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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晔律师微博话医系列集之九(161-180)

17年10月27日 阅读:7778 来源: 刘晔原创

  自2011年开通微博,我以“律师话医”的名义断断续续写了1600余条微博,20多万字,几乎涉及医疗诉讼的所有环节,所举案例均来自我的代理,淹没于微,着实浪费。现利用假期汇编成集,每集20则,共约80集,按原有时间顺序排列,算是对十五年医疗诉讼实践的一个总结,对自己是个交代,对他人或许有益。部分内容后面标有注释,系本次汇编时所加。---是为序,2017


  161、  2011-07-20  法院的门槛应降低啊,否则残疾人怎么办?我到过全国许多法院,大多数法院门口的台阶都特别高,正常人进去没问题,可残疾人尤其是有腿疾的残疾人就难了。今天在上海闵行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庭改到旁边的置业大厦,台阶特高。当事人双股骨头坏死,体重160斤,根本抬不动。还好法官仁慈,愿意出门核对身份,当事人可不用进去。


  162、 2011-07-21  回复@M记的一些事一些情:封存复印病历找医务科。尸检也是向医务科提出,双方共同选定一家尸体解剖机构,一般都是就近医科大学的病理教研室 。医务科的人知道。 //@M记的一些事一些情:如何封存呢?病历在医院手上  尸检又要找谁,一般民众不知道啊


  162、2011-07-21  今天上午与朋友喝茶聊起一事。他外甥(40岁)在厨房做饭时突然瘫软,外甥致电120,120称忙派不出车,致电110,110也没来。不知过了多久,其朋友上门,外甥挪到门口开了门,指自己摇手,意思是不行了。朋友再打120、110,终于来了,然而外甥已死。家属未作尸检也没有诉讼。这是上海的事。


  163、2011-07-21  收到患儿家长寄来的一沓厚厚的诉讼材料,有病历、有鉴定书、有法律文书。患儿出生后变成脑瘫。该案已起诉并经首次鉴定,结论是医院不存在过错。患儿家长说我是最后的希望,希望我能代理。我粗粗翻了下病历,实在找不出医院的过错所在。我该如何回复他们呢?坚持了数年的希望被我浇灭么?


  164、2011-07-21  这是5年前的案子,孩子三岁时因手术致单侧睾丸萎缩。经咨询业内专家均认为手术有问题。然诉讼时,医学会的专家坚持睾丸萎缩系并发症,医院无错,而法院也不同意再到其他机构鉴定。后撤诉。父亲告诉我,2012换届前没希望,每年发份函,过2012年再诉。如今离2012越来越近了,希望增加了么?


  165、2011-07-22  侵权责任法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此条规定医疗损害的责任构成要件。有人认为,患者只需证明过错、损害,无需证明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这不对。侵权法总则第6条规定了因果关系,作为分则,医疗损害亦需成立因果关系


  166、2011-07-22  侵权法55条规定对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知情同意权,首先应由患者本人知情同意,不宜告知患者的,近亲属代行。该条并规定,医务人员侵害知情同意权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惟如何认定侵害知情同意权以及损害后果,存在难点。可能个案不同,分别由法院或鉴定机构认定为宜。


  167 、2011-07-22  侵权法56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此条是因应北京李丽云孕妇事件。该案中孕妇男友拒绝签字剖腹致孕妇死亡。该条要点是如何判断患者处于生命垂危等紧急状况,恐需鉴定。


  168、2011-07-22  患者就医时,谁有权签署知情同意书?根据侵权法55、56条,首先必须是患者本人签署,只有在病情不宜告知患者本人时,才能由患者近亲属代签。何为不宜告知患者,依中国习惯定。如果既不能取得患者本人也无法取得近亲属签字,对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方可由医院依法实施。


  169、2011-07-22  侵权法57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医疗过错的具体定义,即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的构成医疗过错。但司法实践中,什么叫“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适应的诊疗义务”?较抽象。


  170、2011-07-22   侵权法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该条第(一)款实际上明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行为属于57条规定的“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适应的诊疗义务”之一。


  171、2011-07-23  对@山东彩虹组 说:《艾滋病防治条例》41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医疗机构拒绝治疗,适用侵权法58条。


  172、2011-07-23  侵权法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该条款的情形在司法实践少见。医方多半是伪造涂改而少有隐匿、拒绝提供。我遇到过三例。两例为医院搬家病历丢失,一例是医院封存病历不完整,均因影响鉴定而担责。


  173、2011-07-23 公立医院的核心是医院体现公益性,举办医院者不以赚钱为目的。但医生不是公益性,医生以技术提供服务,应体现医疗技术的价值。医院可以不赚钱,但医生不能不赚钱。这么简单的道理,医改政策制定者就是搞不清楚。


  174、2011-07-23   【医院改病历,是不是该负全部责任?】侵权法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根据该条款,改病历的行为必须符合伪造、篡改或者销毁情形才算违法;另外还必须与损害成立因果关系,一般说如果影响鉴定即成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175、2011-07-23   医生改病历,不见得都要承担责任。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只要按照程序,医生改病历是允许的。当然,诉讼实践中,经常遇到难以区分病历的修改到底是正常修改还是篡改、伪造,原被告也经常为此争执不休,医疗诉讼多因此而旷日持久。因此,除了作为一种诉讼技巧,否认病历要有充分依据。


  176、2011-07-24  益母草含益母草碱,对子宫有兴奋作用,动物实验可引起流产,该药可用于闭经、通经、月经不调,但禁用于孕妇。确实,孕妇如果因用益母草后流产,打官司没有任何胜算,因为患方永远无法证明流产是益母草所致。


  177、2011-07-24  出了这么多事,法治才是唯一出路,希望人人建立法律信仰,继续律师话医。侵权法59条规定了药品、消毒制剂、医疗器械及血液制品造成的侵权责任,此时不适用医疗损害赔偿归责体系,而适用产品责任规则,即只要上述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合格且造成损害,厂家或医院即应承担责任,无需证明过错。


  178、2011-07-24  实践中区分产品质量还是医疗行为导致损害殊为不易。宁波一案,患者因食管癌术后食道狭窄置入支架以扩张食管。置放一周后,患者食管再度狭窄后死亡。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为产品质量纠纷,原告不能证明支架有瑕疵驳回。省检察院抗诉认为,本案案由应为医疗侵权赔偿而非产品质量纠纷,后改判。


  179、2011-07-24  前案因何胜诉?在于,产品质量纠纷需要原告证明产品(即食道支架)质量有瑕疵,而涉案支架未保留,无法通过质检机构予以鉴定,选此案由只能败诉。而医疗侵权赔偿则由医方对支架的选择、支架的来源承担举证责任,本案涉及医生对支架类型的选择,这属于医疗行为,故案由不同,结局不同。


  180、2011-07-24  再举一例。患者因心脏病做冠状动脉造影,不久查出感染急性丙型肝炎,这多半是造影导管消毒不严污染丙肝病毒所致。但如果选择产品质量纠纷,则需要证明导管消毒不严,难度很大,因为导管已销毁。故我们选择医疗侵权作为案由,后鉴定认为医院无法证明使用的导管系一次性,推定医院有错。


  来源:刘晔医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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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读医于同济医大、复旦大学。先学医,后学法。医疗、生命健康专业诉讼律师,专业代理医疗诉讼及医疗相关企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