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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解法律,是人们忽视正确诊疗思维的原因之一

17年11月29日 阅读:9432 来源: 杨全玉原创

  -----医疗过错的成因探析(9)


  法律不是惩罚,是保护,法律不是医生砥砺前行的桎梏,而是医疗行为安全的保证。


  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医生在诊疗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由此我们可以得出遵守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是正确的,反之就是错误的。


  但是为什么医生和医疗机构看不到这一点,还是会忽视法律规定,不把法律和诊疗规范作为医疗行为推理的依据呢?


  这是人们对法律和规范的误解,往往人们认为法律是惩罚,所以对法律产生抵触,所以就无法看到法律的实质是保护。这实际上也是快速思维的表现,以偏概全。人们仅仅是根据自己的主观印象或者是一个不利的判决而否定了法律的利处,而把弊端放大成整个法律的属性。


  法律的本质维护公平正义,法律不仅保护患者,也保护医生,法律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公民来讲,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对于行政机关来讲,法有明文规定才能行。行政机关需要依法行政,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和义务。医生这个职业和行政机关有些类似,同样是法有明文规定才能行,因为医生的诊断和治疗得有依据才行,这个依据是什么呢,可以是诊疗规范、可以是法律法规。因为诊疗规范是经过实践检验的诊疗方法,它实际上是把个案经验中的共性上升到普遍的方法论,可以跨越个体差异,普遍适用于某种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法律法规是什么?法律法规是对人的行为约束,保证行为的合法性。所以,遵守法律法规、诊疗护理规范,才能让医生的诊断和治疗有理有据,才能保证医疗行为不论是从主体、程序、实体都是正确的。这也是法律为什么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为什么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


  而法律这样规定,实际上是对医生和医疗机构的行为本身的规范和要求,并不是对治疗结果的要求。只要是医疗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诊疗规发,就是正确的,即使存在不良后果,也不是医生的责任。法律对医生医疗机构作出的要求和规定实际上是医生和医疗机构的保护。


  法律所要求的是医生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去诊断和治疗。法律所要求的医生是一个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过程,因为只有这样做,医生才可能发现疾病的本质,进而找到恰当的治疗的措施和方法。除此之外,都不是一个正确的方法。所以当你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去做了,即使出现了不良后果,那也是意外,因为你已经穷尽努力,而不是你的过错,这时法律就会显现它的保护作用,避免医生受到错误的追究。


  法律是惩罚还是保护,不在于法律,而在于我们自己。法律和规范用到平时的工作中,用到诊疗之前,就是保护,而出事之后再用,法律和规范就成了惩罚的证据和依据。


  而要做到医疗安全,只能是医生自己意识到问题所在,自己想要去改变,医生才能将法律和医疗规范用到诊疗行为之中,这样才能做到医疗行为安全。医疗行为安全,患者就安全,患者安全,医生才安全。医生安全,技术才能提高,患者才能更安全,医生才能更安全,所以“医疗+法律”才能保证医疗安全,这是一个正循环。而目前,我们面临的是一个负循环。医疗不安全,患者不安全,患者不安全,医生不安全……


  所以,误解法律,拒绝和疏远法律,法律就无法起到它的保护作用。当我们无法在事前使用法律的保护,我们所看到的就是法律的惩罚。这不是法律的问题,而是我们没有正确的使用它。


  面对一个患者,我们去诊断和治疗,我们的目的是想把患者治好。但是我们有没有考虑过我们怎样进行诊断和治疗才是对的,或者说怎样治疗,法律才认为是对的。


  遗憾的是,我们最初遇到法律或者诊疗规范的场合往往是用来衡量医疗行为的错误,这个时候,不论是法律还是诊疗规范,体现的都是惩罚性。所以,我们往往认为法律要求视为是苛刻的,吹毛求疵的,所以对法律有抵触心理,我们会误认为法律法规、诊疗规范和我们治疗患者的根本目的是冲突的。


  但这只是现象,这也是快速思维造成的一种误判,它没有透过现象,看到问题的本质。本质其实恰好相反,法律是告诉我们如何正确治疗的一种方法,是从现象一步步发现本质的唯一的正确的途径。


  当我们无法在事前使用法律的保护,我们所看到的就是法律的惩罚。这不是法律的问题,而是我们没有正确的使用它。


  在诊疗过程中使用法律和诊疗规范,是一种理性的思维过程,是认识疾病的本质的一种方法,所作出的医疗行为是正确的,就会避免过错,诊疗规范和法律体现的就是保护。


  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考虑法律和规范,等到出错之后,法律和规范就是衡量过错的标准,诊疗规范和法律所体现的就是惩罚。


  如果依法行医,避免医疗过错,就会减少不安全状态,患者就会体会到医疗安全,医疗安全,就会产生信任,信任之后就会减少纠纷。而如果不遵守规范,就可能看不到疾病的本质,就可能做出错误的判断,就会出现过错,就会受到惩罚,患者就会受到损害,就会破坏信任,就会增加纠纷,患者的不安全可能会造成医生的不安全。这是一个负循环。所以我们需要在诊断和治疗中严格遵守法律和诊疗规范。这样才能做出正确的诊断和治疗,才能避免犯错。


  所以,法律不是僵化的条文,不是我们前进的桎梏,法律是我们砥砺前行的保护。法律不是高尚的阻碍,法律是通往高尚和神圣的必经的路途。


  但是限于专业的壁垒,医生未必对法律有更深的了解,这不是医生的责任。而是人们对法律宣传的问题以及法律在现实中的适用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法律+医疗”,不是简单的概念的叠加,而是深层次的融合,只有站在法律的角度去理解医疗的本质,让法律和医疗在本质上融合,让医疗相关的法律适合医疗的本质,让案件的处理符合法律和事实,让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医疗行为的安全性。


