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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晔律师微博话医系列集之五(81-100)

17年10月16日 阅读:9281 来源: 刘晔原创

  自2011年开通微博,我以“律师话医”的名义断断续续写了1600余条微博,20多万字,几乎涉及医疗诉讼的所有环节,所举案例均来自我的代理,淹没于微,着实浪费。现利用假期汇编成集,每集20则,共约80集,按原有时间顺序排列,算是对十五年医疗诉讼实践的一个总结,对自己是个交代,对他人或许有益。部分内容后面标有注释,系本次汇编时所加。---是为序,2017


  81、2011-06-22  有些医疗官司,患方把尸体作为筹码,在诉讼时拒不同意火化。情形1,已尸检,继续保管并无意义,因为如对尸检结论不服,那么已取走器官的尸体无多少医学价值;情形2,既拒绝尸检也不同意火化,那么此时保存尸体更无意义,医院不惧未尸检的尸体,无非多占用冰柜资源,如殡仪馆保存更不惧了。


  82、2011-06-22   《工伤保险条例》确实规定工作中发生急症必须在48小时死亡才算工伤。但此处急症应指与工作无关之急症,如安静状态突发心梗等。如果工作中发生之急症与工作(时间、强度、工种等)有因果关系,则急症本身构成工伤,无需要求48小时死亡。从博主描述,不排除导致刘海死亡的急症与连续加班3月有关是工伤。


  83、2011-06-22    我估计刘海家属申请工伤认定时方向搞错了,或者社保部门故意搞错,均以认定刘海77小时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作为焦点,那社保部门太简单了,直接就以超过48小时死亡就否定了工伤。双方无意或有意忽视了导致刘海死亡的疾病是否与工作有关,是否属于工伤,这与48小时死八杆子扯不上。


  84、2011-06-22   下午接待了一个媒体记者。结果他对我讲的几个医疗案例无一不感兴趣,要求逐一报道。说实话,打医疗官司,就是写中国人的书,先是跟医院讲理,几个来回无结果;然后寻求专业人士分析病历,两眼一摸瞎;等到起诉,又对鉴定过程忐忑不安;总算胜诉,又要忍受法院猛砍赔偿数额的痛苦。


  85、2011--06-23   回复@火焰山_:学弟好。武汉同济是我魂牵梦萦的母校,每到武汉必去航空路美丽的校园。弃医从法,从未忘记医学生誓言。但是总有忘记医学生誓言的人,这需要有人提醒,如果需要有人从法律层面提醒还有医学生誓言,那我可能是其中之一。 //@火焰山_:尊声学长,赚诉讼费的同时不要忘了医学生誓言就好。


  86、2011-06-24   今下午又接待一当事人。其因发现右乳肿块持续3年到上海某医院同一医生就医,但医方始终没有考虑乳腺癌,到今年最后一次就医时,发现右边腋窝淋巴结已肿大,次日手术证实已为乳腺癌晚期。顾虑对方实力强大,患者问能否诉讼?一向保守的我说:这样的官司都不打,什么官司可以打?这是挑讼么?


  87、2011--06-24   前几年也接过一乳腺癌误诊诉讼。一25岁白领因乳腺肿块到某医院手术,术后病理检验为良性。一年半后,患侧腋窝出现肿块,华山医院活检证实乳腺癌淋巴转移。起诉首家医院,鉴定时,专家要求首家医院提供术后病理蜡块以供重新检验,该院无法提供,后专家鉴定首家医院举证不能,构成医疗事故。


  88、2011-06-28   一老太太因腹痛就医,急诊室待了一周后,医生怀疑结肠癌建议手术,可儿子签字拒绝。次日出现腹膜炎,医生进行紧急手术。后老太太认为医院误诊,起诉。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老太太这才过来咨询,我问签字拒绝的事情。老太太说,她也不清楚,是鉴定出来后复印病历才知道。母子怎么沟通的?


