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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讨论

19年10月04日 阅读:14763 来源: 胡晓翔原创

  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讨论


  《执业医师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也算是“老家伙”了,照理,其贯彻落实,至少不太会有理解上的困惑了吧?恰恰相反,关系到几百万人(其实是十几亿人)切身利益的一部老法,迄今还有很多问题说不清道不明,遑论共识。很离奇的现象!


  日前,某省业内热议一个很具体的问题:“请问,拟安排在小儿外科的医生,首次注册应该注册在外科,还是儿科?”


  分歧出在,“我们查了诊疗科目里,小儿外科是单列的,不属于儿科,也不属于外科,但是注册范围里只有内外妇儿……,不知道如何操作了。”于是,各地实践,既有注册在儿科的,也有注册在外科的。


  《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要合法地干活儿,就得注册!


  医师法第十三条的前两款规定: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比较概括的规定,细化的内容,有部门规章。原来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生效于1999年7月16日。新版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今年卫计委令第13号)于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主要改变在“执业地点”,基本不影响本文的讨论。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该条也是对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解释。


  而“执业范围”的细分,在另外几个文件里,主要的是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颁布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大致是四大类28(+10)个专业。


  其“(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列有:


  1、内科专业;


  2、外科专业;


  3、妇产科专业;


  4、儿科专业;


  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


  确实没有“小儿外科专业”,当然,也没有“


  儿童保健专业”。不过,在文后的《说明》里,有“该范围是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准入后的基本执业范围,设定执业范围的专业宜粗不宜细……”,和“儿科专业含儿童保健专业”。如此的说明,就可以或者说应该,把“4、儿科专业;”“就粗”理解为包括涉儿的若干临床业务,自然也就把“小儿外科”包含在内啦。因此,分配到医院,被定置在小儿外科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首次注册,把其“执业范围”写成“儿科专业”,完全可以。


  那么,其执业范围写成“外科专业”可以么?也可以!理由至少有两点。


  第一,既然“设定执业范围的专业宜粗不宜细”,那么,“2、外科专业;”也可以被理解为包括了小儿外科业务的,没细分而已。


  第二,卫生部的文件《诊疗科目名录》的《使用说明》,有“小儿外科    医疗机构仅在外科提供部分儿童手术,未独立设立本专业的,不填报本科目。”意思是,小儿的外科手术治疗,可以在“外科”进行,进一步说明“外科”从“宜粗不宜细”的原则来说,是包含“小儿外科”的!


  如此“鬼打架”,对当事医生的今后流动与多点执业选择,影响比较大,且也很不严肃。毛病出在对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定义不周延,设定不科学,有待深入讨论。另外,执业医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与聘用机构的“诊疗科目”设置有何关联,何谓“因医师执业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限制或需特别限制医师执业范围的”,也都是一笔糊涂账,需要通盘考虑。


  2017年8月10日晚,河内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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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胡晓翔,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兼职副教授,妇产科主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