学预测,然而律师做得越久,越来越不敢预测了。不是捣浆糊。医生其实也是这样,小医生诊断疾病很快,然而医生做久了,见多了,诊断时就会犹豫再三,起码要列出一堆鉴别诊断。这其实都是负责任的表现。
37、2011-06-09 刚接到一份绍兴中院判决书。医疗鉴定认为医院延误肠梗阻的诊治存在过错,但又认为患者死亡系术后半年因脑出血所致,故医疗过错与死亡的因果关系难以明确。法院判决认为,该医疗过错系与损害后果有关的过错,从过错本身可以推定不能排除医疗过错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赔22万余元。
38、2011-06-09 记得几年前在陕西遇一案子。患儿因医生接生不当致脑瘫,地区医学会已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到省医学会时,专家竟然找到患儿因打头皮针致皮下血肿的CT片,认为脑瘫不能排除是颅脑外伤所致,推翻之前构成事故的结论。我明确告诉家属,一定有专家幕后交易,建议检察院报案。后来案子翻过来了。
39、2011-06-09 今天下午开庭谈调解方案,医院律师问:“刘律师,你一个人来啊,调解这么大的事情,家属不来会不会出问题?我今天一个案子患方请了两个律师,家属还来了好多。”我笑笑。调解方案,我事前已与家属沟通,家属对我是充分信任的,我怎么可能出卖当事人的利益而擅自让步呢?
40、2011-06-10 格列卫好像是诺华公司的拳头产品。我有个当事人是慢粒,本来在长海医院用格列卫取得良好疗效。可是价格太高承受不了,同时为了所谓的中医调理,转到某中医医院续治,结果病情急转很快慢粒急变去世了。跟中医院打官司败诉。败诉可以接受,毕竟自己选择了中医治疗,且是慢粒晚期。不过再次说明中医呵呵。
来源公众号:刘晔医法研究
作者:凌晓 时间:2024-04-23 17:40:52 文章来源:转载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4-23 17:29:14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4-23 17:23:33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徐毓才 时间:2024-04-23 17:15:26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4-23 11:37:07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秦王 时间:2024-04-23 10:39:03 文章来源: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