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由北京市卫健委发布《关于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指出,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不以等级、床位等指标作为社会办医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准入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促进大型医用设备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8月15日,北京市卫健委发布《关于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大型医用设备的科学合理配置做出了明确说明。其中,甲类设备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批,乙类设备由市卫生健康委审批,并规定了备案事项要求。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引导辖区内各有关医疗机构结合功能定位、医疗水平和区域规划,科学合理配置经济节能、机型适当和安全环保的大型医用设备,为适宜的医疗机构配置适宜的大型医用设备。同时,支持区域医学影像中心等卫生健康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促进大型医用设备资源共享。
同时,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通知》提出,不以等级、床位等指标作为社会办医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准入标准,对符合功能定位且满足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准入标准要求的社会办医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
据悉,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包括X线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仪、正电子发射显像仪(PET)和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CT)融合而成的大型功能代谢与分子影像诊断设备、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手术机器人)、64排及以上计算机断层扫描仪(CT)、1.5T及以上磁共振成像系统(MR)、伽玛射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包括用于头部、体部和全身)、直线加速器、首次配置的整台(套)单价在1000-3000万元人民币间的大型医疗器械。
在大型医用设备的规范使用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取得《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正、副本后,相应设备方可正式用于医疗服务。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政策,医疗机构还需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于此同时,医疗机构要逐台建立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管理档案,对采购、安装、验收、使用、维护、维修、计量、检验等事项如实记载,确保大型医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不得使用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设备,严格保证患者医疗安全。
此外,医疗机构作为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主体,要建立健全使用分析评价制度,对大型医用设备逐台进行工作量、经济学、临床效果、产品质量和稳定性、临床应用合理性等多维度的使用分析评价。
THE END
放开民营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可使民营医疗机构对大型医用设备的采购更加灵活,促进民营医疗机构的快速发展;也助于弥补公立医院资源不足和分布不均衡,进一步满足患者和客户的放射诊疗需求,为患者提供更丰富的就医体验。
随着国家及地方对社会办医政策支持力度的加大,放开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设备配置的政策已然在全国逐渐放开,不难想象,除了北京市之外,未来还会有更多的民营医疗机构因这样的优惠政策受益。
来源:中国医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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