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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医疗事故就这样查处 莫让医疗纠纷成了个人恩怨

19年06月21日 阅读:11235 来源: 宋中清原创

  2019年6月20日 微博帐号“医药观察家网”报道:【爆发大型感染医疗事故,2家三甲、三乙医院被重罚!】6月18日,国家医政医管局连发国家卫生健康委的两条通报,公布江苏省东台市人民医院发生血液透析患者感染丙肝事件、南方医科大学顺德医院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处理情况,并对涉事医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被通报的东台市人民医院此前为三级乙等医院,顺德医院为三级甲等医院,目前均已被取消三级医院资格,多名涉事医生、护士、相关负责人也已受到相应处罚。


  江苏省有关部门已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查处。


  广东省已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规定,对顺德医院、佛山市卫生健康局、顺德区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一、法律上医疗事故就这样查处


  这是医药卫生执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重大医疗事故查处的真正法律渠道。并没有让受害患方或者肇事医方付费申请去做秘密表决的医学会临时“专家小组”鉴定。


  尽管在南方医科大学顺德医院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案发伊始,该医院在自媒体上公开以“牢记初心”的姿态拉开与受害患方PK的阵仗,最终,案件还是没有等到受害患方按照通常卫健委告知的若干“法律途径”,进行调解、鉴定、民事起诉,并且结案之后才实施对医疗事故责任主体的处罚。


  为什么会是这样?莫非通常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做袖手旁观吃瓜客,仅仅告知受害人放过执法机关去找别的“法律途径”是天大谎言?


  我们不妨看看这些年相关法律有什么变化和不变:


  1、不变:《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等,所有涉及医疗事故查处的法律法规规章,均规定,违反国家法律的医疗事故案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且至今都在生效中。


  2、变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取代《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受害患方可以申请的社会学术组织医学会,组织临时专家组秘密表决“鉴定”医疗事故的程序。这使卫生行政机关常规查处医疗事故,启动其下属单位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的程序终结。且自2002年9月1日以来,一直是这样常规操作。医疗事故由社会组织召集临时专家组秘密表决定性,无人对表决结果负责的“鉴定”程序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遭到广泛诟病。


  中国大陆每年医疗过错致死100万至200万人(医疗界名人曾经的披露数据)被定性为医疗事故的,几近绝迹。


  3、变化:2017年7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指导意见,规定了重大医疗事故“院长第一责任人”等制度。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开始依法查处媒体报道的重大医疗事故案件,以及相关不良影响案件。


  4、变化和不变: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力推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草案)全面取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把调查处理医疗事故的程序全面改为对付医疗纠纷的程序。其中的民事医疗纠纷部分被国务院通过;行政执法查处医疗事故仍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


  翻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查处、判定医疗事故,一直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这是医疗事故争议的首条“法律途径”,也应当是最常规的法律途径。


  二、莫再让“医疗纠纷”成为个人恩怨


  自从2002年9月1日以来,受法定执法机关的误导,医疗事故,这种由医务人员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对就医者过失损害事故,绝大多数没有按照法定程序,由医疗管理和执法的机关进行调查处理。而是把医疗体系内部依照劳动法律问责劳动责任(医疗过错责任)的环节摘出来,从劳动法的内部行政责任,放大到连带着民事赔偿受害患方、隐含刑事追究依据的全面法律责任。


  面对医疗事故,这样做的后果:医务人员的责任风险陡然上升;医药卫生执法工作几近全面停止,公信力毁灭;医疗事故中的管理责任(实际占医疗事故责任的绝大多数)全面免责;受害患方维权成本和难度陡然加大;相关“第三方”鉴定为涉嫌肇事医方定性刑责和洗白刑责的负担陡然加大;司法审判由“不懂医”发展到“不懂法”,以鉴代审、以鉴代判(法院白皮书披露的审理趋势),司法公信力丧失。


  本来由法定机关“公事公办”的常规执法、处理医疗事故,管理医疗机构的工作,全面转化为所谓“医”、“患”双方的个人恩怨、个人利益之争。


  结语:重大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与其他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除了执法者级别之外,从法律上,从事物的本来面目上,没有也不应当有差别。两年来,国家已经做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依法治理医疗秩序、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决策和部署。还医疗从业者和就医者民众以公共执法产品、公共服务产品、真正法律渠道的日子,完全可期待。(宋中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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