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揭牌仪式在三里河东路8号原国家工商总局举行, 5月17日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发布〔2018年第4号〕《关于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自5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
一、《公告》明确此次行动重点范围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公告》明确指出此次执法行动,此次执法行动,重点围绕网络交易、农村市场、医药、教育等行业和领域,集中整治社会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以及涉网不正当竞争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剑指医药领域商业贿赂
《公告》提出,重点查处医药、教育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净化市场环境。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等规定。重点领域:药品(医疗器械)购销、教育、公用企事业单位等涉及面广、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领域。重点行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等,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十九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018年1月1日新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扩大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对象,扩大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赋予执法机关“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等强制措施,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
对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业内人都知道”,主要原因是医务人员价值正向不能体现,加之医院信息的不对称,商业贿赂回扣成为社会补偿的重要渠道,但是面临医疗反腐加力,商业贿赂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国家打击初见端倪,随着大数据金税三期互联互通,药品两票制推行,医院收取药品返点或折扣、医务人员收取回扣、医药公司回扣促销法律风险越来越高,如何防范和规避法律风险成为过不去的“坎”。
三、医疗反腐高压持续
国办发〔2017〕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率先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实行“两票制”,争取到2018年在全国推开。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九部门《关于印发201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强调,整治突出问题,强化行业监管。督促各地继续做好药品流通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租借证照、虚假交易、伪造记录、非法渠道购销药品、商业贿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伴随着今年药品“两票制”推行实施落地,真正触及到了医药链条上的利益,药品流通领域商业贿赂问题成为医改必须攻克的顽疾。这次《公告》发布是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刚刚组建1个月,选准人民群众关切的痛点,相信反腐力度疾风骤雨,震慑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作者:凌晓 时间:2024-04-23 17:40:52 文章来源:转载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4-23 17:29:14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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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毓才 时间:2024-04-23 17:15:26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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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王 时间:2024-04-23 10:39:03 文章来源: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