  89、2011-07-05  其他两原则,我都同意。但患者自主的原则是否改为知情同意的原则。因为鉴于医学知识的不对称,患者的自主权受到医生告知的制约,知情权与同意权同等重要,只强调患者的自主权实际上可能将医疗的巨大风险置于患者。@新庄三家村 《宣言》三个基本原则:将患者利益放在首位的原则;患者自主的原则;社会公平原则。


  90、2011-07-05   如同诚信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知情同意也应当成为医事法律的帝王条款。但实践中,医方屡屡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而医学鉴定往往以医方沟通不足一笔带过,最终却是不构成医疗事故(损害)。法院也漠然视之,顶多象征性予以赔偿。侵权责任法首次规定侵犯知情同意权之法律后果,不知会否改观。


  91、2011-07-05   我有一案,患者八旬高龄,查出罹患胃癌,同时还有慢性支气管炎,胃癌术后因并发肺炎去世。鉴定时专家认为医方针对老年慢支患者,未特别告知术后并发肺炎之风险,有过失,但又认为手术有指征,死亡系胃癌手术并发症,不构成医疗事故。开庭后法官说,此事如果发生在侵权责任法之后,责任大。(注:侵权法实施已7年了,关于侵犯知情同意权的法律救济并未有明显改观,前不久著名的陕西产妇自杀事件即是如此)


  92、2011-07-05  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方侵犯知情同意权,造成患者损害的,医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该条款,如果司法鉴定确认医方术前谈话对手术风险沟通不够,法院确认与选择手术治疗有关,则医方对手术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就前案而言,医方未告知慢支并发肺癌之特殊风险,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3、2011-07-05   有问,医药营销中的红包、回扣是否构成洗钱罪?刑法191条洗钱罪的钱是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故医药营销中的红包、回扣虽然涉嫌广义洗钱,但不构成洗钱罪,涉嫌商业贿赂。


  94、2011-07-05   产妇因先兆流产到医院保胎治疗。保胎用药硫酸镁,结果因硫酸镁滴速过快胎死宫内。医院提供的所有病历均提示硫酸镁的滴速是正常的,但家属取下病床输液卡证实滴速过快,病历有假。后鉴定认为医院有错。但赔偿时,法官认为未出生胎儿只是母体器官,母亲亦无残疾,好不容易胜诉,获赔仅2万。


  95、2011-07-06    前两天到成都见一老同学,他在四川某省级医院当医生。据他介绍,他们医院的医生都是各自为政,即医生自己到门诊收病人,自己的病人自己管,连住院医生也这样操作,医生与医生之间基本不交流。我问,有处理不了的病人怎么办?他说转华西医院。我问,没有上级医生查房,水平怎么提高?无语。(注:看来医院仅是看病的平台,医生与医院之间非雇员而是合作关系,此种模式早在N年前就已开始,现在的医改也只是对民间已有的予以承认而已)


  96、2011-07-06    日本的医学教育制度:高中生通过全国高考,经严格面试,进入为期6年的医学院攻读医学学士学位。取得学位者,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后,进入指定医院进行为期5年的临床研修(相当于我国的住院医生)。临床研修后期晋级为专业研修医(即专科住院医生)。最后开始4年博士培训。


  97、2011-07-06  所谓公益性,本身就是无法界定的抽象概念。医院与患者就是一个服务合同关系;医生与医院就是一个雇用合同关系;当然将来允许医生私人执业或多点执业,则医生本人就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医院托管可以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应予肯定。但配套法律要跟上。


  98、2011-07-06  现行医改政策将医院区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但哪家公立医院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国家医改应当回归医疗行业的本质,而不是纠缠于公益、不公益。医疗行业的本质特点体现于医学生誓言及国家属性,即患者利益优先兼顾社会公平。患者利益体现于医疗常规、规范,社会公平体现于国家医疗保险。


  99、2011-07-06  刚又接一份上海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书,虽然结论构成医疗事故,可又在责任程度上打折了,仅为次要责任。患者年30岁,因高血压在同一家医院就诊达5年之久,始终未考虑嗜铬细胞瘤,开刀时已是晚期,全身转移。类似案件,几年前鉴定几乎都是主要责任,最近越来越出现包庇医院的趋势。


  100、2011-07-07   刚写完一个医疗鉴定的陈述书。不同的医院,技术差别很大啊。患者在一家市医院拍了CT片,放射科报告一切正常,外科也附和认为无问题。结果患者拿同样的片子到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就诊时,肿瘤医院的医生说根据这张片子,癌已到晚期,且已丧失手术时机。后病理穿刺证明确实癌症。损失多大?


  来源公众号:刘晔医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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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读医于同济医大、复旦大学。先学医,后学法。医疗、生命健康专业诉讼律师,专业代理医疗诉讼及医疗相关企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