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诊本来是很正常的一项医疗协作活动,目的是为了患者的治疗安全和便利。然而,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偶尔会引发投诉,甚至形成媒体事件。
会诊,是指几个或一批医生共同诊断疑难病症。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由此可见,会诊本来是很正常的一项医疗协作活动,目的是为了患者的治疗安全和便利。然而,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偶尔会引发投诉,甚至形成媒体事件。
回放:两起会诊费事件
2019年2月,齐齐哈尔市卫健委收到信访局转来群众举报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三院骨外五科在医疗服务中索要红包问题的举报信件,经查:2018年12月27日,某患者因四肢截瘫住附属三院,需要转院或外请专家手术治疗,经与患者家属协商决定外请专家手术治疗。术前,院患双方签订了外请专家来院会诊、手术协议书,协议书明确了手术时间及患者需要支付给外请专家的会诊费5000元。
齐齐哈尔市卫健委通报认为,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骨外五科未经医院财务科收取专家手术费,违反了原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导致患者家属认为附属三院骨五科索要红包多次上访,造成了不良影响,医院负有管理责任。经研究,给予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全市通报批评,责成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对骨五科有关人员做出处理。
无独有偶,据4月17日澎湃新闻报道,近日,江苏徐州沛县一位患者家属杨某诉称,2019年1月20日,他父亲在沛县中医院接受“腰椎间盘脱出症”的手术治疗。手术进行半小时后,主治医生吴成胜走出手术室,向杨帆等患者家属表示,由于医院技术条件达不到,现需邀请其他医院专家前来会诊,会诊金1.1万元,只接受现金,“转账都不肯”。
杨某认为,这不是所谓的“会诊金”,而是“变相索要红包”。他向当地12345投诉后,3月28日当天中午,医院转账退还了1.1万元。据医院方称,1.1万元费用并非“红包”,实际包含了会诊金、耗材费和设备折旧费三项费用,但院方未能提供此次会诊的相应手续凭证。
探讨:问题到底出在哪儿?
1.国家对于外出会诊的规定
外出会诊,原卫生部早有专门规定。这个专门规定就是2004年12月1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指出,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暂行规定》要求,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
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会诊结束后,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
关于会诊收费,《暂行规定》规定,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医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任务的,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会诊医师的报酬标准。
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2.会诊出问题,问题大多出在哪儿?
程序问题。
本文所述第一例,前期的邀请会诊流程、手续都很齐全,但问题出在支付会诊费用这一环节上。而这一环节所出的问题包括两点,一是会诊费没有通过医院财务收取,而是直接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二是收取的会诊费标准,5000元估计是“行价”,缺乏政策依据,不符合《暂行规定》规定。正是由于缺乏政策依据,所以很多会诊费就无法提供收费票据,这也是会诊费纠纷的焦点。
本文第二例,则既不符合流程,也不符合规定。特别是在“手术进行半小时后”,主治医生发现“医院技术条件达不到”,才提出需邀请其他医院专家前来会诊并提出会诊金1.1万元,而且只接受现金。说明该例院外会诊并不是事先计划内的,实在是意外,而这种情况极易引发纠纷,况且据报道,该例患者术后恢复效果并不满意。
收费问题。
按照《暂行规定》规定,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那么会诊费是怎么规定的呢?说出来也许有点儿吓人,某省2011版(也是目前最新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本地院际会诊(三级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100元/次,外阜院际会诊(三级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150元/次,至于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笔者并没有找到有权决定加收幅度的省级部门的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如果要按照政策规定收取,也就是按照100元/次或150元/次,可以开发票,而多收就不可能开出来发票。
3.思考:按照正常程序和标准,医生会不会出会诊?
稍微有点儿常识的人不用脑子想都知道,如果会诊按照《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按照《暂行规定》规定的收费标准,肯定就不会有合法意义上的院外会诊。因此,这个所谓的《暂行规定》实际上就是给院外会诊设置了一个路障,也可以说就是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地告诉你:别出去会诊!
所以,多少年来,一个大大方方的《暂行规定》在那儿摆着,如同一个“稻草人”一样,真正存在于医疗机构之间的会诊,谁也没把它当回事,这就是为什么明规定在那儿,而走穴依然的原因。
4.提醒:会诊有风险,各方需谨慎
由此可见,院外会诊有风险,作为相关各方,包括邀请方、出诊方、患方都有,这里提醒各方注意:①告知不可少,邀请院外会诊必须履行充分告知并取得患方同意;②诚信都要讲,第一例就是教训;③医疗有风险,据了解,第二例就是因为术后恢复不理想不满意而引发投诉的;④有事找法律,《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
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如果真是为了患者着想,请做一个实实在在的调研,做一个有可操作性的会诊程序,定一个符合市场价值的会诊价格,尽快制定一个符合客观实际,能够约束医患双方行为,保护医患双方权益的更加明确可行的政策规定,让有会诊行为少些烦恼能够造福各方,必要时也需要从法律法规方面保护各方利益。
作者|徐毓才(陕西省山阳县卫健局)
来源|看医界(ID:vistamed)
作者:梅曦 时间:2024-04-17 17:33:10 文章来源:转载
作者:祁冉 时间:2024-04-17 17:30:36 文章来源:转载
作者:何嘉焜 时间:2024-04-17 11:31:08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村夫日记 时间:2024-04-17 11:28:22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4-17 11:26:53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晨晓 时间:2024-04-17 10:42:23 文章来源: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