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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院向药企要返点构成单位受贿罪”案件的9大问!

18年05月17日 阅读:12966 来源: 涂宏钢原创

  近期,据媒体报道,新泰市人民医院在取消药品加成后,却玩弄“障眼法”,将药品加成部分转嫁到药企供货价格中,再以回扣款的形式返回医院,经法院审理,认为构成单位受贿罪!


  案件简述如下


  2013年1月份,新泰市人民医院被确定为药品零差价医改试点医院,取消其药品加价政策,实行所有药品按进价零利润销售。


  在政策要求非常明确的情况下,为了保留差价,增加医院收入,时任该院党委书记、院长陈某某多次主持召开医院党委会研究对策,违反规定与华润山东医药有限公司(下称“华润医药公司”)合作,选择泰安瑞德医药有限公司(下称“瑞德公司”)作为双方合作的配送单位,并由其以试点前药品差价水平为标准向新泰市人民医院提供回扣。


  多位证人证言称,2013年,新泰市人民医院被确定为药品零差价试点医院后,收入相应减少,该院想在购买药品时以收取回扣的方式增加医院收入,随即派出工作人员赴华润医药公司考察,拟与华润医药公司合作,由华润医药公司向新泰市人民医院供应药品,并给予新泰市人民医院药品回扣。


  两家单位本意欲重组华润济南医药有限公司,但实际操作中发现拟重组的公司无法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于是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新泰市人民医院将瑞德公司作为药品唯一配送商,所需药品全部(特殊情况除外)由瑞德公司配送,而瑞德公司的股东实则为新泰市人民医院和华润医药公司分别派驻。


  双方商议,瑞德公司在新泰市农村信用社开设专门账户,新泰市人民医院直接把回扣款转到专门账户中,回扣款由新泰市人民医院支配。


  2014年8月,给新泰市人民医院的回扣款不再转入瑞德公司在信用社开设的专门账户,而是在该院支付货款时,将回扣直接留下,再将回扣款以其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名义上交新泰市财政局,新泰市财政局再把回扣款返还给新泰医院。


  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新泰医院收受瑞德公司回扣款9371364.2元,2014年7月至2016年1月,瑞德公司给新泰医院回扣款39810823.8元。新泰医院实际支付给瑞德公司购药款212009597.73元,瑞德公司向新泰医院开具261191785.73元的购药发票,瑞德公司向新泰市人民医院提供回扣款49182188元。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新泰市人民医院在经济往来中,帐外暗中收受其他公司给予的回扣,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


  新泰市人民医院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2446727.83元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该院违法所得26735460.17元。


  该院院长陈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医院建设综合楼项目中收受他人财物,另案处理),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5800元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394189.66元,扣押个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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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受贿罪构成要件


  主体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体有些特殊,不同于一般犯罪的自然人,本罪只能由国有单位构成。它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


  客观方面


  本罪表现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受贿罪示例


  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主观方面


  本罪是单位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动机、目的。单位受贿罪的这种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的授权或同意,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故意收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是法人整体意志的体现。另外,单位受贿罪中自然人罪名的确定依单位受贿罪罪名确定。


  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根据刑法第387条之规定, 犯单位受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新泰市人民医院完全符合受贿罪的范畴,但是同时,我们还有很多问题想要提出。


  一问:是否还涉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单位受贿罪是实行双罚制,即一方面对受贿的国有单位判处罚金,还要处罚单位受贿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案中的院长陈某某无疑是该医院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除此之外,在长期的受贿账目往来中,依据在单位犯罪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本案是否还涉及到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问:行贿方如何判处?


  既然有受贿,那必有行贿,行贿怎么判?


  行贿受贿的是一家人,应该是都从重判决。这个案子只判了新泰市人民医院犯受贿罪,那另一方瑞德公司呢?瑞德公司的股东是新泰市人民医院和华润医药公司分别派驻,因此华润医药公司是否也应有相应的责任?


  根据1990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调查: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问:是否低金额就可以立案?


  按照刑法的标准,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就直接可以立案,不到10万如果影响严重也可以立案。单位行贿罪在20万元直接可以立案,超过10万满足某些条件也可以立案。同时,随着国家监察法的发布,对于国家机关单位和人员的贪污贿赂、利益输送等问题会格外关注。那以后是否5万,10万的所谓“小额受贿”也都风险巨大了?同时涉及到药品耗材0加成后,是不是以任何现金,或者现金代币,甚至购买礼品和服务,买车买东西往回转,都可以算作受贿行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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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问:判例涉及政府部分是否能成立?


  2014年8月,给新泰市人民医院的回扣款不再转入瑞德公司在信用社开设的专门账户,而是在该院支付货款时,将回扣直接留下,再将回扣款以其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名义上交新泰市财政局,新泰市财政局再把回扣款返还给新泰医院。


  判例中,写到了通过转移到财政局(政府),财政局再拨款转回医院的方式来获得回扣,如果真是这样,那这就是比较恶意的逃税!判例涉及到政府部分,是否真的能成立?因此这个判例的影响会非常深远。


  五问:政府部分谁参与决策?


  那么反过来,如果这个判例成立的话,就需要追查政府是谁参与决策的!拍板签字的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明明知道通过这种方式往医院转钱是不合规的,还要这么做,这本质上就是洗钱!把一个企业的利润通过捐赠洗为另一个机构的拨款,内部如何操作?有多少人知情?内部是否有人员与涉事企业双方达成了某种默契?


  六问:税务局是否有相应责任?


  双方商议,瑞德公司在新泰市农村信用社开设专门账户,新泰市人民医院直接把回扣款转到专门账户中,回扣款由新泰市人民医院支配。


  华润医药是港股上市公司,所以在财税上操作洗钱比较困难,于是他就跟医院一起合作了一家壳公司,但是从判例中可以看出,瑞德公司开设银行账户后直接从账上把钱转给新泰市人民医院,那不知瑞德公司税务是如何合规的?税务局是否有相应责任?


  七问:医院因执行药品零加成而产生的亏损如何解决?


  扭曲的“以药养医”补偿机制已运行多年,现在“新医改”全面启动,对“以药养医”动刀,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实际执行过程中多方问题如何协调,按下葫芦起了瓢,医院因执行药品零加成政策而产生的亏损如何解决?


  八问:政策能否填补零加成下医院的亏空?


  从更深入的角度来看,为什么医院就非要去问药企拿回扣呢?药品0加成政策下,医院的收入是否难以维持日常经营?能否自负盈亏?亏损了又要如何?国家和地方政府又是否有相应的补救政策和措施呢?


  九问:没有政策填补亏损的医院该如何善后?


  并不是每家医院都有政策扶植,大部分医院还需要自负用亏。按照国务院的文件精神,实行“药品零差率”后,公立医院的这一块“损失”将由三个部分来“填补”,即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政府补贴和医院自行消化。不能填补亏损的医院该如何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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