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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晔律师微博话医系列集之十四(261-280)

17年11月09日 阅读:8523 来源: 刘晔原创

  自2011年开通微博,我以“律师话医”的名义断断续续写了1600余条微博,20多万字,几乎涉及医疗诉讼的所有环节,所举案例均来自我的代理,淹没于微,着实浪费。现利用假期汇编成集,每集20则,共约80集,按原有时间顺序排列,算是对十五年医疗诉讼实践的一个总结,对自己是个交代,对他人或许有益。部分内容后面标有注释,系本次汇编时所加。---是为序,2017


  261、2011-08--18  医生的收入问题说到底是医生的定位问题。问题出在“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这句话。其实医生就是提供生命健康服务的价值主体,对医生伦理的要求应当体现于医疗常规、规范的本身,而不是在医疗常规、规范之外,还有一个什么“革命的人道主义”?不知大家能否明白我这句话。


  262、2011-08-18  律师话医216:今天我向远在湖南长沙的患儿母亲电告此案的看法;1、噬血细胞综合征作为一种罕见病,其确诊必有一过程,根据临床思维,医生总是从常见病入手,逐一排除诊断,在排除过程也需诊断性用药,看不出医院有错;2、患者死亡系噬血细胞综合征,与医疗行为无关。家属接受。一潜在医疗纠纷化解。


  @医疗律师刘晔


  律师话医201:患儿家属又寄来厚厚一叠病历.我抽空研究了下。孩子一岁半,因感冒发烧到医院.先后用了退烧药、抗菌素等,但高烧不退。12天后,做骨穿确诊为罕见的噬血细胞综合征,之后正规化疗,但不久孩子仍去世。父母坚持认为医院延误诊治。我能充分理解父母心情,但这个案子可能真的无能为力。


  263、2011-08-19  昨接一长途咨询。患者因感冒在诊所用药,几个月后查出患有白血病。家属上门,声称几个月前诊所用药导致了白血病,必须赔偿包括治疗白血病费在内的所有费用,否则上门杀掉医生。医生报警,警察建议诉讼解决。法院调解,双方无法一致。现法院告知医生半年内不得离开本地。荒荒唐时代、唐人荒唐案。


  264、2011-08-19  当事人打电话要给我送幅锦旗,我婉言谢绝,他执意送并说已做好,看来只能收下。他这个案子赔得并不多,只是从收案分析死因到指导尸检到最后结案,我几乎步步预测精准。其实与当事人的关系,我正慢慢保持一种平常之心、慈善之心,正如医生与病人的关系,治好是天使,治坏是魔鬼,都正常。


  265、2011-08-20  肖氏反射弧某法院的判词:“本纠纷虽然从形式上系原、被告之间医患纠纷,但其实质系卫生部新闻发言人与卫生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就“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技术作出了不同的结论引发的纠纷,因医疗技术的认定、审查不为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原告应到相关部门申请解决。”法院“巧妙”地卸掉了裁判义务。


  266、2011-08-20  如果@天津许云鹤 案之一审判决是正确的O网页链接,必有下述推论:只要在道路上发生行人伤亡,无论是心脏病突发、石头绊倒、雷击倒地,举凡一切伤亡,如有车辆靠近停驶,虽无物理接触,也必有“惊吓致伤亡”结论,必有适用道交法无过错责任之法律后果。从此,将死之人可俱上马路以惊吓索赔。


  267、2011-08-20  很多当事人在电话咨询就两句话:病人吃药以后或住院之后突然不行了,请问是不是医疗事故或打官司把握多大。神仙也回答不上啊,医疗涉及那么多专业知识,不与律师见面,不给律师看病历材料,这既是对自己不负责任,也是对律师专业劳动的不尊重。一个电话如何能回答医疗官司把握有多大?


  268、2011-08-21  曾接一案。因产检不规范,孩子出生时存在无可矫正之心脏畸形、肾脏畸形,多趾畸形。当然孩子畸形本身与医疗行为没有关系。那么在产检存在错误导致胎儿不当出生的情况下,应当以谁作为原告,应当如何确定赔偿范围呢?


