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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的受害人,因未能尽到举证责任败诉

20年01月02日 阅读:12786 来源: 杨全玉原创

  裁判摘要:


  1、非法行医致人损害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受害人应对侵权人对其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等事实负举证责任。


  1、基本情况:


  2016年10月11日,钟某某因患痔疮到X村陈某家就医,陈某对钟某某注射了针水以及开了药方让钟某某去药店购买相关药物进行浸泡。当天晚上,钟某某感到患处疼痛。2016年10月12日,钟某某又到陈某家就医,陈某又对钟某某注射了针水,当晚钟某某感到疼痛难忍即到某人民医院就医。在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后,由于病情复杂钟某某于2016年10月18日转到某省胃肠肛门医院治疗。钟某某经某省胃肠肛门医院治疗后,被诊断为肛周及阴囊区坏死性筋膜炎、复杂性肛瘘、糖尿病。出院后,钟某某经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七级伤残。


  另查明,陈某为钟某某医治时并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以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陈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X村2号开展医疗诊疗活动,某卫生监督所对陈某作出高卫医罚[2016]X号行政处罚,并把陈某非法行医案件的相关线索移交至某公安局。某公安局对陈某非法行医案进行侦查并提请某人民检察院逮捕,但某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陈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该刑事案件现已侦查终结。


  2、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钟某某、陈某双方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采用过错推定原则,陈某要对自己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健康权纠纷采用过错原则,钟某某要对陈某的侵权行为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上述两种案由对于过错要件的举证责任有所不同。本案中,由于陈某不属于医务人员,不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适格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医生职业资格证的陈某为钟某某治疗痔疮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行医,对于非医疗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故本案中,案由应该定为健康权纠纷而不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原则,钟某某应对陈某有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通说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在健康权纠纷中,钟某某应当对侵权责任的上述四个构成要件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陈某的确对钟某某实施了非法行医的行为即陈某主观上存在过错,但钟某某既无法证明陈某具体对钟某某实施了何种诊疗行为,也无法证明该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事实是什么,更无法证明陈某的侵权行为与钟某某身体致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及庭后的调解过程中多次释明,钟某某仍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审法院对钟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同时,《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本案中,陈某并非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不具备医师的资格,陈某对钟某某进行治疗不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本案案由是侵权纠纷中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根据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某应否对钟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即要具有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等。侵权责任的承担,以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


  本案中,钟某某上诉主张陈某要对其非法行医过程中造成钟某某身体损害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故钟某某应对陈某对其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等事实负举证责任。


  从本案的事实来看,首先,钟某某到陈某处求医时其本身已患有痔疮疾病。


  其次,钟某某身体损害后果的疾病原因也是由于痔疮疾病造成的。


  再次,钟某某的损害后果是否与陈某的医治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钟某某无法举证证实。


  钟某某所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身体受到的损害与陈某的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来源:医疗纠纷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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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毕业于青岛大学医学院医学影像系,关注医疗安全管理与医疗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