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做好医院评审工作,保证医院评审科学开展,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编制《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医院等级评审做出新规定,自2019年12月20日起已开始施行。
01、背景依据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我国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为深化放管服,2017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层面对各省(市、自治区)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职能与评价事项,要求各级评审委员会去行政化,在职公务人员不得在评审委员会中兼职,政府部门不得干涉评审委员会工作,要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实施监督。因此我委制定《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同时2003年制定的《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02、新看点有哪些
《办法》共有5章28条,分为总则、评审权限与组织、评审程序与结论、监督管理、附则5个部分。
01.明确今后医院评审周期为5年
《办法》第一章规定医院评审以5年为一个评审周期,实行动态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从党建工作、功能定位、执业行为、医疗质量、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和清廉医院建设7个维度开展综合评审。
近年来,党建工作已经成为公立医院管理工作中的“关键词”。2018年6月,中办印发的《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就已明确了切实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领导,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
02.三级医院评审结论改为备案管理
《办法》第二章规定,浙江的医院等级分为三级四等,即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和一级医院,其中一级医院不分等次。一级医院不进行评审,直接由执业登记机关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认定。
该规定是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中“取消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的要求。
03.各医院在评审周期内进行自评
《办法》第三章要求各医院在评审周期内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评,根据自评结果确定申报相应的等级。其中,首次申报二级甲等及申报三级甲等、乙等的医院,通过浙江省医院评审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材料,填报自查结果,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形式审核后递交至省级评委会;其他申报二级甲等及二级乙等的医院,向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填报自查结果,经审核合格后递交至设区市评委会。
04.具体评审流程更加科学规范
《办法》规定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全省申报三级医院和首次申报二级甲等医院的评审工作,确认医院等级。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二级乙等医院评审和二级甲等医院复评工作,确认二级医院等级。评审结果报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作者:苏南清 时间:2024-04-19 17:38:59 文章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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