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鉴定意见中已认定被告的过错行为在不良分娩结局形成过程中起主要作用,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
1、基本情况
原告李某某因停经39-3周,阴道流水2小时、下腹部坠胀1+小时,于2015年10月20日入被告处待产。入院诊断为39-3周妊娠G4P1LOA,胎膜早破。10月21日9时10分原告分娩1男婴,无呼吸无心跳,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2、司法鉴定:
被告对原告李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对胎膜早破危害后果预料不足,检查不周、观察疏忽,终止妊娠时机方法不当的过错,该过错在不良分娩结局形成过程中起主要作用,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过失参与度为56%-95%,参考均值为75%。
3、法院判决:
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200000元。被告辩称,原告分娩死产胎儿,该胎儿离开母体娩出时无呼吸、心跳等生命体征,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有生命的自然人,该项诉求不成立,不应赔偿。本院认为,山东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中已认定被告的过错行为在不良分娩结局形成过程中起主要作用,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原告李某某在某公司职工已工作一年以上,且原告张某某户口为非农业户口,因此死亡赔偿金应适用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因此,本院认定死亡赔偿金为630900(31545×20),原告主张200000元,对此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山东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本院酌定被告区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比例为75%。据此,原告李某某、张某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为、死亡赔偿金200000元、丧葬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火化费,上述费用由被告区医院赔偿75%,另加上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37500元。
来源:医疗纠纷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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