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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陆地区卫生法学专著钩沉(3)——筚路蓝缕 引领学林的几种早期著作

19年08月01日 阅读:7822 来源: 胡晓翔原创

  在前一篇小文《洞隐烛微导夫先路的一册译著》里,笔者介绍道,就我目前所掌握的信息,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理这个事务性主题之外,大陆地区正式出版的的卫生法学专著,可能是以下两本最早:


  《中国卫生法学》,王镭主编,王汉亮副主编,撰稿人:王镭、王汉亮、王文珍、王章来、马书明、达知、李庆、张丹、席晓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7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32开,36万6千字。印数1万1千。书末有50余页是法律法规汇编,占全书约1/9篇幅。主编王镭的《前言》说,“我们衷心期望《中国卫生法学》的出版,能够为全国医药卫生工作者和高、中等医药院校的师生,提供一本有实用价值的教学用书,能够起到推动卫生法教学和促进卫生立法研究的作用。同时,也恳切期望,医药卫生界和法律界的学者、专家及全国广大医药卫生工作者,向我们指出书中的不足之处,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宝贵意见。”


  同年,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医学法学概论》,陈力行、姜玲、赵芃主编,孙慕义、孙国祥、刘如光副主编。1988年10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32开,21万1千字。印数1万零5百。“长期以来,我国医学法学的研究基本上还是空白,《医学法学概论》的问世,正适应了这方面的急需。……作为开创性的工作,本书涉及的问题尚待进一步深入,但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它是我国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成果,必将促进医学法学的进一步研究和发展。”(见李乾亨序)“我们华东地区10所高等院校联合组织编写了《医学法学概论》一书,供医药院校或法律系学生开设选修课使用。…本书在编写规程中,得到了中国政法大学张晋藩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邱仁宗研究员、上海第二军医大学邱世昌主任的关心和支持;…山东省教育厅科研处给予了支持和资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图书馆、中国中医研究院医史文献研究所为本书提供了部分资料。…《医学法学概论》立足国内,第一次将医学法学这一新兴的部门法律学科作出系统地、科学地论述,…并对我国医学法制建设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学理性的解释。……医学法学的许多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还有待于医学、法学工作者研究和探讨。……限于我们的水平,错误与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我们敬请同行专家、学者及广大读者,对本书给予批评和指正。”(见《前言》)


  而《实用卫生法律学》,应该是第三部卫生法的体系性专著了,颜崇立主编,张绍珊、吕美行副主编,编委:周士观、黄成惠。江苏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32开,31万9千字。印数4千。有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支峻波题词,刘洪祺作序。“《实用卫生法律学》荟萃了近年来卫生法学界的许多研究成果,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阐明了卫生法的基本理论和法律规范,并初步形成了特有的卫生法学体系。……扩展了卫生法学研究的范围,也为建立新的卫生法学体系作了尝试。”(见刘洪祺序)“本书由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颜崇立副教授倡议发起,并与张绍珊副教授一起拟定编写纲目,江苏省卫生厅政策法制处处长吕美行同志对纲目提出了重要修改和补充意见,经编委会审定后,在江苏省卫生厅和南京中医学院的支持和帮助下组织编写。参加编写的有南京中医学院、南京铁道医学院、南通医学院、中国药科大学、中央财政金融学院、江苏省卫生厅和卫生防疫站、江苏省中医院、南京神经精神病防治院等单位的教授、专家和有关业务技术人员。……本书的编写还得到了卫生部政策法制司、江苏省司法厅、江苏人民出版社等单位的鼓励、支持和帮助,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支峻波为本书题词,江苏省卫生厅刘洪祺厅长在百忙中为本书写序勉励作者,在编写中还吸收和借鉴了理论界的一些研究成果”。


  以上“三驾马车”,算得上是大陆地区,卫生法学研究领域里,正式出版的最早一批卫生法的体系性专著啦,“卫生法律关系--医患关系”是这类主题专著的核心内容,应该是全书据以敷衍铺陈的基点。整部书的基本走势,亦完全受制于著者对此轴心问题的认知。


