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从何时起,“医闹”这个新鲜词变得不再新鲜,医闹事件频频发生且愈演愈烈。
日益紧张的医患关系,让本该一起对抗疾病的患者和医生,成为了对立关系。
这是最近刷爆互联网的一起医闹事件:
9月22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一名产妇家属动手殴打了三名医生。10月12日,医院发声明称,警方已介入调查。据知情人士透露,该产妇系高龄二胎,不具备严格的剖宫产指征,在药物引产的最后一晚,产妇家属因要求进行剖宫产被拒,导致情绪激动,与刚做完手术的赫医生多次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医生眼眶附近出现骨折。
试问这样的从医环境,怎能不让医护们心寒?
医库调研也曾就医疗纠纷做过调查,从调研数据可以发现,有超过一半的医护都曾遭遇过医疗纠纷。也就是说很大一部分医护在治病救人的同时,都曾被各类医疗纠纷羁绊着。
令人意外的是,八成的医护表示在解决医疗纠纷时,往往是医方让步较多,这个结果或许透露着些许无奈。
好消息!
针对“医闹”国家终于出台了相关规定,对各类暴力伤医杀医等恶劣行为给予应有的惩处。
10月16日,国家发改委联合人民银行、卫健委、公安部、人社部等28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下称“备忘录”)。
该备忘录旨在对暴力伤医杀医等严重危害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通过限制担任国企高管、限制招录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限制乘坐飞机、限制各类经济行为等16项惩戒措施,让医闹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哪些行为会上这个黑名单呢?
1. 联合惩戒对象:是指因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
2. 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是指倒卖医院号源等破坏、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涉医违法犯罪活动
3. 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中所列举的6 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这 6 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的;
(二)扰乱医疗秩序的;
(三)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
(六)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
上了黑名单后,会有哪些联合惩戒方式?
限制优惠补贴政策
(一)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资委)
(三)将其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作为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重要参考因素。(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 总局)
(十五)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单位)
上调保险费率
(二)引导保险公司按照风险定价原则调整财产保险费率。(实施单位:银保监会)
限制就业
(四)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
(五)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实施单位:中央编办)
(六)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限制荣誉
(七)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实施单位: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 联等有关单位)
限制出行
(八)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实施单位:交通运输部、铁路总公司、民航局、文化和旅游 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
失信行为人公示
(九)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实施单位:卫生健康委、公安部)
(十)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通过“信用中国” 网站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实施单位: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
限制经济行为
(十一)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实施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十二)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保险中介业务许可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时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银保监会)
(十三)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银保监会)
(十四)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的参考。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证监会)
(十六)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部门如何合作实施惩戒行为?
(一)公安部向卫生健康委提供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名单信息。卫生健康委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该名单信息。相关部门收到相关名单后根据本备 忘录约定的内容对其实施惩戒。
(二)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相关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卫生健康委。
(三)涉及地方事权的,由地方公安机关定期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名单信息。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公安机关提供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 信行为人名单推送至其他部门,由其他部门按照本备忘录采取惩戒措施。
惩戒期限是多久?
(四)建立联合惩戒退出机制。联合惩戒的实施期限自行为人被治安或刑事处罚结束之日起计算,满五年为止。期间再次发生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的,惩戒期限累加计算。惩戒实施期限届满即退出联合惩戒。
医患冲突和纠纷的高发是目前的客观现状,融洽医患关系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只有坚决杜绝医闹,让医疗纠纷回归法治渠道,才能还医患双方一个安宁的医疗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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