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经研究,提出以下个人意见,谨供有关部门参考。
一、关于立法依据:
在意见稿第一条里,列举的依据只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从本意见稿的主题来看,《行政处罚法》、《信访条例》更应该是依据,并且,在后续的制度设计里,不可抵触。
第四条的“三年内”可以投诉,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何衔接?
第十八条的“七个工作日内受理”或者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与《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十五日内”处理或受理,是否抵触?
第十二条规定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而《信访条例》第十七条有:“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多种形式、渠道,更加便利投诉人,比较能够体现“放管服”改革精神,理当保持一致。
二、一些具体问题的意见:
1、第二条的措辞,可以理顺为:
投诉人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2、第十一条第一款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制,应当进一步明确为: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除自行处理外,可以交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对应地,第十七条的设计,也应进一步完善: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查投诉材料,对投诉材料齐全,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并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当受理;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材料齐全,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并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可以交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作者:杨朋杰 时间:2024-04-19 15:30:00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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