  269、2011-08-21  根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以下情形医生应当建议产前诊断: 1、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2、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3、 孕早期时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4、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5、 年龄超过35周岁的。


  270、2011-08-21  超声在产前诊断中应当诊断的严重畸形(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根据目前超声技术水平,妊娠16周~ 24周应诊断的致命畸形包括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等。 那么,除此之外超声未能发现的畸形是否免责,也不尽然。


  271、2011-08-21  接连两个畸形出生的案子。一是产前B超没有发现畸形,出生后又疏于观察没有及时发现,待转至他院发现时已失去手术机会,孩子死亡,此为心脏大动脉转位;一是产前B超已经发现肾脏、肠道畸形却没有告知家属,待孩子出生后不能排尿、排便,单肾、单睾丸,为先天性拴系综合征。


  272、2011-08-22  刚收到楼下保安转交的一当事人送的锦旗:“还公理与民,辩事实曲直。”还有一串鞭炮,我不在,没放。谢谢这位当事人。“还公理于民”,这个帽子扣的太大了,一个小律师没那么大本事。我们能做的也就是一个一个案子的去做、坚持而已,另外不泯灭法治的信心。须知还有好多冤案啊。


  273、2011-08-22  未婚未育,良性乳腺纤维瘤误诊为乳腺癌,导致腋窝淋巴结清扫、五次化疗、2次放疗。这是我刚接到的一个咨询。发生于上海某大型妇婴保健医院。经多家医院包括全市临床病理会诊中心会诊,该妇婴保健医院的误诊完全成立,而且是低级错误,导致的后果亦非常严重。这个错误是不应当发生的。


  274、2011-08-22  徐小平在镇江第一医院行心肺移植时年仅33岁,最小女儿6岁,最大女儿12岁。移植后相继在镇江第一医院、上海东方医院住院5年,其夫携三女辗转苏、沪,历尽艰辛家破人亡。南方周末、凤凰卫视社会能见度曾因系列心肺移植而广泛报道。然起诉后,江苏医学会竟以无心肺移植专家而拒绝受理,到底是谁阻挠鉴定?


  275、2011-08-22  所谓医闹包括:一确有医疗过失,或有重大嫌疑,且造成伤害,但患方不走法律而诉之于“闹”。二有医疗过失或嫌疑,患方已走法律但对结果不满,重新诉之于“闹”。三没有医疗过失及嫌疑,但不满医方解释诉之于“闹”。四根本没有过失及嫌疑,明知医生清白,故意取闹图赔,此宜坚决打击。


  276、2011-08-24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划分主客观病历,侵权责任法相对模糊了这一划分。其实质都是医疗卫生部门通过立法对医疗机构的保护性规定。司法实践中这一划分形同虚设,因为诉讼中医院必须提交并复印给患者所有病历。综观其他国家,也都是所有病历都能由患方复印,且随时都有权复印。


  277、2011-08-24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技术鉴定的鉴定机构未作规定.实践中很多法院还是委托原来存在的医学会进行鉴定,但此时鉴定名称不叫医疗事故司法鉴定而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叫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至于医学会的鉴定与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相比,何者更公正?分歧较大,可以讨论.但无论怎样,临床医生总应是鉴定人主体.


  278、2011-08-24  回复@文生律师:说实话,医学会之外的社会司法鉴定如要黑起来,更厉害.目前只是竞争鉴定资源,似乎偏向患者.将来如何发展,我也看不清. //@文生律师:首先选择司法鉴定是应该的,举证责任在患方,患方当然会避开医学会鉴定。但法律环境不好的地区,就因人而异了。(注:现在看来,我当年的预测不幸言中,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弊端越来越明显了。--2017年11月)


  279、2011-08-25  刚有一咨询。劈头盖脸就是一句:我家人因慢性胆管结石花了11万,这么小的病,花那么钱没治好,医院肯定有问题。我说:胆管结石?这不是小病啊。说胆囊结石算小病还说得过去,胆管结石在哪都不算小病啊,花11万不算多啊。后她同意将病历拿过来分析。


  280、2011-08-25  医疗鉴定采用随机抽签产生鉴定专家,即候选专家随即编号,然后所有号码在电脑屏幕上滚动,原、被告按电脑空格键敲定号码。今当事人问我:如果被告认识某位候选专家其编号为12号,待屏幕号码滚动至11时再按空格键,岂不是正好抽到他认识的12号专家?这不可能,编号是随机生成的,也就是抽签前无法知道某个编号对应的专家是谁。


  来源公众号:刘晔医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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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读医于同济医大、复旦大学。先学医,后学法。医疗、生命健康专业诉讼律师,专业代理医疗诉讼及医疗相关企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