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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晔律师微博话医系列集之三(41-60)

17年10月09日 阅读:11713 来源: 刘晔原创

  自2011年开通微博,我以“律师话医”的名义断断续续写了1600余条微博,20多万字,几乎涉及医疗诉讼的所有环节,所举案例均来自我的代理,淹没于微,着实浪费。现利用假期汇编成集,每集20则,按原有时间顺序排列,算是对十五年医疗诉讼实践的一个总结,对自己是个交代,对他人或许有益。部分内容后面标有注释,系本次汇编时所加。---是为序,2017


  41、2011-06-10  曾打赢一个误诊精神病的案子。患者患癫痫多年,突然又发作伴全身抽搐并怪叫,上海仁济医院误诊为精神病,强要患者转往精神病院,精神病院判断不是精神病,患者被转回家。回家后持续发作并大叫。后120送往华山医院,经神经内科抢救仍死亡。对仁济医院提起诉讼,上海市医学会鉴定仁济误诊存在过失。


  42、2011-06-10   【O网页链接[国务院医改办:基层医改3月内回归公益】医改为什么总是在公益还是营利之间转圈。一个常识性问题,医生利用专业知识为患者提供服务,二者显然存在的是一个服务合同关系。至于医疗费怎么支付,那是另一层面国家需要从公民整体利益考虑的问题。医保责任,国家义不容辞。


  43、2011-06-11   医院越大,级别越高,发生医疗事故的绝对数越高。这从上海市卫生局每年公布的医疗事故统计也能看出来。医院大了,水平高了,接待的患者也多,发生医疗事故也越多,这很正常。这说明大医院的综合实力强,不代表能够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所以绝大多数病在大医院和在小医院就医区别不大。


  44、2011-06-11   在大、中城市打医疗官司可能比较常见。但是在小城市或者农村,打医疗官司的就微乎其微了,法官处理案件的经验就欠缺些。曾在一小县城遇一案子,法院大约有5年没有受理过医疗诉讼,医院也从来没有被告过。结果开庭时医院去了四五十人,在各种鉴定结论很明晰的情况下,庭审还持续了8个小时。


  45、2011-06-11   仔细看了一下精神卫生法草案,发现武钢方面对徐武精神病的流程完全是按照《精神卫生法草案》规定的流程进行,即公安机关先委托作精神病的诊断或鉴定,然后对诊为精神病人进行非自愿住院治疗。这同《劳动教养条例》一样,都是在没有最终法院裁决的情况下,由公安行政机关长期剥夺人身自由。


  46、2011-06-12    纽约具有广泛医疗法律经验的Blum医生对医生提出了十条重要的法律建议:1)永不改变你的记录;2)保留你与病人、其家庭、调查人员或官员所有通话记录,在医院或办公室要明确表达你当时的想法;3)寻找同行支持和解释;4)与所有的代理人和调查者合作;5)如果你的所为符合规范,其他的医生


  47(接46)、2011-06-12  支持你的行为,不要答应赔钱了事;6)法庭传唤后,不要与原告或其代理人接触;7)不要继续争议最后一次服务以来2年半的账单;8)如果你觉得目前的代理不合适,寻找新的法律顾问;9)不要与法律顾问团、调查员之外的任何人讨论案情,你不知道谁是原告专家;10)应当出席所有庭审,积极参加辩护


  48、2011-06-12   做律师7、8年,经手的医疗官司也有几百起了。总的感觉最易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为妇产科,尤其是产科,其次是外科,外科里依次是骨科、普外科,心胸外、脑外纠纷虽不少,但胜诉率极低。内科、儿科的纠纷集中在误诊、延误病情,胜诉率较高。


  49、2011-06-12  外科邻域普遍存在夸大手术指征、不重视术后康复的问题,尤其是对老年患者。最近好几例发生在外科的纠纷都是如此。患者均在八旬左右发现癌症,无一例外被劝开刀,结果因术后各种并发症而死。但鉴定时均认为有手术指征,死亡系年老患者之并发症。其实对已过八旬超平均寿命之患者,开刀能多大程度提高生活质量?