  先看笔者摘抄的有关内容。


  《中国卫生法学》(王镭主编):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卫生法律关系既包括纵向的管理关系,也包括横向的平等的服务关系,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相互交叉,互相结合,形成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具有综合性的特征。


  卫生立法是综合性的社会立法,它不仅包括纵向的卫生管理立法,还包括关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之间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的横向的平等权利义务关系的立法。与之相适应,卫生法律关系也包括两个方面,纵向的卫生管理关系和横向的卫生服务关系,两个方向纵横交叉,构成一个整体。纵向的管理关系指的是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在卫生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见第41页)……横向的平等的服务关系指的是医药卫生预防保健单位同公民个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之间在医药卫生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横向的服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每一方当事人都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又负有一定的义务,且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总是对等的。(见第42页)病人入医院治病,从挂号之时起,病人与医院之间就产生了卫生服务关系。(见第49页)


  该书认为“卫生立法是综合性的社会立法”,并认为,卫生法律关系也包括“横向的平等的服务关系”,卫生立法还包括“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的横向的平等权利义务关系的立法”,而且“横向的平等的服务关系指的是医药卫生预防保健单位同公民个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之间在医药卫生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据此表述,可以认为,这就是典型的医患关系一律民事说啦!而且,表述得似乎没留一点回旋余地,凡提及“服务”就一定“横向”一定“平等”!其实,在成书的那个年头,不仅有干部保健医疗,如今日渐少见的各级政府机关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如高校老师……的公费医疗,覆盖面很广,保障力度十分大,在那些服务中哪里谈得上“在横向的服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总是对等的”呢。


  百度了一下,口腔科医生起家的王镭老师,1994年任中华医学会专职副会长,2006年获得“医学教育终身成就奖”,在医学人文领域,成就斐然。照理,他应该很熟悉医患关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公费医疗和法定传染病等等强制医疗的服务关系情况。即便在《中国卫生法学》这部著作里,也还有如下的阐述:


  “健康是一项基本人权”,卫生法以保护公民健康权为根本宗旨,这是卫生法最主要、“健康是一项基本人权”,卫生法以保护公民健康权为根本宗旨,这是卫生法最主要、最基本的特征,也是卫生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根本标志。(见第15页)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多层次性,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是整个卫生法律关系的最高层次的客体。(见第45页)我国的一切医疗卫生工作也是以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为目的,尽管不能完全忽视经济效益,但毕竟不能以追求盈利作为目的。(见第46页)


  既然卫生法的宗旨如此高蹈,“毕竟不能以追求盈利作为目的”,这样的“横向”服务,“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总是对等的”么?故此,笔者觉得,本书在“卫生法律关系-医患关系”问题上,“卫生法是社会法”的认识是精准的,但在医疗卫生服务关系方面,采“一律民事说”,与成书当时的实际,也与卫生事业发展和医改价值取向不符,还与书中本身的有些阐述矛盾,值得商榷。“为适应当前社会对卫生法学书籍急迫需要而编写的这部《中国卫生法学》,…还只能就卫生法学的主要方面,进行比较概括的论述和粗浅的探索。至于进一步丰富内容,修改完善,将留待再版时进行。”(见《前言》)迄今,笔者尚未发现本书修订再版。以上看法,供广大同仁讨论吧,更希望得到本书编著者的回应。


  至于“医患关系一律民事说”是否就是本书原创,还有待进一步深入考察。比如说,完全可能有那篇论文更早持此论。另外,大学里老师刊发论文或者出版专著、教材,一般都会先有手写的、油印的、校办印刷厂内部铅印的…资料“课徒稿”,可能每家学校都有这种自编自用讲义,那里面,或许已经有各种观点,包括“医患关系一律民事说”的滥觞。


  我们再来看《医学法学概论》(陈力行、姜玲、赵芃主编):


  本书的第一章《绪论》没有明确阐述“卫生法律关系-医患关系”这些概念。“司法机关对有关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学实践和医学科研中出现的纠纷和法律责任,有权按照《刑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的裁决。”(见第19页,第一章《绪论》,赵芃)似乎是认为“有关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学实践和医学科研中出现的纠纷和法律责任”除刑事责任外,只涉及民事责任。


