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说,王晨光教授依次从“健康权的由来及其重要性”、“健康权是基本人权”、“健康权的内容”、“健康权的实现”、“健康权与人格权立法”五个方面阐述了以健康权为基石的卫生法治基本理念和实现路径。
请注意,王老师这里阐述的,并非仅仅只是针对他出力甚巨的具体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而是“以健康权为基石的卫生法治基本理念和实现路径”,这就是在着手全新重构大陆地区卫生法学学科,和卫生法律体系!
“本次讲座持续了三个多小时,现场气氛热烈,”我们知道,西政学子素以不给讲者面子著称,“气氛热烈”的“三个多小时”,非大权威真拿不下来!有个提问,也是热门话题:“卫生法学何以成为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
这个问题,我的看法是:目前尚不足以成为一个学科。因为,它要关注的对象的一个主要部分,医患关系的多样性,以及与此多样性对应的法律属性的不一,三十年来没得到学界足够的思考,迄今,也基本还是不假思索的,错误的“一律民事说”主导。要说进展,也不是一点没有,但最多也只能说,卫生法学开始被意识到需要研究了,不能再不假思索地等同于普通民商法了。多谢王老师等大咖的大力促进和补强!
客观地反思,大陆地区所谓的“卫生法学”研究现状,除去王老师等极少数几位大咖之外,基本上是没有对卫生法“这一个”的特质有所意识,有所把握,有所运用的。总体而言,只是照搬照抄公共的民商法学、行政和刑事法学理论,套用于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的具体实务捣糨糊而已。好在,王老师等极少数几位开始引领崭新的卫生法研究思路了。即,必须先谈医学伦理,继之谈公民基本权利,人权,健康权,健康保障权(于公民而言)和健康保障义务(于国家、政府而言),分类研究医患关系,研究各类医患关系里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和各类医患关系的不同法律属性。至此,卫生法学作为独立学科,才算可以初步成立。然后,是在此理论导引下,废、改既有法律,再立新法,成就“正确的”卫生法律体系,由此促成卫生法治。亦即王老师讲座的标题所开示的“健康权—健康中国与卫生法制建设的基石”。这般愿景,也就是我曾经文学性描述的“凭权利和约定赢得尊严”之说。
最后,狗尾续貂,重申本人的思考心得以呼应王老师:
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法定业务范围内的医患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可定位为行政法律关系类权力关系型特别权力关系属公法上的营造物利用关系。其医事损害赔偿适用国家赔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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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3-29 11:23:04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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