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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为什么混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报案概念?

19年06月21日 阅读:9251 来源: 宋中清原创

  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报案有天壤之别,可是,作为法定接受医疗事故报案,负责查处医疗事故的机关,他们却对需要执法保护的国民摆出“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彻底赖皮模样,故意、一贯地混淆这二者的界限,顽固不履行法定职责,被起诉败诉后仍然不公开倡扬依法治国、依法治医、服务人民的理念。


  让我们从律师依法办理的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看看他们这些执法者现实中摆出的扭捏丑态。


  一、大型国有医院伪造病历被患方逮住


  故事从2008年6月18日的上海说起。这一天,是谢跃萌夫妇盼望已久的起诉某三甲医院开庭的日子。


  他们的25岁独生女儿曾因血液病在这家医院治愈,时隔几年后旧病复发再次入这家医院。大概是医生倾向于“固化”几年前已经治愈血液病成绩,坚决否认这次是原病复发,误诊为另一种疾病并错误用药,直至女孩死亡。


  作为上海市国有企业老职工的谢跃萌夫妇,他们曾经把全身心扑在工作上,无暇照顾独生女儿的童少年,“把女儿放在老家,那时可以说是只有一条狗陪伴女儿长大”。怀着这份愧疚,谢家这对退休夫妇表示一定要给女儿讨个法律说法。为此,他们驱车数百公里到外省请来律师。跟律师表达如果法律上不能公正审理,还其女儿公道,他们会用“自己的方法”解决。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医疗过错明显,建议他们给律师打官司以足够耐心和时间,在考虑其他方法之前,给法律以机会。


  2008年6月18日这天上午,法庭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质证病历等证据。当庭拆封病历时,谢夫妇发现原本封存16张《住院病史录》却拆出了17张。律师看到这第17张上写满了医生已经考虑原病复发,并告知按新病给药治疗会损害患者自身免疫系统,由于患方“自行”服药、坚持用新病的药物致使患者失去生命的虚假经过。谢夫妇遂要求法庭认定被告医院伪造病历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法官告知在民事诉讼中的伪造病历行为,不属于犯罪,其违法性认定和行政处罚的权力归卫生行政机关,不属于人民法院审判的职权。


  二、卫生局闪躲推脱拒不依法查处医院违法行为


  民事起诉之前,谢夫妇也曾到卫生局报案要求查处医疗事故,被卫生局“告知”:医疗纠纷有几条“法律途径”,可与医院协商和解,可申请医学会鉴定,可到法院起诉索赔等,“只有经过医学会鉴定或者法院判决医院属于医疗事故后,卫生局才可能处罚医院”。


  这次从法庭上拿到被告伪造《住院病史录》的证据之后,按照律师的建议,谢夫妇到卫生局报案,要求查处医院伪造病历行为。不料卫生局推来推去几番后,把谢夫妇的违法案件报案作为信访处理,不顾谢夫妇表明来报案并非来信访。在谢夫妇坚决要求书面答复的情况下,卫生局信访科书面回复谢夫妇:你们的医疗纠纷已经起诉到法院,卫生局不再受理你们的“信访”。


  三、卫生局被行政起诉后,假称同意立案查处医院伪造病历


  拿到卫生局不履行行政查处医院违法行为的书面答复后,谢夫妇根据律师的建议,对卫生局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行政庭审理中,卫生局知道自己故意混淆医疗纠纷(民事)与医疗事故报案、医疗违法行为报案的概念,不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的做法将被判败诉,对法院假称同意立案查处医院违法行为。法院做出了确认卫生局被诉不立案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对卫生局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卫生局自行整改。卫生局表态“很重视”司法建议。但判决后,卫生局仍不予实质查处医院伪造病历行为。


  四、法院民庭不再坚持必须由医学会鉴定才判决医疗纠纷案件


  法院做通医院的工作,于2010年10月26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医院赔偿65万元给原告谢夫妇的协议。但是为避免其他在上海受医疗损害的患方“有样学样”走这种不经鉴定的法律途径,法院做成的《民事调解书》上只显示医院赔偿20万元。


  不仅上海卫生局,而且中国大陆所有的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在2002年9月以后,均把至今有效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规章一致规定他们查处医疗事故等违法案件的职责,抛到九霄云外,对待报案受害人摆出只吃不干、死猪不怕开水烫的绝顶无赖姿态。


  他们的借口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由医学会组织的当地医生临时“专家小组”用秘密表决的方式“鉴定”。但是,即便在这则违反上位法规定对致死医疗事故不赔死亡赔偿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里,医疗事故的认定方式也有两种:由卫生行政机关判定;不能判定的由医学会鉴定。


  尽管卫生行政执法机关近些年来,用医疗纠纷替代医疗事故的概念,力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取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一步掩盖执法机关的法定职责,国务院还是没有完全同意他们的企图,在出台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里规定行政查处医疗事故仍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


  期待卫生行政机关对待国民诉求只吃不干的赖皮做法,早日绝迹。别让受医疗损害“人财两空”的患方再空枕着法律而孤立无援。(宋中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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