  此外,在第四章《医疗事故法》里,有些表述,可以透露一些信息:


  构成医疗事故的绝大多数案例属于民事案件。…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医疗单位)或者公民(病员及家属),在医疗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对等的。医疗单位给病人看病要求收费,这是医疗单位的权利;病人应付款看病,这是病人应尽的义务。如果病人在接受治疗中因医疗事故人身健康受到损害和经济损失应给予合理补偿,即应体现民法中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办法》第18条规定:


  (1)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3)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见第58页,第四章《医疗事故法》,陈力行)


  从第一章和第四章综合来看,本书作者应该是持“医患关系一律民事说”的。但是,其举例“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却可能自相矛盾。我们知道,“《办法》第18条规定”的内容,恰恰是不符合“民法”的规制的,这也是法学界多年来主攻的环节。


  本章还有如下的介绍:


  我国医院大部分属于事业单位,基本上靠国家财政拨款,收费低廉,基本无营利,根本没有专门用于医疗事故的赔偿款项。…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人建议采取建立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保险制度以解决赔偿费用的来源问题。具体办法是,由国家卫生部门与保险公司签订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合同,或专门设立一个医疗事故赔偿委员会,其赔偿经费有三个方面的来源:一是各企业单位按其资产总额交纳一定比例的费用;二是卫生部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交纳的一定比例的费用(不宜过大);三是从国家税收中给予一定的补贴。(见第59页,第四章《医疗事故法》,陈力行)在西欧,如丹麦和比利时等国有明文规定,凡不属医师责任使病员增加痛苦的,一般由国家付给一定的经济赔偿。(见第62页,第四章《医疗事故法》,陈力行)


  我国的福利保健法规……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消费品分配的补充形式,除弥补按劳分配之不足外,按照劳动者的实际需要予以满足;它以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保护人民的健康,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为目的,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见第86页,第六章《福利保健法》,杨惠民、巫勇军)


  这些内容,似乎又是与“医患关系一律民事说”相抵牾的。但,“采取建立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保险制度以解决赔偿费用的来源问题”的建议,为笔者迄今所见最早!本书也认为,“医学法律所具有的最主要的特征是它的社会性、民主性”(见第4页,第一章《绪论》,赵芃),这是高见!


  《实用卫生法律学》(颜崇立主编):


  在法律体系中,卫生法将较早失去法律作为阶级社会现象的固有属性而成为为全社会公民服务的社会法。(见第5页,第一章《总论》,颜崇立)


  在横向的由卫生服务而产生的卫生法律关系中,法人作为主体与其他当事人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见第35页,第一章《总论》,颜崇立)


  本书在明确“卫生法的社会法属性”的同时,也似乎是对医疗卫生服务关系的法律属性持“一律民事说”的。这也与本书的诸多各论性内容不契合。例如,“我国医疗保健制度是以宪法为依据,是为保障全体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而实行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见第379页,第十六章《卫生统计和财务管理的法律制度》,颜海波)这种社会福利制度内的医患关系,很难说是民事法律关系。


  综上可见,三十年前最早的这三本书,在中国大陆地区卫生法学研究初起时期,均有多单位多部门合作、支持,集合研究团队分章撰写后统为一书,集思广益、荟萃成果,应该都体现了当时的卫生法学研究最高水平。不过,多人合作,也难免内在逻辑的不谐调。这三部专著,筚路蓝缕,一举奠定了学科研究的基础,也基本固化了卫生法学~医学法学~生命法学专著或教材的基本框架与学界认知。引领学林,薪火相传,迄今,“卫生法是社会法”,医疗卫生服务关系是横向的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由这三部专著标举的这俩观点,几乎是所有后出作品的“标配”和“底色”。权威的模式化表述,固然具有比较强大的统领作用,但,影响深刻后,也会对后学们创新产生一定的抑制力。且看后续赏析。


  2017年7月26日凌晨,随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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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胡晓翔,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兼职副教授,妇产科主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