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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医疗事故法律查医疗过错 中国人陷入医疗纠纷大骗局

19年06月24日 阅读:9878 来源: 宋中清原创

  查处医疗事故,既是医疗卫生主管机关和执法机关,对内理清是非曲直的法定程序,又是他们对外负责任的法定交代。然而,把这个法定程序职责生生吞掉的同时,他们编出了用追究医疗过错责任来解决医疗事故问题的谎言,使受害患方、肇事医方、国家法律、司法审判机关全面被骗。


  大骗局之一:放掉医疗责任事故


  2002年8月31日以前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医疗事故,是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现场取证后,会区分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技术事故还是责任事故。其中,医疗技术事故主要由医护人员的技术过失造成,与刑事责任无关;医疗责任事故由医护人员的主观责任疏忽、管理者的职责过失造成,发生就医者死亡和重度残疾后果的,构成医疗事故罪。


  在追究医疗责任事故刑事责任方面,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实际上担当了前期侦查的部分司法职责。


  当然,案情复杂,需要鉴定的,由卫生行政机关交给其下属单位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


  然而,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后,医疗责任事故不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的项目,医方学术组织医学会召集的临时“专家组”鉴定,不再区分医疗技术事故和医疗责任事故。这实际上切断了医疗事故犯罪被刑事追责的证据链条。


  现实中,全世界早有系统失误导致医疗责任事故占全部医疗事故绝大多数的共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用给医护人员免刑责的谎言(少量的医护人员技术过失原本就无刑事责任)实现了为绝大多数医疗管理者免除刑事责任的目的。


  1998年瑞典伯根大学J. Ovretveit教授的一项经典研究报告显示,在所有的医疗事故中,由于个人失误导致的仅占15%,由于制度或工作流程等的不合理(即系统失误)导致的占85%。但遗憾的是,在处理这些医疗事故时,却将98%的责任归咎于个人,而仅将2%的责任归咎于系统。因此,世界卫生组织建议,在开展患者安全干预研究时必须遵循的关键原则之一就是:承认“人都会犯错”,应将重点放在系统和程序的改进,而非针对个人的责备或惩罚——即“非惩罚性”原则,鼓励一线医务人员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从系统和程序的根源上找出问题所在并进行根本性的改进。注重对已经发生的医疗差错中存在问题和经验进行总结,以预防类似事件的再发生。


  大骗局之二:抛出医疗过错


  既然经典研究报告显示,在所有的医疗事故中,由于个人失误导致的仅占15%,那么中国的医疗卫生执法机关对此个人过失事故是如何处理的呢?答案却是:以此医疗技术过错搅混所有的医疗事故责任,让医护人员替所有的管理过失者背锅。


  医疗过错,在医疗技术鉴定中也被叫做医疗技术过错,指向医护人员。用极少数医疗技术过错解决包括绝大多数管理系统过失在内的医疗事故法律责任,蒙骗了包括受害患方、肇事医方、立法机关、司法审判中的所有人员。唯一从中“获利”的,是医疗卫生行政执法者,不劳而获。


  1、受害患方被欺骗的原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把医疗事故争议,从刑事犯罪、行政违法的程度,弱化到民事医疗纠纷。把犯罪、违法、赔偿三者混为一谈。只要受害患方有争议,就只有民事赔偿一条路。医疗卫生执法机关对待涉嫌医疗事故案件,仅留有一项吃瓜职责:告知当事人去找其他机关单位(涉嫌肇事医疗机构、调解组织、鉴定组织、民事司法审判机关)。医疗卫生执法机关17年来只扮演了信访分流的角色。


  受害患方失去了国家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的保护,与肇事医方协商解决的议题只能是自己所不懂的医疗过错。因为,通常从字面上理解,损害就要有过错,过错严重了才构成违法、犯罪。既然犯罪和违法责任,都因为无人查处、无人鉴定医疗责任事故而无法追究,那就只能与医方(实际是抛开医疗机构举办者的基层人员)撕扯医疗技术过错。


