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开通微博,我以“律师话医”的名义断断续续写了1600余条微博,20多万字,几乎涉及医疗诉讼的所有环节,所举案例均来自我的代理,淹没于微,着实浪费。现利用假期汇编成集,每集20则,共约80集,按原有时间顺序排列,算是对十五年医疗诉讼实践的一个总结,对自己是个交代,对他人或许有益。部分内容后面标有注释,系本次汇编时所加。---是为序,2017
61、2011-06-16 对于精神病的诊断结论有异议,患者及家属有权通过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寻求法律救济。此时对诊断程序的异议证据以及复核司法鉴定结论均应成为法院判决精神病的诊断是否有误的依据。对于诊为精神病者是否需要强制治疗,因涉及到人身自由的剥夺,在家属不同意的情况下,应由法院裁决。
62、2011-06-16 有网友问,以父承/师承方式取得中医知识者能否行医?不能。根据《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医生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其中前两类应先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或助理医师资格,然后申请执业证书。后一类则应按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证书。(注:2017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已对此作出大幅修定,该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63、2011-06-17 任何长时间的躯体和精神刺激都将导致躯体产生强烈的应急反应,从而激发任何人都可能存在的潜在性疾病.如果没有躯体的强烈应激反应,这些潜在性疾病如本案的垂体促性腺激素腺瘤不会对生命构成威胁,因此从法医学角度,我认为冉建新的死亡与提讯中的违法行为构成直接因果关系。
64、2011-06-17 政府买单有法律明文规定,即《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从法理、公平正义上说也有依据。 //@刘晔-律师:这是疫苗的正常不良反应。卡介苗为一类疫苗,受害人可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当地政府给与一次性补偿。
65、2011-06-17 应激源(如本案的长时间审讯、体位受限、损伤及情绪激动)可引起交感神经--肾上腺髓质和下丘脑-垂体-肾上腺皮质兴奋为主的神经内分泌反应及机能代谢改变,然后导致各器官变化如应激性溃疡、大出血至死亡。本案应激直接导致了垂体腺瘤急性出血坏死。就算无垂体腺瘤,应激也可致死。
66、2011-06-19 充分发挥医生执业自由这一本质特点.应肯定并推广.但多点执业带来的医疗责任风险应予高度注意 @南京发布【南京新闻】今年8月起,副高以上职称医生可以在2-3家医院上班,而且不是会诊、进修、对口支援或“走穴”等短期形式,都是“正式职工”。昨天,省卫生厅公布《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对此进行了明确。(注:2011年江苏的医生即可以合法多点执业,但时至今日,医生的自由执业仍步履蹒跚。)
67、2011--06-19 发生医疗纠纷后及时封存住院病历,在第一时间固定将来可能呈堂的证据,利于医患双方。封存看似简单,实际也出问题。曾有一案,我在检查医院提交到法院的封存病历时,发现封存档案袋底部的原始装订线裂开了,而双方签过字的封条所在处完好无损。我拒绝拆封病历,几经交涉,以主要责任调解。
68、2011-06-19 接一咨询也是关于病历封存的事。咨询人称,只封存了14页病历纸。可是到法庭拆封时,医院提交的封存带里却有30余页病历。我问,封口有疑问么?封存袋有疑问么?答,封口完好、封存袋完好。我又问,那如何知道封存时只有14页?答不出。我真的无法判断医院是否拆封过已封病历并加了资料。
69、2011-06-19 一案子,医院封存病历时竟然将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单等没有封存,患者也未复印。后诉讼时,医院将这些材料交到了法院。我们只认可封存病历,对于同一时间可以封存但没有封存的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单等不予认可。医学会以无法认可应封存而未封存病历之真实性,终止鉴定。医院负全部责任。
70、2011-06-19 一般来说,越容易造成大规模流行的病原,其抵抗力越弱,其消退也快。因此对于肠出血性大肠杆菌(EHEC)这类流行性感染,预防是首要的。其实要做到预防也不难。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显然是经口传播,其对温度敏感性强,只要在流行其间不生吃菜蔬即能做到最好预防。此病流行期不会长,不会太影响口福。
71、2011-06-20 今天11点闵行法院要宣判一个医疗诉讼,胜诉无争议,因为鉴定为医疗事故。难点在于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为湖北农村人在上海打工,我们提供了他在上海城市居住的证据。但被告要求根据医疗事故条例以湖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计算16年,而我要求按照上海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前者不到后者零头。
72(续73)、2011-06-20 2010年湖北省农村居民年均最低生活保障金为1200元左右,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计算16年为19200元。也就是说,如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一个户籍为湖北农村的孩子长到16岁,其被抚养生活费满打满算为19200元,还不到上海市城镇居民2010年一年的平均生活费23200元。而这孩子实住上海。什么法律?
