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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自查承诺机制可代替医疗事故执法化解医疗纠纷?

19年07月11日 阅读:13078 来源: 宋中清原创

  不久前,国家卫生健康委下发《关于征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要求医疗机构自查12项行为。


  卫健委通知起草自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压实医疗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情况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降低违法违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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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让人有种怪怪的感觉:医疗执法究竟是执法机关的职责,还是行为人劳动者的法律职责?劳动者签了不违法“协议”能否解除执法机关?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是依法治理活动,还是道德批判活动?自查活动是保障谁的权益需要?能否籍此避免医疗事故、医患纠纷?


  一、医疗执法与医疗活动越来越远?


  这让人不由想起2014年国家卫计委发布的《关于开展医患双方签署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工作的通知》。那个《通知》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展医疗机构和住院患者签署《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工作。要求二级以上医院必须开展,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当时广大医护工作者与就医群众一样,对不送不收红包协议有着莫名其妙的怪感觉。


  其实,从事法律工作的人知道,这是把违法违规责任公力追究机制“民事化”、“私治化”、“虚无化”的手段。是让医疗卫生执法机关高高居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之上,离医疗活动越来越远的手段。


  当然,这些年来,我们本可以预见、已经看到的现象出现了:(1)医疗回扣成风发展到爆料医疗回扣成风,医生举报自己收回扣、妻子举报医生丈夫收回扣、学生举报专家导师收回扣...... (2)医疗器械回扣、医疗耗材回扣超越药品回扣,泛滥成为“以耗养医”;(3)医院院长敛财被抓捕的,平均10天1个。


  医药卫生常规执法活动的缺失,使国家和民众不断地损失掉花大代价培养出来的专家人才,使一些医疗专家成为权术财术里手。


  不送不收红包协议,使医药卫生执法活动离医疗活动越来越远,医方损失和患方损失都在加大。


  当然,这并不是说医疗“红包”合法,而只是说把国家执法职责“私治化”、“虚无化”,弊远远大于利。


  二、医院自查将加大谁的成本,避免谁的风险?


  与不送不收红包协议如出一辙,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建立医院承诺守法制度,其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实行信用承诺制度,确保依法执业的自觉性和自查结果的真实性。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递交《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还规定了医院内部的“执法管理部门”制度:“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依法执业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依法执业管理人员,负责本机构依法执业的日常管理工作”。这是把国家执法职责下沉到底层当事人的做法,无疑将加大医疗运营成本,最终让就医者承担管理医方不违法的费用。


  医疗违法违规,最大最直接的风险承受者,是就医者(患方)。医疗违法违规行为一旦发生,意味着就医者的损害已经发生。这时候,国家医药卫生执法部门,作为医疗体制的重要组成,及时到位执法,隔离开肇事劳动者和受害患方,使大家能依旧各居其位,既能降低医疗机构的成本,又能节约维权患方的成本,有利于避免受害者的损害延续、损失扩大。


  在国家执法之前,先以“自查”的名义让违法违规者自力脱责(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自查”“整改”“纠正”的,从轻、减轻处罚),能为受害者及时止损、救济吗?人性的规律让我们知道,答案往往是否定的。这是加大受医疗违法违规行为损害的人继续受害风险的制度。


  三、压实医院主体责任,不能替代医疗事故查处机制。


  征求意见稿全文没有落实医疗事故查处程序。


  其实,早在22年前,1997年,国家医疗卫生执法部门就制定了《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了对医疗机构违法违规的常规查处机制。那不是自查,是国家机关去常规查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这是对国家医药卫生执法机关试图用医疗机构违法违规“私治化”操作替代国家公力执法医疗事故的否定,已经把执法机关谎称“医疗纠纷”涵盖医疗行政追责争议、医疗刑事追责争议,打回到了民事纠纷的原形。


  再者说,你要医院内部“执法管理部门”执的是家法还是国法?如果是家法,那它绝对会偏离就医者合法权益,从而偏离国法;如果要它执国法,国家医药卫生执法机关是在授权执法,转移法定执法职责,有法律依据吗?


  可见,真正要压实医疗机构责任,还要通过国家依法办案,不能靠病者自愈、医者自查。


  国家机关办案,是法律程序,本无需过多沾染道德色彩。而医院的自我管理,尤其是遵章守法的自我管理,涉及道德底线。医药卫生执法“私治化”无疑会加大医疗机构及医生的道德压力和风险,让人衍生好恶感。不利于医患矛盾的法治化、理性化、非情绪化解决。


  “自查”与“管理”本来就存在内外方向的矛盾。国家医疗卫生执法机关,你是要医院自查呢?还是要你们执法管理呢?这部规章,怪怪地要开新中国医疗法治“私治化”先河。(宋中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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