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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19年06月04日 阅读:17409 来源: 杨全玉原创

  【节选自杨全玉律师《医患关系的密码-“医疗+法律”之道解决医疗纠纷》第二十章第一节】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认为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实践中也是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在责任性质上,医疗损害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由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备构成要件,则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欠缺任何一个构成要件,则不会构成一般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影响。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需要行为人有过错;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可分为四项,即:致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联程度);行为人的过错。


  1、行为:


  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若无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权利的相对人均负有不得侵犯权利的一般义务。侵犯权利的行为因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故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不该作而作;不作为,是指该作而不作。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3、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


  衡量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和承担责任,需要确定是否符合以上的四个要件,符合以上四个要求,就认定构成侵权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也有人主张三要件说。


  有人认为,应当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中,建立由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组成侵权责任的三大构成要件。


  三要件说的基本的法理依据是: 过错的基本形态可分为故意和过失,是一种心理状态,具有主观性;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判断过错的标准却是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而违法的载体是客观行为,具有客观性,这样就赋予过错这一主观要件具有了客观的属性。


  随着过错概念的客观化和违法推定过失的发展,对客观的行为违法和主观的心理状态已经难以区分了,因而有人认为在过错中应当吸收违法,即过错的概念可以吸收违法行为的概念。与四要件说相比较,三要件说特征是将致害行为,隐含入其他要件(过错)之中了。在实践中,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也是采用的三要件说。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实践中,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医疗行为存在过错;2、损害后果;3、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就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医院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下面这个案例。


  2012年4月14日下午五点左右,患者李某某因后背疼痛到被告某医院急诊就诊,患者到了ICU以后,医生为患者使用呼吸机治疗(经口插管)。之后,患者的病情逐渐好转。2012年4月25日,医生为患者停用呼吸机。同年4月27日上午,医生告知患者亲属:患者脱机一天半,各项指标正常,可以拔管,并于2012年4月27日上午9点左右为患者拔除气管插管。2012年4月27日下午2:40分左右,医生通知患者亲属:患者的血氧饱和度和心率下降,需要家属签字插管。患者亲属进入ICU时,患者已经停止了呼吸。


  该案鉴定意见为:某医院对被鉴定人李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以25%左右为宜(参与度系数值20%-40%)。法律也是按照这个鉴定意见判决医院承担25%的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鉴定意见的表述为“某医院对被鉴定人李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这是按照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三要件说”论述的。在这个案件中,“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损害后果是患者死亡”,并且“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符合医疗损害责任的三个构成,医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患者死亡的原因,鉴定机构认为医生的过错起次要责任,所以鉴定的过错参与度是25%。


  我认同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三要件说,鉴定意见对医院承担侵权责任的表述也是采用的三要件说。鉴定意见中将“过错”表述为损害后果的原因,认为过错吸收行为,所以表述为“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但是我更倾向于认为,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将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违法行为”和“主观过错”两个要件结合起来,表述为“医疗过错行为”。因为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违法行为”是损害后果的原因,而不是“主观过错”。只不过在医疗损害责任中,“主观过错”和“违法行为”的衡量标准是一致的,所以可以把过错和违法行为结合成一个要件,称为“医疗过错行为”。


  我个人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三要件说)也可以表述为:1、医生(或)和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行为;2、患者存在损害后果;3、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需要明确的是,这和实践中认定医疗损害责任三要件的标准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只是表述不同。实践中是认为过错吸收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要件隐含在过错的要件之中。


  来源:医疗纠纷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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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毕业于青岛大学医学院医学影像系,关注医疗安全管理与医疗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