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7家医院因非法广告被通报了!规范医院广告宣传,有些细节你必须要注意!
发布违法医疗广告,7家医院被查
近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了《关于2019年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报纸第一批)监测情况的通报》。
此项《通报》,公布了以河北省石家庄汇康中医院口腔科为代表的7家医院,发布违法违规广告的具体情况。
据悉,此次检查共检测了30个省(区、市)的1560份报纸,其中:
河北省石家庄汇康中医院口腔科、河北以岭医院、河北省中医院、普济中西医结合医院、石家庄动力医院5家医疗机构在《燕赵晚报》分别发布1条次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均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其中4条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辽宁省沈阳乾元中医院在《辽宁老年报》发布1条次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安徽省合肥逍遥津第二社区医院在《新安晚报》发布1条次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报纸作为最传统的一种媒体,由于其传播范围大、读者多且稳定、群众信任度相对较高的特点,也是不少民营医院“打广告、做宣传”的首选。而如今,报纸上刊登的广告也要被细致检查了!
整治医疗乱象,医疗广告是监查重点
就在今年3月,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开展为期1年的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其中就提到了要“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的行为”。
而就在几天前,河北卫健委发布的专项整治方案中,也把“查处非法医疗广告和虚假宣传的行为”放到了至高的位置,除了坚决击各种违法医疗广告以及虚假宣传行为外,对利用新闻、养生节目、故事短片形式变相做广告,以及利用网络进行宣传,街头发放宣传材料的行为,也要限制查处。
事实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近年来每年都会公布一系列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像“湖北武汉东方肝泰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被罚314.05万元”的事件就榜上有名——广告,特别是医疗广告一直都是国家监督检查的重点。
民营医院广告宣传,必须注意这些!
对于民营医院来说,医疗广告目前还是较为主流的营销方式,它能最直接地吸引到相关客户前来就诊,操作管理起来也相对方便。
虽然也不是没有不打广告,同样经营得很好的医院,但是更多的、出于创业阶段、急需打响品牌名声的中小型民营医疗机构,拓展市场还是不能没有广告。
而医院所做的广告往往涉及生命健康安全问题,所以限制要求更多,打广告时也更容易“栽跟头”,触犯到法律的权威。
以下,就是孢子菌整理的,民营医院做广告宣传是需要关注的部分重点:
1、真实可靠、不能违规违法
首先,民营医院应当对所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宣传,更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触犯这一条最典型的就是借用其他医院的主任宣传自家的医院,不仅违反广告法,也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肖像权。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不能因为是“赠品”,就对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推卸,认为其造成的损失不受法律调整。
2、不得出现极限词汇
关于极限词汇,首先在广告中不能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类词语,对于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威胁到社会公共利益、色情暴力、散布恐慌、泄露个人隐私的词语也要坚决避免。
在这方面,上海远大心胸医院微信朋友圈广告“日本为什么无条件投降?因为没有远大心胸!”涉嫌恶搞历史、伤害民族感情,被罚70万元的事件就是一个例子。
总结一下,该类“极限词语”包括但不限于:
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等。
民营医院在发布广告时必须要多加小心。
3、引用数据资料要注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同时,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4、小心涉嫌“变相广告”
现在大家做广告普遍喜欢通过一个小故事或是一个短篇视频、养生课程先吸引观众,再引入广告,然而这很可能就会涉及“变相广告”。
目前,我国对变相广告的界定还比较模糊,“报道一个新设项目”、“一家新建医院”算软文广告还是算新闻也很难说清楚。
但是,为了避免风险,我们做广告必须要注意广告的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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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依旧是《广告法》的内容: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民营医院、诊所零售家用医疗器械现在已经开放了,在做器械推荐时也要多加留意。
来源:民营院长俱乐部
作者:孢子菌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3-29 17:52:17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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