  有一个例子,很好的证明了误解法律带来的危害。误解法律,让人们偏离了职业的本质,甚至挡住了生的希望。


  2007年有一个“拒签事件”,案情并不复杂。有一个孕妇,因为感冒到医院就诊,在治疗的过程中出现病情加重,根据医生的判断,需要剖腹产,由于存在呼吸衰竭和肾功能衰竭,剖腹产也是存在很大的风险,未必一定能挽救孕妇和胎儿的生命,但是不进行剖腹产的后果却是可以预料的,就是患者的死亡。事实也证明不进行剖腹产,患者就会死亡。而孕妇的“丈夫”拒绝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医生和医院虽然知道不进行剖腹产手术的后果,但是因为孕妇的“丈夫”不签字,无法进行手术。医生所援引的依据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首先说明的是,对于拒签事件的了解,只是通过网上的道听途说,并没有确切的证据。我在这里所要说明的,在这种情况下,在现有的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下,医生和医疗机构的这种选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次需要明确的是,进行手术的后果,挽救孕妇和胎儿的生命只是一种可能,进行手术的后果也可能是无法挽救孕妇和胎儿的生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但是我们看一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的最后的一句话“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这是一个兜底性的条款,应该如何去理解呢?


  如果是站在医生和医疗机构的立场,我们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好像是可以作为患者关系人不签字,医生不能进行手术的依据。但是第三十三条的最后这句话,如何理解,如何理解“遇到其他特殊情况”?像拒签事件中的这种情形,关系人在场,但是拒绝签字,但是只有手术才可能挽救患者和胎儿生命的情形,是否属于“遇到其他特殊情况”?


  好像局限在这个条文本身,我们无法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但是,我们是否可以再找一下《执业医师法》里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危急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紧急处置。


  执业医师法赋予医师紧急救治义务,不负有任何前置条件,医生因法律赋予的仅仅就只义务获得了紧急情况下必须救治患者的权利。这个法律条文可以与前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遇到其他特殊情况”相互解释,危急患者,可以不经患者亲属签字而采取紧急救治。而《执业医师法》的效力高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即使两者有冲突,也要适用《执业医师法》的规定。


  所以,理解法律,不是仅仅看到法律字面的意思,还要看到它背后承载的精神和原则,更不要局限于一部法律。法律不是不存在,而是你没有找到它,你没有找到它,不是因为它藏得太深,而是你没有用心去寻找。你寻找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所以,你以为找到了。但是,如果你考虑到孕妇和胎儿的利益,你就会穷尽可能去寻找能够挽救生命的一切机会。法律,不是没有,而是我们以为没有。当然医生不是法律专家,我们不能强求每一个医生都通晓法律。但是有一句话是“君子常过”,作为医生和医疗机构承担的是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神圣的使命,医生和医疗机构在这个问题上是否能够作出进一步的努力,是否能够也需要考虑一下再次遇到类似的问题该如何处理?


  《执业医师法》是1995年5月1日公布实施,距2007年已经有12年,不论是法律专家还是医生还是医疗机构,是否是考虑过,执业医师法规定了些什么,我们又该如何去理解和遵守,而在这12年里,法律就在那里,但是我们视而不见。而2007年拒签事件发生之后,法院并未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执业医师法并没有得到贯彻和执行。


  实际上,我们抛开法律,我们扪心自问,这件事对与错有那么难分别吗?医生这个职业的本质是什么?对此执业医师法也有明确的规定,救死扶伤,治病救人。面对孕妇的危急的状况,医生知道应该如何处理吗?医生是知道的,因为医生认为孕妇必须进行剖腹产才有可能挽救生命。医生想挽救孕妇的生命吗?医生一次次的找孕妇的丈夫签字,一次次的向有关部门汇报,都表明了医生在尽最大的努力试图去挽救孕妇和胎儿的生命。但是,是什么挡住了医生去治病救人?


  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三十三条的规定吗?不是。是人们对法律的浅尝辄止,是人们对法律的误解。所以人们止步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而不去考虑执业医师法的规定。


  法律不会惩罚善行。执业医师法实际上赋予了医生面对危急患者的紧急救治义务,这个既是义务也是权利,而且并未附加任何的前置条件。而这种对法律的误解,不在于医生,更多的是现实中对法律的错误的适用让人们无所适从。


  法律不外乎人情,这里的人情指的是公平、公正。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当我们认为法律和人情、良心发生冲突,那一定是你没有找到最契合的那条法律,而不是法不容情。理解法律,不仅仅是它的条文,还有它背后所承载的法律原则,不仅仅是一个单一的法律条文,而是要找到全部可能相关的法律条文,全面的理解它。片面和僵化的适用法律条文是我们对法律最大的误解,这同样是快速思维的不假思索的体现,而这种误解有时是致命的。就如“拒签事件”,误解法律挡住了孕妇和胎儿生的希望。


  所以,法律不是僵化的条文,不是我们前进的桎梏,法律是我们砥砺前行的保护。法律不是高尚的阻碍,法律是通往高尚和神圣的必经的路途。


  但是限于专业的壁垒,医生未必对法律有更深的了解。所以,“法律+医疗”,不是简单的概念的叠加,而是深层次的融合,当然这不只是医生和医疗机构的责任。只有站在法律的角度去理解医疗的本质,让法律和医疗在本质上融合,让医疗相关的法律适合医疗的本质,让案件的处理符合法律和事实,让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医疗行为的安全性。


  (节选自《医患关系的密码》第五章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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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毕业于青岛大学医学院医学影像系,关注医疗安全管理与医疗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