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
有人说过,一个人,呆在家里常年不出门,只需要一部手机,一个充电器,就可以生活。
在这样一个社会里,人们完全有理由想象,医疗为什么不可以运用信息化,在家门口就可以享受大医院大专家的医疗服务,让看病不再难?因此,“互联网+远程医疗”实在值得期待。特别是我国幅员辽阔,医疗水平发展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不平衡,与人民群众对安全有效放心的医疗服务需求还有很大差距,因此远程医疗在我国更有发展的必要。
实际上,远程医疗的尝试和概念的提出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半个多世纪以前就开始了。
20世纪50年代末,美国学者Wittson首先将双向电视系统用于医疗;同年,Jutra等人创立了远程放射医学。此后,美国不断有人利用通信和电子技术进行医学活动,并出现了Telemedicine一词,现在国内专家统一将其译为“远程医疗(或远程医学)”。
由于起初,受通信条件的制约,远程医疗信息传送量极为有限。自80年代后期,随着现代通信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远程医疗也步入新阶段。1988年美国提出远程医疗系统应作为一个开放的分布式系统的概念,即远程医疗应包括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双向视听通信技术、计算机及遥感技术,向远方病人传送医学服务或医生之间的信息交流。也就在这一年,解放军总医院通过卫星与德国一家医院进行了神经外科远程病例讨论,标志着远程医疗在我国开始了探索。
那为什么“走”得如此步履蹒跚?也许与技术、政策、法律和认识的制约不无关系。
从技术上来讲,目前尽管信息化飞速发展,日新月异。但在远程医疗最需要的终端——基层医疗机构,仍然存在信息孤岛和死角,还需要基本的设施设备去支撑。
在政策方面,由于远程医疗刚刚起步,政府部门对之认识还存在盲区,对于怎么做好还缺乏实践经验,因此文件总是在“鼓励”与“限制”中徘徊。
2014年8月2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51号,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明确,发展远程医疗服务是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实现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和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的重要手段。
同时规定,远程医疗仅限于医疗机构之间,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意见》指出,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与所开展服务相适应的诊疗科目及相应的人员、技术、设备、设施等软硬件条件;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要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双方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
邀请方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并征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须征得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书面同意。
对具体如何组织实施,《意见》也做了详细规定,邀请方需要与受邀方通过远程医疗服务开展个案病例讨论的,需向受邀方提出邀请,邀请至少应当包括邀请事由、目的、时间安排,患者相关病历摘要及拟邀请医师的专业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受邀方接到远程医疗服务邀请后,要及时作出是否接受邀请的决定。接受邀请的,须告知邀请方,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不接受邀请的,及时告知邀请方并说明理由。
受邀方应当认真负责地安排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医务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要求,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及时将诊疗意见告知邀请方,并出具由相关医师签名的诊疗意见报告。邀请方具有患者医学处置权,根据患者临床资料,参考受邀方的诊疗意见作出诊断与治疗决定。
《意见》规定,医务人员向本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应当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并使用医疗机构统一建立的信息平台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这一点,在2018年3月8日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的《江西省远程医疗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范》)也是这么规定的。
《管理规范》第一条,对制定规范的目的开宗明义指出,为规范远程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
尽管《管理规范》是为贯彻落实《江西省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7-2020年)》而且这一建设规划设计的目标是,“到2017年,建设覆盖80个县级公立医院的基层远程医疗服务系统,建立若干所省级医院远程会诊中心、80所县级医院远程会诊室。到2018年,边远地区和农村贫困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县级公立医院实现远程医疗。到2020年,基本实现远程医疗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全省所有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和大部分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并外联省外其他国家级医院和发达地区高水平医院,形成覆盖省内、跨越省区的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形成较为完善、科学的远程医疗政策管理体系、远程医疗业务服务体系、信息技术体系和运维体系。”看起来目标坚定而宏伟,然而到了具体落实起来,主管部门仍然谨小慎微。
当然,对于远程医疗“安全”的担心并不是多余的。
一方面我国关于医疗损害的法律规制并不是很健全很规范,特别是医疗鉴定还存在机构、标准不统一,缺乏权威性。另一方面在医疗法律的执行过程中似乎更显得经验不足。这一点,美国的司法制度也曾一度阻碍了远程医疗的全面开展。但中国不同的是,阻碍远程医疗的美国司法制度源于美国要求行医需取得所在州的行医执照,跨州行医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由于担心实施远程医疗的安全,不管是国家的《意见》还是江西的《管理规范》都强调要控制安全风险。对在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怎么处理专门做出了规定,即:由邀请方和受邀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别规定,医务人员直接向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实际上是进一步强调医疗机构是医务人员的“家长”,应当承担家长的管护责任。
那么如果因为提供远程医疗服务而发生医患纠纷后怎么依法处理?最主要的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2017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其中第二条规定,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因接受远程医疗服务使患者受到损害,患方可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法院应予受理。法院受理后,患方需要证明自己受到过失医疗行为的不法侵害,在如何分清多家医疗机构的共同责任份额时,需要依法进行专业鉴定。
至于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两个以上不在同一地点医疗机构承担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一个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按照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执行;(二)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均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其中赔偿标准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
也许正是基于此,作为看起来很美的远程医疗,也许做起来还真不是用手机来个网购,点个外卖,用微信发个语音、图片聊个天那么简单,因为人命关天!健康失而不复得!
作者:齐厄 时间:2024-03-28 17:30:25 文章来源:转载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3-28 17:30:25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3-28 17:18:12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宋红现 时间:2024-03-28 14:13:04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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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元辰 时间:2024-03-28 10:08:45 文章来源: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