  2、肇事医方被欺骗的原因。作为公立医疗中集举办、运营、管理、监督、执法职责于一身的医疗卫生行政机关,是替代公立医疗老板(国家)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老板有给员工发工资报酬的义务、有提供劳动保护保障的义务、有善后处理理赔劳动事故的义务、有遵章守法不迫使员工疲劳作业的义务。


  发生医疗劳动事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作业,违法违规操作的系统原因责任者是谁,有无医疗技术过错,这些是老板向医疗系统内部问责的内容,也是提高医疗劳动质量安全的必要内容。


  但是,这些绝不应该是不懂医疗劳动程序、医疗管理程序的就医方用以直接对质、问责医护人员的内容。因为医疗事故赔偿义务主体不是医护人员,而是医疗机构的老板。


  1992年我国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的“建设靠国家,吃饭靠自己”的公立医疗体制运行以后,医护人员看似成为医疗经营的主体,出事儿由肇事医护人员担赔偿责任似乎顺理成章了。所谓用“经济规律”、“经济手段”办事嘛。


  实际上,不仅让医护人员手持手术刀、手握“三分毒”药品向找其求助治疗的就医者谋财养家糊口,是对白衣天使的玷污,而且让毫无医疗知识的患方用医疗技术过错,来指责医疗技术人员,也是对他们的羞辱。


  3、立法机关被欺骗的事实。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追责两条线(卫生行政判定和医学会临时专家组鉴定),却被执法机关硬性挤扁成临时专家组无人负责的“鉴定”一条路。谎称医疗事故的认定权不属于卫生行政机关了,不属于人民法院了,更不属于民众百姓了。医疗事故侵权救济没有了执法保障。


  2010年《侵权责任法》在制定过程中,就医疗事故侵权部分,绕开医疗卫生执法附带解决民事赔偿的程序,把医疗事故更改名称为医疗损害。


  4、民事司法审判被欺骗的事实。医疗技术过错,本来在卫生行政执法及时调查收集固定证据,确定事实经过的情况下,事实清楚了,责任才有可能分明。缺少了执法取证定责,缺少了违法违规性行政判定程序,把肇事医方形成、持有的病历等证据材料拿给法官,让法官撇开医疗管理责任,求证医疗技术过错,难免舍本求末。


  加之医疗纠纷的法律渠道被执法机关谎称为打民事官司一条道。大量案件直接涌向法院。法官不堪案件数量压力(北京法院的医疗法官平均每天要判决3起以上案件)。法官似乎只有听信医疗过错技术鉴定的责任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里也把鉴定机构没有科学检验程序依据的过错参与度(原因力)技术鉴定意见作为违法违规责任依据。


  多年来,司法审判医疗纠纷案件的群众满意度接近于零,成为共识。法院发布的白皮书公开了法官以鉴代审的实情。


  今天,如果你到法院追究医疗违法违规责任,拿出《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主张不去论医疗技术过错,许多法官仍会以“不懂法”的姿态问你“违法违规是不是过错”?如果你回答是严重过错,那法官就说“既然是过错,就交给鉴定人做过错参与度鉴定吧”。违法违规责任既然能在执法机关那里跑掉了,在民事司法审判机关就照样会跑掉。


  骗言只有一个借口:医疗过错。


  结语:执法机关单单把系统内部问责劳动程序的少量医疗过错拿出来,作为每起医疗事故案件的必须解决事项,就欺骗了所有人。(宋中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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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中清
简介
        有较深的理论功底,论文荣获全省相关理论研讨会优秀奖。近年来对人身损害救济的司法变化等专题有独到的研究。发表的意见被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充分重视和采纳。接受国家级报刊人身损害赔偿专题采访。被中国中外名人文化研究会、人物周刊杂志社、中国财富论坛杂志社等机构评为2005年度全国“十大律师名人”之一。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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