73、2011-06-20 接助理告知,湖北打工者医疗案闵行法院判了27万。我高兴不起来。原告因肾病综合征,医院给以长期激素治疗后发生股骨头坏死,首次鉴定认为股骨头坏死系激素治疗之并发症不构成事故,后上海市医学会认为医方在激素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负次要责任。按现有法律判27万不算低,但与损失比低了。
74、2011-06-21 医疗鉴定真是难以预测。某患者因宫颈癌实施子宫切除术出现右肾萎缩。首次鉴定居然以难以判断右肾萎缩原因而不构成事故。再次市医学会鉴定虽认为患者肾脏无先天畸形、无其他疾病,不能排除肾萎缩与子宫切除时损伤输尿管有关,却又认为输尿管损伤系难以避免并发症仅负次要责任。这浆糊捣的?
75、2011-06-21 人人都爱找大医院看病,毕竟大医院综合实力强,对付难症有实力。但物极必反,大医院医生忙,出事情也不少。今天一个案子:孩子因发热频繁呕吐到市儿童医院看专家门诊,大医院无疑了。排队三小时就诊几分钟,专家诊为感冒。一天后去世,尸检为化脓性脑炎。因未考虑脑部疾病构成一级甲等事故。
76、2011-06-22 医疗纠纷经常碰到尸体保管费由谁支付的问题。很多医疗官司旷日持久,尸体保管也动辄几年。如果尸体放在医院,多由医院自行买单。但如果尸体由殡仪馆保管,争议颇多。我在浙江慈溪代理一案,尸体放在殡仪馆3年,后殡仪馆按照每天200元的价格起诉患方支付保管费20多万,请问保管费如何承担?
77、2011-06-22 尸体保管费一案,患方与医院的医疗官司结局是:经过两年诉讼,医院没有任何责任(非我代理)。患方找我时医疗官司已终审1年,患方要我对医疗官司提起申诉,此时尸体仍未火化。我告知:1申诉渺茫,2鉴于已有尸检、尸体立即火化。此时患方委托我代理与殡仪馆之诉。
78、2011-06-23 尸体保管案,法院以无因管理立案并通知开庭。我提出:1、根据殡葬管理条例,送往殡仪馆的尸体,殡仪馆进行保管系法定义务,非无因管理;且如是无因管理,受益人只应承担因保管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每天200元明显过高2、因本案法官系驳回原医疗诉讼的法官应回避。后法院更改案由并换了法官。
79、2011-06-24 尸体保管费案,慈溪法院认为,尸体保管系殡仪馆法定义务,故本案案由非无因管理而是追索尸体保管费。根据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尸体保管费由申请保管人支付,现殡仪馆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为尸体保管申请人,且尸体保管超过2周后殡仪馆可按法定程序火化,故驳回原告诉请。殡仪馆未上诉。
80、2011-06-24 在浙江义乌亦发生一起追索尸体保管费案。一、二审均判决患者支付,后检察院抗诉,法院再审认为,尸体保管系医疗诉讼过程中为查明尸检及配合医方对死亡原因进行举证,根据最高院关于医疗侵权的举证规定,医方对因果关系举证,故尸体保管费系为医方举证而发生,后改判医方承担尸体保管费。
来源公众号:刘晔医法研究
作者:晨晓 时间:2024-04-25 17:20:22 文章来源:转载
作者:徐毓才 时间:2024-04-25 17:17:03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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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齐厄 时间:2024-04-25 10:07:08 文章来源: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