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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脑梗患者需要采取紧急气管切开挽救生命,但是家属拒绝,如何处理?

18年03月16日 阅读:64343 来源: 杨全玉原创

  如果脑梗患者需要采取紧急气管切开挽救生命,但是家属拒绝,如何处理?


  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律盲区,理论上如果是为了抢救患者的生命,采取气官切开,即使家属不同意,医生也可以执行。但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可能会存在争议。


  这个问题涉及到两个概念,一个是知情同意权,一个是紧急救治权。 但是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只规定了无法取得患者或者患者亲属意见,可以经过批准进行就紧急治疗。但是没有规定家属拒绝时如何处理。


  1、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由知情权和同意权两个密切相连的权利组成,知情权是同意权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同意权又是知情权的价值体现,强调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赋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相应的告知义务,使患者在了解自己将面临的风险、付出的代价和可能取得的收益的基础上自由作出选择,从而维护患者的利益。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紧急救治权。 对急危患者,因抢救患者生命而需要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客观上无法取得患者和亲属的知情同意,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医师也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 法律依据: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3、一般认为家属有权同意采取紧急治疗措施,无权拒绝紧急救助医疗措施。但是司法解释并未涉及患者亲属拒绝的情形,如何处理,可能在实践中会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一)近亲属不明的; (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在患者昏迷或者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如果患者处于危机状态,需要采取手术抢救生命,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患者近亲属不明、不在场,或者不发表意见,或者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如果,在患者昏迷或者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如果患者处于危机状态,需要采取取紧急措施抢救生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患者近亲属在场,不同意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如何处理,司法解释没有涉及,法律也没有相关规定,可能存在争议。但是,一般认为,患者亲属是无权拒绝或者是放弃为了抢救患者生命而对患者采取的的积极治疗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3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构成遗弃罪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被遗弃的人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二是遗弃人对被遗弃人依法负有扶养义务但拒不扶养,而且情节恶劣。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养父母子女之间、继父母和有扶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姊妹之间,都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如果违反这些规定,依法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就构成了遗弃罪。


  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的放弃治疗、子女对年老患病的父母放弃治疗,依法负有扶养义务而不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放弃治疗才是合法的,有效的。对于其他情况的放弃治疗,不仅违法、无效,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医生为了抢救患者的生命,即使家属拒绝仍然有权采取相应的紧急治疗措施。 但是,因为该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还是建议有关部门进行明确,以解决在实践中的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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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青岛大学医学院医学影像系,关注医疗安全管理与医疗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