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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想辞职,医院说没门!自由执业之路只是看起来很美

18年03月17日 阅读:18336 来源: 曾思远转载

  日前,@眉辛先生 在微博上转发一份福建省福清市医院关于不能给予医院高级人才辞职的决定文件。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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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一直以来除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外,还有阎王好对付,小鬼却难缠。为了缓解看病难,尤其是看知名专家难的问题,国家多聚并措,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将医生自由执业的引擎加大马力地启动。不说目前国家不仅提倡医生离开体制冲破藩篱自主执业,更鼓励医生自由流动多点执业,而且,法律同样保护医生辞职另就的权利。因此,福清市医院不给予医生辞职的做法有悖法律规定。


  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之所以赋予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因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此外,赋予劳动者该权利,也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身的实际充分发挥自身潜能,从而有利于实现劳动力和技术资源的合理配置。


  因此,从法律层面上讲,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一项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有任何限制。换言之,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医生只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医院就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医疗机构采取拖延、拒不同意的做法均有悖法律规定,是严重违法行为。


  但是,话虽这么说,在实际当中,其实医生想随便辞职,并非易事,也没法律规定的这么简单。因为,医务人员跟其他行业离职不一样,想继续执业就必须进行医师证的注册变更,而这个变更,虽然去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已经将医师注册变更规定为省际,但变更后重新注册还必须原单位同意盖章才行,否则就是违法行医,新单位也不能聘用。


  故而医院拖到最后,很多医生,要么继续留在原单位,要么人走了,但档案、行医的资格证都被医院压着不放。这时,如果你走劳动仲裁的话,医院根本没有人搭理,院长找关系给压下来了。医院工作在这个问题上太过于强势了,大多数的医生都只能默默忍受。


  事实是,目前的中国在很大程度上是个人情社会,凡情讲究“先礼后兵”。因此多数人认为从情理的角度出发,甚至包括一些仲裁机构司裁人员,都认为医生在向医疗机构提出辞职时,应当与医疗机构做好充分地沟通,取得理解与支持。然而,无数实例都证明,在此基础上医疗机构大多故意刁难,所以,仅仅讲情理恐怕还是绝对不够的,还必须讲法律。要依法提起仲裁、诉讼。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一方面,为避免违规辞职,医生在提出辞职时,应记得保留相关证据,因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辞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而且必须提前30日告知用人单位。因此,口头辞职并不保险。另一方面,如果用人单位在此过程中故意设障,不给予开具相关证明文件,则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


  在这之前,也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控告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至四十三条规定: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医生合法的辞职不被支持,则也可以依法向有关主管控告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并要求纠正、处罚。


  众所周知,医生属于事业单位编制,按照事业单位进行人事管理,或多或少也是半个“体制人”,不管走到哪里,总离不开体制管理。因此,没有到万不得已,谁也不愿与“老东家”撕破脸。一方面是顾及旧情,另一方面可能是担心未来工作受遭受不利影响。


  但是,不管出于何种理由,既然法律赋予医生相对自由的辞职权利,则其依法行使权利的行为应该被鼓励和支持,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权利之实现,更不能知法犯法,为了其他方面的考量,而违背法律规定,牺牲劳医生的合法权利。


  其实,每一名医生的辞职,都应该引起用人单位的重视,认真慎重对待该现象,深入剖析了解他们辞职背后的主要原因,然后自我纠正,而不是想当然的单方面下发霸王条文。这样,不仅是违法之为,也是失败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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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1967年9月生,医学博士。从事医生行业十余年,现任某民营医院儿科主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