  50、2011-06-12   回复@王涉律师:纯中医?你的意思是鉴定时也是纯中医专家么?仅有一例发生在中医推拿科,当时纯中医专家凑不齐,上海市医学会特地专门为我这个案子组建了一个中医专家库。倒是办过好几例中医误诊癌症,由西医、中医共同鉴定存在过错的。 //@王涉律师:刘律师办过纯中医的医疗纠纷案件没有,肯定好玩极了…


  51、2011-06-12   回复@李国斌律师:动辄起诉医院?谁都知道医疗官司难打,劳民伤财。有多少人在决定起诉到法院之前已跟院方进行了多少次拉锯式谈判?患方或律师或有因专业知识不够而误判医疗过错,但鲜有动辄起诉者。目前中国的医疗纠纷通过诉讼解决者不到5%,大多数选择的是简捷的医闹,诉讼解决者不是太多,而是太少。


  52、2011-06-14   回复@偷梁换柱001:因未看到具体的知情同意书,只能大致发表意见,首先患者在血透后出血死亡,应当考察血透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医疗常规之处。关于知情同意权,医院侵犯的也许是患者作为消费者的医疗费用知情权,而不是医疗风险的知情权,前者可基于合同法主张,后者可基于侵权责任法主张。然否?


  53、2011-06-14    广州一案子,孩子出生时出现臂丛神经损伤,目前右臂功能丧失。医院的出院小结与病历原件中孩子出生时的APGAR评分明显不一致,可以断定病历原件系事后重写。我们表示无法鉴定,法院非要医学会启动鉴定程序,并称如不配合将判我们败诉。当事人表示事实俱在,不怕败诉,我焉能替法院说服他?(注:该案未经鉴定,法院以病历伪造为由直接判决医院败诉,对臂丛损伤承担80%的责任)


  54、2011-06-14    医生出医疗事故得由医疗机构买单,这是我国的法律规定。但多数医院却内部规定,医院买单后相关责任科室和医生得按比例分担责任。这就出现了构成事故后院方没有意见但医生坚决不服的现象,尤其是就诊医生多责任难以划分时。如此一来,案件时限越拖越长。其实医院向医生追偿是有法律限制的。


  55、2011--06-14    统筹医疗费是否纳入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国家一直没有统一规定。多数法院认为,统筹医疗费由国家支付,受害人无实际损失,故不属侵权损失范围。但也有法院认为,统筹医疗系受害人及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之间的强制保险关系,与人身侵权赔偿系不同的法律关系,统筹支付不能抵消侵权人赔偿责任。


  56、2011-06-14    在医疗损害赔偿中统筹医疗费是否纳入赔偿更是争议焦点。我认为,一,侵权医院往往就是统筹医疗费的接收单位,医院在侵害患者的情况下还接受基于患者就医而享有的统筹医疗费明显系不当得利;二,因侵害人身权而产生的所有医疗费都是为恢复生命健康权而发生,理应属于人身侵权损失,必须赔偿。


  57、 2011-06-14  最近在浙江某法院处理一起医疗纠纷,法院认为统筹医疗的目得系保障公民在在患病时能够得到治疗,非用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故应作为赔偿范围。但患者不能因此获得额外利益,故侵权人赔偿后,社保机构有权向患者追偿。该法院前半段的处理符合民法原理。但认为社保机构有权追偿,则不合法理。


  58、2011-06-15    回复@力涛医疗评估:该利益的获得者当然是患者。一是患者损失的是生命健康权而不是物权利益,如果不能获得统筹医疗费的赔偿,则与统筹医疗费相应的人身损失未获侵权人赔偿;二是法律并未规定因医疗过错者患者不享有统筹医疗权,社保机构无权追偿,统筹医疗费的享有人为患者。 //@力涛医疗评估:不当得利


  59、2011-06-15   回复@力涛医疗评估:损益相抵在处理财产权时可适用。但人身损害赔偿涉及的是生命健康权,而生命健康权的价值在民法上难以衡量,我认为适用损益相抵需考虑生命健康权的价值衡量问题,这是民法的难点。 //@力涛医疗评估:用损益相抵的理论来解决这个问题似乎更合理一点


  60、2011-06-15   精神病诊断作为纯粹的医学问题,显然应由临床精神科医生完成。但鉴于精神病诊断的特殊性,其诊断程序应依法确定,法院有权审查精神病的诊断程序是否合法。另外,负责复核鉴定的精神司法鉴定人必须由资深的临床精神科医生充任。无资深临床精神病经验者如孙东东者不得担任精神司法鉴定人。


  来源公众号:刘晔医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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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读医于同济医大、复旦大学。先学医,后学法。医疗、生命健康专业诉讼律师,专业代理医疗诉讼及医疗相关企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