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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帮亲友“协调挂号”等行为是“微腐败”?

19年05月21日 阅读:13574 来源: 王秀华原创

  继黑龙江等地对医生带熟人违规看病现象出台严惩规定之后,陕西省最近又大步跟进——近日,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全省卫生健康行业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此次行动包括9项重点任务,其中的第5条中包括了整治“微腐败”“医腐败”行为,而帮亲戚朋友“协调挂号、安排病床”等行为,都被囊括进这里所说的“微腐败”范围内。


  对于山西省卫健委这一新规,我总的感觉是难以理解。


  将医务人员帮亲友“协调挂号、安排病床”等行为划到“微腐败”范围里,客观上可能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第一,可能会起到模糊反腐焦点的作用。


  从目前我们所开展的反腐败斗争所使用的“腐败”这一概念来,它的内涵和外延都很清晰,其着力点就是对公权力的约束,是剑指通过错用、滥用职权来谋取私利的行为。当然也有人认为,通常所说的公权力腐败是一种狭义概念,广义的“腐败”概念中,也包括了行业不正之风。但恐怕大家都难以否认的是,二者不仅有质的区别,且会由此衍生出截然不同的防范和处理方式。


  医生运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为患者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是不是具有权力运用的特点存在?


  从正常意义上来说,公权力的来源是法律的授权。而医生为患者诊疗则是其“权利”,应该同“权力”清晰地、严格地区别开来。因为医生手中的这一权利,不仅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的授权,同时还来源于患者本人或者患者家属的同意,二者之中,缺其一便不可实现。而我们反腐所针对的权力滥用问题,其明确指向的则是“权力”,而这种权力,则是以作用力单向、方向自上而下和具有强制性为其显著特征的。


  更重要的是,医生手中的权利同公权力有本质上的差别,前者在权利行使过程中出现的瑕疵同后者对权力滥用的问题,绝不是“五十步”和“百步”之差,绝不是“微小”同“巨大”之间这种量的差别。将二者相混淆,不仅在道理上难以让人口服心服,更可能在客观上起到模糊反腐焦点的负面作用。


  第二,可能会起到转移医患矛盾视线的作用。


  随着整个国家“健康强国”战略的实施、医改的逐步深入、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健全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总得来看,医患关系已经走出在某些地方曾一度存在的严重对立的局面,正在逐步向和谐的方向发展。但因为医患矛盾尖锐化的主因是优质医疗资源的严重稀缺,是医疗健康资源供需之间的严重不平衡与不匹配。正是这种不平衡不匹配所形成的“岩浆”从医患关系这个“缝隙”中喷涌而出,才导致位于医疗服务供给者位置的医务人员代为受过,才使得有些患者将医生作为“出气筒”甚至是“替罪羊”来对待。因此医患关系的改善,有一个逐步的和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我们忽视问题的根源所在,被表面现象牵着视线和鼻子走,甚至一味把板子打在医务人员的屁股上,今天一个“禁令”,明天一个“不准”,甚至将医务人员某些本应通过医德规范来矫正的不良现象贴上“腐败”的标签去大动作治理,就很难不造成转移社会视线,忽视问题根源的负面效果。


  第三,可能会起到削弱反腐力道的作用。


  要知道“微腐败”也是“腐败”。假如在腐败分子的队伍里,再增加一支因而帮亲戚朋友“协调挂号、安排病床”而在脑门上被贴上“微腐败分子”标签者的队伍,是不是会让真正的腐败分子因自身队伍的壮大而暗中窃喜尙不得而知,但是不是让观者产生啼笑皆非的感觉,却是不难想象的事情。


  还有一个如何面对法律的平等原则问题。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六大原则之一,假如连医务人员帮亲友“协调挂号、安排病床”这样性质的行为都要要提升到“腐败”的高度去大动作“治理”,那么是不是教师在课间为自己或者亲友的孩子补补课也作为“微腐败”去反?甚至连那些管停车场时为熟人占车位的老大爷,那些农贸市场维持秩序时为亲朋占摊位的老太太,也一起纳入反“微腐败”的范畴?如果选择性对待——对某些行业的“微腐败”大张旗鼓地去反,有的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法律法规的公平性原则如何体现?


