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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患者死亡的案件,如何列原告主体?

18年03月13日 阅读:63238 来源: 杨全玉原创

  医疗纠纷案件或者是人身损害案件中,被侵权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列原告主体,在实践中一般没有争议。即:被侵权人(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但是相关的法律依据并不明确。在大多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是死者的近亲属,而近亲属的范围并不限于配偶子女和父母。


  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之所以考虑这个问题,是因为,如果遇到被侵权人死亡之后,被侵权人的父母去世,如何列原告的问题,是列其余的配偶、子女为原告,还是将被侵权人父母的继承人也都列为被告?


  一、医疗纠纷案件或者是人身损害案件中,被侵权人死亡的案件,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一般规定的是被侵权人(死者)的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患者死亡后,其近亲属请求医疗损害赔偿的,适用本解释;支付患者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请求赔偿该费用的,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所称的“医疗产品”包括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


  2、《侵权责任法》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顺位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四、继承法有类似的顺位的规定。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五、如果遇到被侵权人死亡之后,被侵权人的父母去世,只列其余的配偶、子女为原告。被侵权人父母的继承人不是原告。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才列其他亲属为原告。虽然被侵权人的父母去世,但是第一顺位“配偶父母子女”中,存在配偶子女,所以可以列被侵权人的配偶子女作为原告。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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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毕业于青岛大学医学院医学影像系,关注医疗安全管理与医疗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