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全球爆发,众所周知。有的国家防控不力,失去民众的信任,其中部分人隐瞒传染病接触史入境我国!人民日报微博多次发文,相关专家也有出来解释,说从国外回来,逃避健康申报义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一,人道主义救援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先要提人道主义,然后再谈法律责任。人在遇到灾难的时候,可能会失去理性判断,求生、趋利避害的本性使然,在特定的环境下他们可能说谎。外国人在逃避本国疫情灾难进入我国境时,既有担心又有侥幸的心理,如果我国的一些政策信息和对应措施不够明朗,他们选择隐瞒是利益最大化的。其中,还有不少外国人可能在我国有亲友,或是本国居民又有着外国的国籍。好比医院的医生在接诊隐瞒某些病史的病人一样,先行诊治,这才是符合道德的,然后再谈处罚。
二、适用法律及如何处罚的问题
这个“有关专家”可能太专,知识面不够全面,说法也不全面。我认为,这种行为首先是违反了《国境卫生检疫法》,入境之后又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和《刑法》。其中,《传染病防治法》是追究民事责任。《国境卫生检疫法》对于外国人可以直接处罚,是行政处罚,也可以再追究民事责任。《刑法》是追究刑事责任,考虑社会危害。
因为外国人在我国违法犯罪的问题,涉及国际法的刑罚选择,应该适用属地的法律。对于国家之间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权问题,我认为对于这种隐瞒传染病接触史入境的情况,不能列入。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应该是“两国交战、不斩来使”的“特使”法律适用范围。例如,在某国驻我国大使馆内部发生的因隐瞒传染病接触史导致大使馆内的他人健康损害和传染病传播。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和努力
抗击当下疫情是全人类的责任,需要各国紧密合作,结合本国国情和疫情权衡利弊,借鉴有益的国际经验,吸纳惨痛的教训,及时采取恰当的公共卫生决策!
最后,还是回头谈公平性。对于我国新冠肺炎病人救治,国家是“免费”的!但是,对于外国人疫情期间入境,我认为这样应该比较恰当:
(1)免除核算检测费用;
(2)隔离期间生活和卫生费用,原则上外国人自费,允许在疫情防控要求下的自由选择,鼓励其所在国家的使馆尽力提供帮助;
(3)对于无力支付相关费用的外国人,统一安排到符合基本条件的隔离住所,呼吁国际慈善资金捐赠补贴;不能把我国纳税人的钱随便拿去慷慨掉!
(4)对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确诊之前的救治费用,原则与隔离期间生活和卫生费用一样。但是因为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所以,原本有钱自费的外国人,可能在患病后“因病致贫”,此时,还是应首先要求其以汇款、抵押、担保等方式,从其所在国家和大使馆寻求帮助,然后才能“降低服务标准”按基本诊治条件来统一安排,由我国履行人道主义援助义务。
(5)对传播传染病的外国人,经过公诉、审判,罚款所得的款项,应专款用于疫情防控工作。
在此,我呼吁:
任何哪国人比哪国人高贵的想法应该被谴责!
任何人都有通过自身努力谋求生存和幸福的权利!
任何在灾难下需要被帮助的人都应该被援助!
任何蓄意伤害他人、危害社会的行为,都应该得到及时的惩处和防范!
蒋辉 福建医学会医学伦理分会常务委员兼秘书
2020.3.12
参考法规条款:
《传染病防治法》
http://www.gov.cn/banshi/2005-08/01/content_19023.htm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 通报。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国境卫生检疫法》
http://www.gov.cn/flfg/2007-12/29/content_847415.htm
第十六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27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来源公众号:卫生管理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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