  第四,可能甚至在很大程度上会起到严重挫伤医务人员积极性的作用。


  中国是一个人情大国。尽管医疗行业因其自身特点,对其从业者有比其它行业有更高的道德要求和更加严格的职业道德规范,但这完全无法否定医务人员也是具有七情六欲的血肉之躯这样一个最基本的事实。


  假如公立医院的医务人员因帮助亲友“协调挂号、安排病床”等行为,侵犯了其它患者的利益,尽管这种行为应当受到制止甚至制度处罚,但却不宜上升到“腐败”的高度,即使在“腐败”前面加上个“微”字。


  从医务人员角度,还有一个如何落实在患者享受医疗资源问题上一视同仁的问题。假如可以硬性规定医务人员不能为自己的亲朋好友“协调挂号、安排病床”,那么就应该同步做出这样的规定——除了按相关制度应享受“绿色急救通道”待遇的急危重患者、依法享受优先待遇的军人等特殊群体之外,其它或明或暗、或隐或显的各种“优先”均纳入禁止之列。假如一面要求医务人员连自己的生病的亲人也不施以援手,另一边却对非法律法规范围内的其他人等开启“绿色通道”,他们会作何感想?我们会将医务人员的切身感受甚至人格尊严置于何地?


  很长时期以来,医务人员是医改和落实健康中国伟大战略的主力军这一观点,已经在坊间和庙堂形成高度共识。如果连这个队伍中属于教育和引导的问题也往“腐败”范围去靠,是否会挫伤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甚至导致这支主力军军心涣散、战斗力严重下降?


  将医务人员帮亲戚朋友“协调挂号、安排病床”等行为列入“微腐败”范围,在一定时间段内进行“整治”,其操作难度将难以想象。


  其一,如何界定应列入整治范围的医务人员?


  现在的医疗机构不仅有公立医院和非公立医院,且由于医生多点执业和自由执业政策的实施,会有越来越多的医生集团和个体开业的诊所会涌现。在一年这样相对不怎么长的时间段内,是全部列入“整治”范围还是重点选择其中的公立医院?会取得什么样的整治效果?


  其二,“亲戚朋友”的范围是什么?通过什么方式来予以界定和认定?


  由于契约精神和法治水平不够不发达,我们所处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熟人社会。既然正式行文把医务人员帮亲戚朋友“协调挂号、安排病床”等行为列入整治范围,那么在具体操作中是否应该划一个可供操作的亲朋范围?其中亲戚还相对容易确认,但三朋四友该如何认定?要知道,对亲朋关系的确认,是落实整个整治措施的首要前提和基本依据。


  其三,如何将这一新规和许多医院的价值导向进行整合?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许多医院都要求医务人员“待病人如亲人”,这句话很形象地体现了老祖宗“推己及人”的理念。我们是否该根据出台的新规来对这一理念进行重新梳理?同时人们还难以不产生这样的疑虑:如果一个医生连亲戚朋友生病都不出手相助,他是否能很好地保持对生命的敬畏和悲天悯人的情怀?


  再深究下去,还有医务人员为之“协调挂号、安排病床”的亲朋其时的病情危急程度等等,总之需要一本厚厚但却未必有大的帮助的操作手册!


  中国有向来既有“法不容情”之说,也有“法律不外乎人情”之说。尽管“近水楼台先得月”和“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这类观念在许多国人心目中根深蒂固,但因其有悖于现代文明和社会进步,当然不能任其泛滥,更不能去提倡,这应该成为我们的基本判断和基本立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优质医疗资源稀缺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对患者应该自觉坚持公平原则,有关管理部门对医疗领域中的不正之风进行整治不仅可以理解,更应该得到包括医务人员在内的所有人的积极支持!因为包括医务人员在内的所有人都是潜在的患者——医务人员这一社会身份仅属于其生命的某个时间段,而患者的身份却和其他人一样,是最后不得不面对的人生宿命。


  问题的关键,在于是什么问题就实事求是地解决什么问题,既不可在认识上混淆腐败行为和非腐败行为的界限,也不能在行动上用“整治”甚至惩罚取代制度的规范、医德的教化、医疗服务行为的正向激励和正确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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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王秀华,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常务理事,山东省医院协会医院报刊暨新媒体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山东省医院协会《医界月刊》总编,山东省作家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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