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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翔:吃一堑长一智,我为武汉疫情献一方

20年01月21日 阅读:19623 来源: 胡晓翔原创

  编者有言:最近,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肆虐,联想非典人心惶惶。到底如何发展,似还未知。但是,我们至少有了前车之鉴,可以少走弯路。


  冬春季病毒性呼吸道感染性疾病,年年有,自然规律,没法消灭,也没啥可怕的。病原体的病毒可能种类变化万千,也是多种并存,但都差不多的临床表现,并无特异性症状,靠医生问问看看,常规检验,没法区分谁对谁。


  不过,不管确诊与否,大概也没啥所谓的针对性特效神药。临床其实是没啥可靠办法的,只是对症处理而已。好在绝大多数病例危害有限,挺过一阵子(一周左右)也就“自限”啦。 “中大招”的患者毕竟只是少数,低比例的。当然,老人,体弱者,孩子,自当格外要注意。


  呼吸道病毒性传染病,对于社会来讲,危害还是很大,因人心可能恐慌,也会影响正常工作和社交活动。


  既然临床并无确切特效治愈的方法,防控的第一要务就是“控制”,即控制疑似患者、确诊患者的活动与接触外界。这叫控制传染源基础上切断传播途径,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经济的方法。 这没啥好讨论,好疑惑的。


  好了,问题来了:一个公民,凭什么被控制?凭法律授权!有《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存在!


  如何启动授权?归类!根据临床数据,流调数据等,综合论证其传播和致害烈度,将某型病原体的病例由有权部门明令列入甲类或乙类传染病病种名录,也就自然获得了法律对应的,控制一个大活人自由的不同等级的授权。同时,该人也就有配合“不自由”的责任,一旦逃跑,公安就上了。因逃跑而导致传播,可能就是刑事责任啦。


  怕就怕,众说纷纭,云里雾里,基层一线干活儿的,就难办了。


  当年非典肆虐,2003年4月8日即有卫疾控发[2003]84号《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规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有较强的传染性,其控制措施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一)款执行。”


  这就是著名的“非典入法”举措。


  可惜,大概是因为对法律的条、款、项理解运用有问题,导致语焉“不明”,造成理解有歧义。


  《法制日报》2003年5月8日第二版《为何将SARS归入乙类法定传染病,卫生部有关负责人细说因由》一文,转述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司长赵同刚的话说:“我国暂时将SARS归入乙类传染病的特殊传染病加以管理。”


  《人民法院报》2003年5月17日第一版李红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在《法律:战胜非典的有力武器》一文中却明白无误地说:“非典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将非典型肺炎列入甲类传染病并予以公布。”(李红枫显然还不知道“非典型肺炎”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本不是一回事--笔者注)


  而曹康泰主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释义》第66页又阐述道:“对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目前未明确宣布为哪一类传染病”。


  这是不该出现的“百花齐放”。我们已经吃一堑了,法治水平肯定会有所进阶。


  因此,当下应对发自于某汉市的某突发情况,唯一靠谱的特效药,是有的,我来献一方,就是:法治!具体来说,就是,科学论证后,尽快给某病原体一个明确的归类。


  2020年1月20日晚,启迪方洲


  作者:胡晓翔,医生,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南大学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延生托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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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胡晓翔,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兼职副教授,妇产科主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